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实施机构: (略) 水利局
咨询机构: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
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九月
咨询机构: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
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前附表:实施方案概要
一、前言
1.1项目背景
1.2编制原则
1.3编制依据
1.4编制目的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基本情况
2.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2.3项目用水情况
三、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
3.2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
3.3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运作目标
四、项目运作模式
4.1项目运作方式
4.2项目公司及其股东
4.3股权转让限制
4.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
4.5合作期限的确定
4.6政府承诺与保障
4.7项目资产权属
五、项目交易结构
5.1投融资结构
5.2股权情况
5.3交易机制
5.4项目回报机制
六、项目效益分析
6.1测算依据
6.2相关参数假设
6.3总成本分析
6.4其他资金
6.5财务测算分析
6.6财务测算结果
6.7调整机制
七、绩效管理
7.1政策依据
7.2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7.3绩效评价机制的设计原则
7.4本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
八、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8.1风险基本分配原则
8.2风险分配框架
8.3风险分配表
8.4主要风险说明及安排
8.5主要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九、合同体系
9.1项目合同体系
9.2项目权利义务边界
9.3项目交易条件边界
9.4履约保障边界
9.5调整衔接边界
十、监管架构
10.1总体监管框架
10.2实施机构监管
10.3行政监管
10.4公众监督
十一、项目招投标安排
11.1招标方式
11.2招标程序
11.3招标条件
11.4招投标实施要点
附件1:有关批复
附表1:项目成本与收入分析表
附表2:借款与还本付息计划表
附表3:折旧与摊销计划表
附表4:税费计算表
附表5:损益表
附表6:总投资现金流量表
附表7: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前附表:实施方案概要
一、前言
1.1项目背景
1.2编制原则
1.3编制依据
1.4编制目的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基本情况
2.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2.3项目用水情况
三、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
3.2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
3.3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运作目标
四、项目运作模式
4.1项目运作方式
4.2项目公司及其股东
4.3股权转让限制
4.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
4.5合作期限的确定
4.6政府承诺与保障
4.7项目资产权属
五、项目交易结构
5.1投融资结构
5.2股权情况
5.3交易机制
5.4项目回报机制
六、项目效益分析
6.1测算依据
6.2相关参数假设
6.3总成本分析
6.4其他资金
6.5财务测算分析
6.6财务测算结果
6.7调整机制
七、绩效管理
7.1政策依据
7.2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7.3绩效评价机制的设计原则
7.4本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
八、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8.1风险基本分配原则
8.2风险分配框架
8.3风险分配表
8.4主要风险说明及安排
8.5主要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九、合同体系
9.1项目合同体系
9.2项目权利义务边界
9.3项目交易条件边界
9.4履约保障边界
9.5调整衔接边界
十、监管架构
10.1总体监管框架
10.2实施机构监管
10.3行政监管
10.4公众监督
十一、项目招投标安排
11.1招标方式
11.2招标程序
11.3招标条件
11.4招投标实施要点
附件1:有关批复
附表1:项目成本与收入分析表
附表2:借款与还本付息计划表
附表3:折旧与摊销计划表
附表4:税费计算表
附表5:损益表
附表6:总投资现金流量表
附表7: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前附表:实施方案概要
项目名称 |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
实施机构 | (略) 水利局 |
行业类别 | 水利工程 |
项目类型 | 新建项目 |
项目边界 | 本项 (略) 明港镇、 (略) 确山县、正阳县、平舆县、新蔡县。 |
实施模式 | 特许经营 |
运作方式 | 建设—运营—移交(BOT) |
总投资 | 本项目静态总投资*.*元;增加建设期利息5598.*元(融资成本为5.16%),项目总投资调整为*.*元。 |
项目区位 | (略) 、 (略) 境内。 |
建设内容 | 本工程建设规模按引水*m3/a建设,由明港引水,供至驻马店正阳、平舆、新蔡三县。其中,正阳县引水*m3 /a,平舆县引水*m3/a,新蔡县引水*m3/a。 |
合作期 | 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
交易结构 | 合作期内,由特许 (略) 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三 (略) 支付输水服务费。三县供水企业 (略) (略) (略) 供 (略) 购买原水,支付原水水费; (略) 输送的原水后,三县供水企业通过自身水厂进行技术处理;处理完毕后,三县供水企业向城乡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项目公司不参与原水的购买和处理,仅提供输水服务。 |
资金结构 | 项目资本金为*.*元,占比20.55%;项目融资金额*万元,占比79.45%。 |
融资利率 | 本项目建设期综合融资成本按5.16%计,如实际融资成本低于该标准,则以实际为准;如实际融资成本高于该标准,则按照5.16%计算。 |
其他资金 | 在项目建设期如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根据资金用途予以使用;如无用途规定,补助资金由政府方直接抵减项目总投资。在运营期内到位的,由政府方统筹用于本项目。 |
股权结构 | 特许经营者100%出资。 |
测算方法 | 等额年金法公式。 |
主要财务指标 | 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6.07%;投资回报率为7.3%。 |
资产所属 | 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三县政府, (略) 仅拥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
绩效评价 | 分为:1.建设期绩效评价;2.运营期绩效评价;3.移交期绩效评价等;详见本方案第七章。 注:建设期和移交期绩效评价与保函挂钩,运营期绩效评价与三县供水企业支付的输水服务费挂钩。 |
履约担保(暂定) | 1.投标保函*元; 2.建设期履约保函*元; 3.运营维护保函*元; 4.移交保函*元。 |
合同体系 |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以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和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此外,项目公司与三县供水企业签署《输水服务协议》。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标标的 | 1.建安费下浮率>0; 2.投资回报率≤7.3%; 3.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0。 招标标的最终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
期满移交 |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
一、前言
1.1项目背景1.1.1三县用水情况
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好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紧迫任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水同治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豫政〔2018〕31号),明确要求加快治理地下水超采问题,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河南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置换专项行动方案》,因此进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置换已迫在眉睫。
