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永宁县城控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20蒸吨燃煤锅炉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2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5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永宁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永宁县 (略) 持有的锅炉20蒸吨燃煤锅炉(仅包括锅炉本体,不包括引风机、鼓风机、操作柜等相关附件) | ||
标的所在位置 | 永宁县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2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个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宁正评报字[2024]第04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13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永宁县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永宁县财政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永宁县财政局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踏勘时间为每个信息披露周期第六、第七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转让方进行预约并服从转让方的统一安排,踏勘联系人:杨经理,*),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夏 (略) ;机构联系人:杨经理,联系电话:*)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 (略) (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元一次性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收齐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在标的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受让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解、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若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情况,在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场地恢复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按税务相关规定,转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信息。 10、标的移交过程中和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保管、装卸、搬迁、运输、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1、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鸣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8.1承诺函-永宁锅炉
踏勘确认书—永宁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