(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3〕8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NLP57L
住所: (略) 翔安区马巷镇内官村内官南里135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聪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厦门弥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 (略) 翔安区马巷镇内官村内官西里135号,主要从事建筑废土综合利用。你公司成品砂生产工序:建筑废土-筛分-洗砂-压泥-成品砂;石子生产工序:建筑废土-筛分-破碎-石子。你公司砂场主要污染物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部分裸土未进行覆盖,围挡喷淋系统及雾炮等除尘设备未开启。你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及粉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2023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确认未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3年11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用地证明及土地承租合同,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7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