长期以来,正阳、平舆和新蔡三县生活供水完全依赖地下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三县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依存性越来越大,然而地表水资源不足,部分区域地下水还存在苦水和含氟水现象,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水质安全面临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气候异常,持续干旱,主要河道断流,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随着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以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进城的现实需求,广大居民视饮用水质量安全为其生活质量和健康的头等大事,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通过本项目建设,引入出山店水库水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正阳、平舆、新蔡三县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问题。
目前,三县城乡供水水源均为地下水,部分区域地下水存在氟化物、硫酸盐等超标因子,城区及乡镇自备井未经消毒直接饮用,水质难以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法保障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生活、工业用水需求日益增大,地下水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水源置换迫在眉睫。本项目的实施可以使得三县水源得以置换,不但可以为三县提供稳定的供水水源,更能完善居民基本生活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弥补当地脆弱的供水系统,提高城乡安全供水体系。
1.1.2本项目水资源分配情况
2020年4月24日, (略) 人民政府以《关于申请出山店水库向驻马店正阳县平舆县供水的请示》(驻政文【2020】76 号)文件向河南省人民政府请示,申请向出山店水库取水*m3/a,分别向正阳县和平舆县供水 *m3/a、*m3/a。省政府收文后批转省水利厅处理。2020年6月4日,省水利厅以豫水资[2020]18号文回复省政府:原则同意新增出山店水库水源作为两县的供水水源,具体供水水量将依据水资源论证结论研究确定并 (略) 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
2020年8月27日, (略) 水利局分别与正阳县水利局、平舆县水利局签署《 (略) 四 (略) 供水工程PPP项目供水协议》,约定正阳县年供水水量为*m3,平舆县年供水水量为*m3,基本供水水量以批复的《 (略) 四 (略) 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2021年4月1日,新蔡县为了 (略) 用水,新蔡县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出山店水库向新蔡县供水的请示》(新政文【2021】25 号),提出向出山店水库申请用水* m3/a。 (略) 人民政 (略) 水利局,市水利局与有关部门讨论并向省水利厅汇报了新增新蔡县供水事宜,省水利厅同意在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新增新蔡县供水。
为此,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沿线用水县调整为正阳县、平舆县和新蔡县,用水量调整为正阳县*m3 /a,平舆县*m3/a,新蔡县*m3/a,引水总量维持*m3/a。
(略) 水利局委托,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组建专业咨询服务团队,就本项目进行了前期调查,收集了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 (略) 水利局、三县(正阳、平舆、新蔡,下同)水利局、三县供水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就 (略) 场测试工作, (略) 场潜在投资人的意见或建议。在此基础上,收集整理了相关政策文件、项目资料,征询了有关专家的意见,认真梳理了本项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建立了财务模型,并进行了详实的测算分析,结合项目实际,编制了本方案。
1.2编制原则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实现,本方案的编制严格贯彻执行以下原则:
1.2.1合法合规原则
实施方案编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运作。
1.2.2公开透明原则
实施方案编制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公开披露本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1.2.3合作共赢原则
实施方案编制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在政府和特许经营者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合作实现双方共赢,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1.2.4及时性原则
对最新法规政策和项目有关的行业政策、规范要求及时响应,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1.2.5专业性原则
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合作边界、资格条件设定等充分考虑实现特许经营者投融资、专业技术、组织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1.2.6契约平等原则
促进和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合理确定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边界条件,强化平等意识和合作观念,坚持风险最优分配、合同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1.2.7绩效导向原则
兼顾特许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和政府的公共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坚持项目产出导向原则、激励相容原则、合理回报原则。
1.2.8实事求是原则
秉持科学严谨的执业态度,广泛调研,全面收集和掌握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数据,为项目的落地签约及合作执行奠定扎实基础。
1.2.9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实施方案编制时,不仅要结合项目实际合理设定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合作边界,还应重视公众利益,为社会做出贡献。
1.2.10公正公平原则
咨询机构立足自身技术、知识和水平,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根据现有项目基础资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理设计。
1.3编制依据1.3.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5)《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1.3.2行政法规、 (略) 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09号,2019年修正);
(2)《 (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3)《 (略)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 (略)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5)《 (略)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6)《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7)《 (略) 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8)《 (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1.3.3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4号令);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8号令);
(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3号令);
(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
(7)《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27号令);
(8)《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49号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1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5)《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2017年修正);
(1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49号令,2017年修正);
(1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50号令,2019年修正);
(18)《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2020年修订);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2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
