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3年5月25日拟对如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8-*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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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环评文件拟批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宝港码头至公共罐区配套工艺管线工程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 江苏 (略) | 江苏拓孚 (略) | 项目新建一根己二胺管线、一根己二胺(循环)管线、一根己二腈管线、一根生产污水管线,管道长度为9.1公里,从宝港码头界区外沿港区管廊敷设至港区管廊与管廊三期交界处。 |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并应符合《徐圩新区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白名单”制度》(示范区环发〔2020〕42号)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本项目正常运行时无废气、废水、固废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下“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环境应急: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与相关工程应急预案、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等联动。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报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
2 | 公共罐区至奥升德配套工艺管线工程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 江苏 (略) | 江苏拓孚 (略) | 项目新建一根己二胺管线、一根己二胺(循环)管线、一根己二腈管线、一根生产污水管线,管道长度为1.3公里,从港区管廊与管廊三期分界处沿管廊敷设至公共罐区边界;新建一根己二胺管线、一根己二腈管线、一根己二胺(循环)管线,管道长度为10.75公里,从公共罐区边界沿管廊敷设至奥升德产业边界。 |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并应符合《徐圩新区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白名单”制度》(示范区环发〔2020〕42号)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本项目正常运行时无废气、废水、固废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下“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环境应急: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与相关工程应急预案、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等联动。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报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
3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生态环境整治提升工程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 江苏 (略) | 江苏拓孚 (略) |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内道路两侧土方回填、地形整理、绿化种植、河道边坡修整等工程;新增园区标识牌、驿站、坐凳、垃圾桶等标识导视及公园;美化园区罐体、围墙、管廊等建筑,不含厕所。项目共分为三期实施。 |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并应符合《徐圩新区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白名单”制度》(示范区环发〔2020〕42号)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项目营运期无废水、废气、固废产生,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生态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采取合理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应及时对受损伤的区域进行植被恢复。 |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