(21)《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22)《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1.3.4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水同治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意见》(豫政〔2018〕31号);
(4)《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7)《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建〔2016〕51号);
(8)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继续推进公 (略) 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8〕64号);
(9)《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10)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自备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8〕175 号);
(11)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全面加强县城规划区自备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政办[2018]139号)。
1.3.5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1)《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2)《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驻马店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新蔡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4)《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明港段)项目建议书》;
(5)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1.4编制目的本方案旨在通过对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运作模式、交易结构、财务测算、绩效管理、风险分析和分配、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招投标安排等内容的设计规划,从政府角度审慎预测本项目达到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最终确定项目实施的关键内容。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基本情况2.1.1项目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2.1.2行业类别
水利行业——引水工程。
2.1.3项目类型
新建工程。
2.1.4项目实施机构
(略) 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授权, (略) 水利局(下称“市水利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准备、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采购、项目协议签订、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以及项目移交等工作。
正阳、平舆、新蔡三县水利局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各自县域内涉及本项目的具体工作, (略) 水利局开展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2.1.5运作方式
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
2.1.6供水范围
项目供水范围为正阳县、平舆县和新蔡县。
2.1.7合作期限
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2.1.8协调机制
本项目属于跨域引水工程, (略) (略) 。为便于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实施机构与项目沿线正阳、平舆、新蔡三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略) 县相关政府单位建立项目专门协调机制,统筹项目的工程建设征迁协调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协调支持等工作。
2.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2.2.1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项目建设规模按引水*m3/a建设,由明港段、驻马店段、新蔡段三部分组成,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明港段
线路起点为明港供水管道末端配水井预留分水口,终点为明港确山县界交界处,线路全长 6.380km,采用球墨铸铁管。
本工程段共布置穿河(渠)倒虹吸2座, (略) 顶管1座, (略) 顶管1座,其余均采用明挖。主线首端新建现地设备间1座,共1座,建筑总面积200m2。全线共布置各类阀井24座,包括流量计阀井、空气阀、排空阀井等各类阀井,布置各类镇墩23座。
2.驻马店段
主管起点为明港确山县界交界处,终点为平舆水厂,全长 83.449km,管径为 DN1600~DN1000,其中 DN1200 以上采用球墨铸铁管,其余均采用涂塑复合钢管。主管桩号K31+007.65和 K76+127.55分别设正阳支线和新蔡支线,正阳支线采用 DN800涂塑复合钢管,长2.067km;新蔡支线采用 DN1000 涂塑复合钢管,本工程段长6.839km。
本工程段共布置穿河(渠)倒虹吸20处,穿河定向钻2处, (略) 顶管12处, (略) 顶管1处,其余均采用明挖。全线共布置各类阀井259座,包括流量计阀井、空气阀、排空阀井等各类阀井,布置各类镇墩175座。
3.新蔡段
新蔡县境内长27.62Km,主管道管径为DN1000,采取涂塑复合钢管。新蔡支线新蔡段(X6+839.05--X34+459.74)共布置穿河(渠)倒虹吸13座, (略) 顶管2座, (略) 定向钻2座,其余均采用明挖。支线末端新建调蓄水池1座,容积约为12.*m3,并在调蓄水池旁新建新蔡管理所和水池出水加压泵房各1座,建筑面积分别为134m2和100m2。全线共布置各类阀井110座,包括流量计、空气阀、排水阀、控制阀、调流调压阀阀井等各类阀井,布置各类镇墩216座。
上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引自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设计文件为准。
2.2.2项目区位
图2-1项目区位
2.2.3项目投资构成
1.可研报告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分为明港段、驻马店段和新蔡段三部分。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明港段投资为*.*元、驻马店段投资为*.*元、新蔡段投资为*.*元。
表2-1 项目投资估算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明港段 | 驻马店段 | 新蔡段 |
Ⅰ | 工程部分投资 | 9649.90 | *.60 | *.44 |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 | 5929.01 | *.62 | *.72 | |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988.47 | 3147.02 | 1418.54 | |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451.97 | 5959.25 | 1337.03 |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1403.19 | 8285.57 | 3032.29 | |
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 | 8772.64 | *.45 | *.58 | |
基本预备费 | 877.26 | 7236.15 | 2234.86 | |
静态投资 | 9649.90 | *.60 | *.44 | |
Ⅱ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 672.84 | 7562.96 | 2760.89 |
Ⅲ | 环境保护工程投资静态投资 | 101.00 | 857.00 | 335.00 |
Ⅳ |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静态投资 | 218.77 | 1916.37 | 673.05 |
Ⅴ | (略) 专项工程 | 1177.00 | 852.50 | |
Ⅵ | 工程投资总计(Ⅰ-Ⅴ) | *.51 | *.43 | *.38 |
静态总投资 | *.51 | *.43 | *.38 | |
价差预备费 | ||||
建设期融资利息 | ||||
总投资 | *.51 | *.43 | *.38 |
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中项目总投资不含建设期融资成本,为静态投资。本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项目资本金部分由特许经营者筹集,项 (略) 为主体负责筹集。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本金拟定为*.*元,占比20.55%;贷款金额拟定为*万元,占比79.45%。项目融资成本取5.16%,建设期为2年。经计算,建设期利息为5598.*元。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为*.*元。
3.投资分摊
按照“下游分担上游的建设成本,上游不承担下游的建设成本”的原则,结合拟分配给三县的供水量,正阳县、平舆县、新蔡县投资分摊如下表所示。
表2-2静态投资分摊表
序号 | 桩号 | 区间长度(km) | 管径 | 管材 | 工程投资 (万元) | 线路分段 | 投资分摊(万元) | ||
(km+m) | (m) | 正阳县 | 平舆县 | 新蔡县 | |||||
1 | K0+000~K6+381 | 6.380 | 1.6 | 球墨铸铁管 | *.51 | 明港段 | 3772.18 | 4275.14 | 3772.18 |
2 | K6+381~K32+007 | 25.626 | 1.6 | 球墨铸铁管 | *.56 | 确山-正阳分水口 | *.01 | *.54 | *.01 |
3 | K32+007~K48+007 | 16 | 1.4 | 球墨铸铁管 | *.72 | 正阳-新蔡分水口 | *.32 | *.40 | |
4 | K48+007~K76+127 | 28.12 | 1.2 | 涂塑复合钢管 | |||||
5 | K76+127~K89+829 | 13.702 | 1 | 涂塑复合钢管 | *.45 | 新蔡分水口-平舆 | *.45 | ||
6 | Z0+000~Z2+067 | 2.067 | 0.8 | 涂塑复合钢管 | 1395.04 | 正阳支线 | 1395.04 | ||
7 | X0+000~X6+839 | 6.839 | 1 | 涂塑复合钢管 | 4763.66 | 新蔡支线(起点段) | 4763.66 | ||
8 | X6+839~X34+460 | 27.621 | 1 | 涂塑复合钢管 | *.38 | 新蔡支线(新蔡段) | *.38 | ||
合计 | *.32 | *.23 | *.45 | *.63 |
表2-3投资分摊表
考虑建设期利息之后,正阳、平舆、新蔡三县分摊的投资额分别为*.*元、*.*元、*.*元。
本项目总投资按照前述分摊原则分摊到三县,三县各自供水企业承担的可用性服务费根据各县分摊的投资额进行测算。项目所需资金由 (略) 在项目建设期内筹集,三县不负责资金筹集。
三县分摊的投资额仅作为本方案测算之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最终投资额以政府审计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并作为调整项目输水服务费的依据。
2.3项目用水情况2.3.1需水量分析
本项目水源为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取水量为*m3/a,分别向正阳县、平舆县和新蔡县供水。其中:
1.正阳县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准年(2019年,下同)、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正阳县城镇需水量分别为*m3、*m3、*m3,农村供水需水量分别为*m3、*m3、*m3,两者叠加计算可得基准年、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正阳县全县城乡需水量为*m3、*m3、*m3。
正阳县已通过薄山水库引水*m3/a,本次出山店引水1500 万m3/a,合计正阳县年引水量达到*m3/a。正阳县2030年城乡供水需求为*m3,可满2030年正阳县城乡供水需求,并且供需平衡。
2.平舆县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准年、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平舆县县城镇需水量分别为*m3、*m3、*m3,农村供水需水量分别为*m3、*m3、*m3,两者叠加计算可得基准年、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平舆县全县城乡需水量为*m3、*m3、*m3。
平舆县已通过南水北调引水*m3/a,远期进一步引水1100 万m3/a,本次出山店引水*m3/a,合计平舆县年引水量达到3800 万m3/a。平舆县2030年需水量为*m3,可满足2030年平舆县城乡供水需求,并且供需平衡。
3.新蔡县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2025年和2030年新蔡县城区人口分别为30.*人和35.*人。2025年、2030年分别按照日人均综合生活用水定额120L/人.d、130L/人.d测算, (略) 供水仅考虑提供生活用水,2025年需水量为1595.*m3,2030年需水量为2054.*m3。
本次新蔡县引水*m3可基本满足2025年水平年中心城区用水需求,2030年缺水*m3,采用地下水补充。
以上各县负荷受限于水指标,根据前期调研,在合作期内,来水指标能够满足三县用水需求。若合作期内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来水指标无法满足三县用水需求,不足部分由地下水源补足。
2.3.2水源及指标
出山店水库是淮河干流上的大型防洪控制工程,位于 (略) 境内,为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多年调节水库工程。
本工程引水量已纳入《 (略) 四 (略) 供水工程》,本次建设规模按引水*m3/a建设,与《 (略) 四 (略) 供水工程》明港引水工程正阳、平舆预留引水规模一致,包括分流给新蔡县的*m3/a。
2.3.3水质要求
本项目为引水工程,项目公司仅负责水源地与三县用户(供水企业)的输水服务工作,不参与原水购买及制水、售水工作。相关水质标准由水源地(出山店水库)与三县结合相关规定、标准确定,项目公司承担输水过程中的水质监测任务,负责输水过程中的水质风险。
三、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 (略)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用事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明确,水利行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入新的资金和机制,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管理中所面临的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特许经营者承担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工作,将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特许经营者。一方面,可以引进特许经营者的先进管理经验,促使特许经营者提高建设和运营质量;另一方面,在引入特许经营者后,可以平衡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2.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提升管理能力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引进特许经营者负责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监管者,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质量。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经营者取得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营权,可充分发挥其运营和管理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3.有利于统筹社会经济效益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有利于发挥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在特许经营模式下,政府可以发挥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在为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配套服务的同时,可以集中精力做好项目建设运营监管等事项。特许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4.有助于合理分配风险,提高项目质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可在项目初期就明确风险分配,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各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风险可控度更高。另外,由于特许经营者同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促使特许经营者更加注重项目建设和运营质量,大大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成功的可能性。
3.2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1.项目资金保障切实可行
本项目属于供水项目,可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来解决本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运营等问题。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已经是目前各地项目建设资金解决的一个重要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解决政府问题,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实现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的双赢。
2.项目本身适宜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本项目边界条件较清晰,项目范围、服务质量和要求能够明确界定,风险能够得到很好识别并预防。本项目具有使用者付费来源,盈利能力较强,风险易控制和界定,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对特许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适宜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3.项目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目前 (略) 场化逐渐发展成熟, (略) 场已经十分成熟,有众多投资人在供水领域有着丰富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经验。此外,该领域已经有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比较成熟,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3.3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运作目标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主要目标:
一方面,通过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转变政府职能、优化项目风险分配和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另一方面,利用特许经营模 (略) 场竞争选择优秀的特许经营者来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利用特许经营者的技术及管理优势,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项目运作模式
4.1项目运作方式针对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分析运作方式:
1.项目性质: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2.回报机制:本项目为引水项目,具有使用者付费基础。因此,回报机制采用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为本项目涉及三县的用水单位(即三县供水企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并收取输水服务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3.项目投资收益水平:本项目通过收取输水服务费满足成本回收、获得投资收益,项目总投资较高,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合作期应合理设计,使得特许经营者能取得合理的收益水平,调动其积极性。
4.改扩建需求:本项目在可研报告论证时已考虑,合作期内暂无改扩建需求。
5.期满处置因素:本项目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需将本项目无偿、完整、无任何权利瑕疵地移交给政府方。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宜采用BOT模式实施。
本项目具体运作如下:
图4-1 交易结构图
1. (略) 水利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阶段工作(由市政府批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下同)。
2.市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并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特许经营者根据《投资协议》 (略) (略) ,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工作。
3.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略) 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特许经营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特许经营权转让。
4.项目公司与三县供水企业签署《输水服务协议》,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但不负责购买原水,项目公司通过获取输水服务费,获得合理回报。原水的购买及保障由三县供水企业自行负责。三县供水企业需要 (略) 四 (略) 供 (略) 签署《购水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5.市水利局牵头, (略) 县有 (略) 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进行绩效评价。
6.项目公司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建设、运营维护状况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7.合作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4.2项目公司及其股东1.项目公司设立安排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 (略) 。”
结合前述规定,基于 (略) 之间“有限追索”、实现风险剥离目的, (略) 进行项目融资、独立运营并接受“独立绩效考核”,结合特许经营项目 (略) 的实践,本 (略) 。
2.项目公司
由中标特许经营 (略) (略) ,100% (略) 股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与项目资本金相同(最终以公司章程为准)。
鉴于本项目公益性特点,为加强政府方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知情权、监督权,政府方享有以下权利:
(1) (略) 推荐一名董事;
(2) (略) 推荐一名监事;
(3)对项目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经营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履行监督监管权,但不 (略) 的正常运作;
(4)行使“否决权”
政府方对以下事项享有“否决权”:项目公司擅自对外担保;擅自出让、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以及本项目资产;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可能使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国资安全受损的其他事项。
(5)项目公司在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接受政府方的监管。
4.3股权转让限制建设期内及运营满两年之前,特许经营 (略) 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因司法裁判因素或者根据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文有关规定导致股权转让的情形除外);项目运营满两年后,特许经营者如需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条件,股权转让方案应经政府方批准。同时,股权受让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承 (略) 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规定,允许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项目资本金或者进行结构化融资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但特许经营者在股权转让之前,股权转让方案仍应经政府方批准。
4.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政府方书面许可,特许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及司法裁判因素除外)不得出让、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以及本项目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
4.5合作期限的确定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1.建设期
根据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县境内的施工工期如下表:
表4-1 可研报告项目工期表
考虑本项目为跨区域线性工程,线路长,沿线涉及多个集镇及村庄,多次跨越河道、 (略) 等,除施工工期外,还需要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因此,项目建设期设定为2年。
2.运营期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本项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2)覆盖投资回收期和特许经营者必要投资收益所需要的时间周期;
(3)充分发挥特许经营者运营优势,满足特许经营者合理投资回报、尽可能长时间的满足三县城乡居民用水需求;
(4)贷款银行最长贷款期限。
因此,本项目合作期拟定为30年,运营期为28年。
4.6政府承诺与保障1.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
在能够满足三县正常供水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方应确保在合作范围内不再新建同类型项目,以免重复建设造成项目闲置和浪费、侵犯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收益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2.购买原水及自备井封井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自供水企业及时 (略) 四 (略) 供 (略) 签署《购水协议》,以便本项目建成后原水能够供至各县供水企业,满足城乡居民用水需求。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水资源和自备井管理的有关政策以及各自关于自备井的规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开展自备井的封停管理工作。
3.协调和配合
本项目属于线性工程,跨越信阳、驻 (略) 县,项目实施过程中,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 (略) 必要的协调和配合,以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4.政府补偿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规定,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三县政府依法给予各自供水企业、城乡居民相应的补偿。
4.7项目资产权属在合作期内,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更新改造形成的项目资产,资产归政府方(三县政府)所有。
五、项目交易结构
5.1投融资结构5.1.1项目资本金
根据《 (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规定,“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 (略) )、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总投资为*.*元,暂定项目资本金为*.*元,约为总投资的20.55%。项目资本金由特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全额投入,项目资本金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本项目首笔资金不少于*元, (略) 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到位,用于解决项目前期费用和有关征迁费用等。剩余项目资本金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融资要求的情形下,由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足额缴纳到位。
5.1.2项目融资
除项目资本金外,剩 (略) 通过融资解决,占总投资的比例为79.45%,即*万元。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18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项目贷款到位时间不应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
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政府方同意后,将其在本项目项下的预期收益设置质押。政府方为项目融资提供相应的合规性手续,但政府方不作担保及承诺。
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或到位资金不足时,项目公司股东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项目建设期内, (略) 提供的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资金成本不应超过本方案设定的融资成本上限。
(略) 应根据本项目的资金需要,合理制定融资方案,并执行投标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的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及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项目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管。项目公司应按计划进度安排计量、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计划支付或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
5.1.3项目公司资金到位计划
建设期内 (略) 应筹集的资金到位计划见下表:
表5-1 资金到位计划表(正阳县,单位:万元)
表5-2 资金到位计划表(平舆县,单位:万元)
表5-3 资金到位计划表(新蔡县,单位:万元)
表5-4 合计到位计划表(正阳县、平舆县、新蔡县,单位:万元)
5.2股权情况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由特许经 (略) (SPV)。公 (略) ,项目公司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
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充分发挥股东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优势,项目 (略) 治理结构,以提高项目的建设、运营效率。
5.3交易机制1.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
2.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仅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向三县供水企业收取输水服务费。
3.三县供水企业各自负责原水购买、制水和售水等工作。
三县供水企业 (略) 四 (略) 供 (略) 购买原水,并支付原水水费;在 (略) 输送的原水后,三县供水企业通过自身的水厂进行技术处理,处理完毕后,向城乡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
4.三县供水企 (略) 支付输水服务费、 (略) 四 (略) 供 (略) 支付原水水费。
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三县供水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供水价格定调价建议。
6.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规定,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三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各自供水企业、城乡居民相应的补偿。
5.4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供水项目,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通过向三县供水企业收取输水服务费,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六、项目效益分析
6.1测算依据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 (略)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3.《 (略)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现行有关经济法规和文件及有关财税制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2相关参数假设1.合作期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 年。
2022年5月27日,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出《水利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增强主动靠前意识,积极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融智服务。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国家开发银行结合水利项目实际制定差异化信贷优惠政策。在贷款期限方面,由原来的30—35年进一步延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最长可达45年(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合理确定),宽限期在建设期基础上适当延长。”
根据《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第6.1.2条规定,城镇给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根据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使用寿命为50年。
综合考虑以 (略) 场测试情况,项目合作期拟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28年。
2.融资成本
2022年8月 (略) 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LPR为4.3%。
综合考虑目前融资水平、类似项目 (略) 场测试等因素,为尽可能吸引投资人,本项目综合融资成本拟按照4.3%上浮20%,即5.16%。如实际融资成本低于该5.16%,按照实际融资成本计取;如实际融资成本高于5.16%,按照5.16%计取。
表6-1 融资成本对比表
假设融资贷款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建设期只还息不还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根据运营情况还本付息。
3.项目投资
本项目静态总投资*.32元,建设期利息5598.*元,动态总投资*.*元。三县项目总投资构成如下:
表6-2三县分摊总投资构成表(万元)
4.内部收益率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市政水利行业融资前税前内部收益率为6%。参考类似项目内部收益率水平(见表6-3), (略) 场测试情况,考虑到本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本着盈利但不暴利、充分提高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和有利于促进项目落地的原则,本项目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定6%。
表6-3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5.测算方式及投资回报率
参照类似项目投资回报水平(报价方式即能体现项目测算方式), (略) 场测试情况等因素,多数项目采取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本项目亦采取该方式测算;参考表6-4,类似项目投资回报率为6.9%-7.76%, (略) 场测试情况等因素,本项目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6.07%时,投资回报率为7.3%,处于上述区间内。
表6-4 类似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6.3总成本分析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PPP项目等项目运行成本测算,本项目运营成本测算如下:
1.修理费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 号)第二十条,“修 (略) 供水经营 (略) 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 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本项目为引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供水管道和阀井、机电设备等,总体运营维护内容简单。因此,日常维护修理费按固定资产原值(按项目总投资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元、建设工程进项税*.*元和建设期利息5598.*元)的1%进行测算。
经测算,本项目合作期内工程部分修理费(日常维护修理费)年均1091.*元。
2.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1)人员规模
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性质,参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人员定额的规定,“输(配)水工程管理维修人员(包括检漏、巡线、闸门维修,后勤人员)可按管道长度配备,南方每6-8km可配备1人,北方每4-6km可配备1人。”结合本项目运营内容和运营范围,本项目按5km配备1人,则维修人员配备27人,管理人员配8人,人员共35人。
项目运营期间,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管理、日常维护修理、巡检等工作,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单位人员配置参考如下:正阳段7人;平舆段12人;新蔡段16人。
(2)工资及福利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根据2022年河南统计年鉴,2021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水利行业为*元(注:这里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即,每年人均工资不得超过*.8元。
假设本项目职工基本工资为3.*元/年,福利费占工资额的14%,五险一金占工资额的40%,工会经费占工资额的2%,教育经费占工资额的1.5%,个人工资总额为*.3元/元,则初始年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总额为203.*元。
3.保险费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保险费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占地淹没补偿投资费用后的0.05%计算,则运营期固定资产保险费为57.*元/年。
4.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供水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第十八条,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因本项目不含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取修理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之和的10%,即129.54 万元/年。
5.设备重置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令第45号),修理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不包含设备的重置费用。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保证供水稳定性和供水质量,需要考虑合作期内必须进行的设备重置。
(1)设备重置与日常维护的边界
重置指设备的重新购置,即不可通过更换某一个或多个配件或零件使得设备重回正常工作状态,本项目日常维护和大修理费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运营成本中,不得在设备重置中计提。
(2)设备重置的年限要求
生产用房及管道使用寿命较长,合作期内不考虑重置,水表(用户端)、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的最低重置年限参考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年限,即最低重置年限不得低于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年限。
表6-5设备重置年限参考表
若说明书中最低使用年限低于表中年限,则按表中年限执行。
根据项目可研,本项目设备购置与安装费用共5287.*元,按照三县分摊比例,则正阳县设备分摊额为618.*元、平舆县为1942.*元,新蔡县为2726.*元。因本项目主要为机电设备,暂按每15年重置一次,则正阳县设备重置每年计提为42.*元,平舆县为131.*元,新蔡县为179.*元,三县设备重置每年共计提352.*元。
注: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为1834.*元。如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以最终审计的投资额相应调整修理费、保险费、管理费用和设备重置费的计算基数,结合本方案测算方式和中标的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确定最终的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不参与下浮。
6.折旧摊销
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第五条:在BOT模式下,BOT业务所建造基础 (略) 的固定资产,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在项目合作期满后,本项目所有资产会无偿交给政府方,因此其价值应当分期摊销。如果基础设施预计的使用寿命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年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年限进行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应将项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运营期内进行摊销,按项目总投资,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本项目暂按28年内直线摊销,期末无残值。
7.财务费用
本项目融资额为*万元,融资成本按照5.16%计算。
8.税费
项目公司为营利性的经营主体,负有法定纳税义务。因此,基于合法合规和谨慎性原则,对本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成本做出全面合理的预测。
(1)增值税
根据根据营改增后最新税率调整规定,本项目提供输水服务,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项目工程建设进项税率为9%,维护修理进项税率为9%。由于建设期进项税额较大,运营期内可抵扣。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项目适用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项目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输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4其他资金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则根据项目所处阶段,由政府方决定如何使用。任何一方均应积极协助另一方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若建设期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政府方可直接抵减项目投资;若运营期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政府方可以统筹用于本项目。
6.5财务测算分析本项目采用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进行测算,具体如下:
1.市场分析
经查询,类似项目多数采用等额年金法方式付费方式。 (略) 场测试因素,本项目采取该测算方式。
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下,项目投资回报率为6.9%-7.76%,本项目拟取7.3%。
2.付费公式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鉴于本项目运营期内仅负责输水,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来源为向用户(供水企业)收取的输水服务费。
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下,运营期内输水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输水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
=[P×i×(1+i)n]/[(1+i)n-1]+Q×(1+i)
其中:
(1)P为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按*.*元计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2)Q为项目年运营维护成本;
(3)i为年投资回报率,按照7.3%计算,最终以报价为准;
(4)n为运营期年限,按照28年计算。
6.6财务测算结果1.输水服务费和购水单价
经测算,用水企业每 (略) 的输水服务费如下:
表6-6输水服务付费表(万元)
按照输水管5%的漏损率计算,输水服务费折合单价情况如下:
表6-7折算输水服务费单价(元/吨)
注:输水服务费单价按照预测水量*m3/a和5%的漏损率折算。如因水权交易等原因导致水量发生变化,或者对水量有其他安排,需要重新测算输水服务费单价的,按照本方案测算模型和中标报价指标折算三县输水服务费单价。
2.测算结果
本项目财务测算结果汇总如下:
表6-8财务测算表
通过以上指标可以看出,项目偿债能力有保障,各项财务指标满足行业基本指标,本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
具体财务测算参见附表。
6.7调整机制1.总投资调整
如经政府审计部门认定的最终项目总投资与本方案中总投资不一致,按本方案财务模型与投资人投标报价等,重新测算本项目输水服务费。
2.运营期LPR变动的调整
项目运营期内, (略) 场报价利率(LPR) (略) 财务费用的变动,如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相比上一次调价时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初始LPR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的LPR)在±10%的范围, (略) 承担;如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相比上一次调价时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变动超过±10%,对于上浮超过10%的部分,相应增加输水服务费数额,对于下浮超过10%的部分,相应减少输水服务费数额(具体以协议为准)。
3.运营维护成本调整
本项目合作期较长,合作期内受国家政策、物价变动等多种 (略) 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项目公司可根据以下原则申请调价,每三年调整核算一次。自项目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若修理费、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导致运营维护成本较本项目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变化幅度超过5%的,项目公司可提出调整申请,由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程序进行调整。
Vn=Vn-3×Kn
其中:
n:第n年调整项目运营维护成本的当年;
Vn-3:第n-3年的运营维护成本;
Vn:第n年调整后的运营维护成本;
Kn: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n=C1×(CPIn-1×CPIn-2×CPIn-3)+C2×(Ln-1/Ln-4)+C3×(CPIn-1×CPIn-2×CPIn-3)
说明:
C1是修理费在费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2是人工费在费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3是其他费在费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其中:C1+C2+C3=1。
Ln: (略) 统计年鉴 (略)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CPIn-1: (略) 统计局编制的《 (略) n-1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
根据上述调价方式,对基准运维成本进行调整,设定相应的触发机制。
如满足本方案设置的调价机制,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提出调价申请,并附相关财务报表、成本数据等资料,由实施机构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启动调价机制。
静态投资(万元) | 建设期利息(万元) | 合计(万元) | |
正阳县 | *.23 | 670.80 | *.03 |
平舆县 | *.45 | 2089.80 | *.25 |
新蔡县 | *.63 | 2838.00 | *.63 |
合计 | *.32 | 5598.60 | *.92 |
本项目总投资按照前述分摊原则分摊到三县,三县各自供水企业承担的可用性服务费根据各县分摊的投资额进行测算。项目所需资金由 (略) 在项目建设期内筹集,三县不负责资金筹集。
三县分摊的投资额仅作为本方案测算之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最终投资额以政府审计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并作为调整项目输水服务费的依据。
2.3项目用水情况2.3.1需水量分析
本项目水源为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取水量为*m3/a,分别向正阳县、平舆县和新蔡县供水。其中:
1.正阳县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准年(2019年,下同)、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正阳县城镇需水量分别为*m3、*m3、*m3,农村供水需水量分别为*m3、*m3、*m3,两者叠加计算可得基准年、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正阳县全县城乡需水量为*m3、*m3、*m3。
正阳县已通过薄山水库引水*m3/a,本次出山店引水1500 万m3/a,合计正阳县年引水量达到*m3/a。正阳县2030年城乡供水需求为*m3,可满2030年正阳县城乡供水需求,并且供需平衡。
2.平舆县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准年、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平舆县县城镇需水量分别为*m3、*m3、*m3,农村供水需水量分别为*m3、*m3、*m3,两者叠加计算可得基准年、2025年和2030年水平年,平舆县全县城乡需水量为*m3、*m3、*m3。
平舆县已通过南水北调引水*m3/a,远期进一步引水1100 万m3/a,本次出山店引水*m3/a,合计平舆县年引水量达到3800 万m3/a。平舆县2030年需水量为*m3,可满足2030年平舆县城乡供水需求,并且供需平衡。
3.新蔡县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2025年和2030年新蔡县城区人口分别为30.*人和35.*人。2025年、2030年分别按照日人均综合生活用水定额120L/人.d、130L/人.d测算, (略) 供水仅考虑提供生活用水,2025年需水量为1595.*m3,2030年需水量为2054.*m3。
本次新蔡县引水*m3可基本满足2025年水平年中心城区用水需求,2030年缺水*m3,采用地下水补充。
以上各县负荷受限于水指标,根据前期调研,在合作期内,来水指标能够满足三县用水需求。若合作期内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来水指标无法满足三县用水需求,不足部分由地下水源补足。
2.3.2水源及指标
出山店水库是淮河干流上的大型防洪控制工程,位于 (略) 境内,为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多年调节水库工程。
本工程引水量已纳入《 (略) 四 (略) 供水工程》,本次建设规模按引水*m3/a建设,与《 (略) 四 (略) 供水工程》明港引水工程正阳、平舆预留引水规模一致,包括分流给新蔡县的*m3/a。
2.3.3水质要求
本项目为引水工程,项目公司仅负责水源地与三县用户(供水企业)的输水服务工作,不参与原水购买及制水、售水工作。相关水质标准由水源地(出山店水库)与三县结合相关规定、标准确定,项目公司承担输水过程中的水质监测任务,负责输水过程中的水质风险。
三、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 (略)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用事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明确,水利行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入新的资金和机制,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管理中所面临的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特许经营者承担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工作,将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特许经营者。一方面,可以引进特许经营者的先进管理经验,促使特许经营者提高建设和运营质量;另一方面,在引入特许经营者后,可以平衡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2.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提升管理能力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引进特许经营者负责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监管者,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质量。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经营者取得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营权,可充分发挥其运营和管理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3.有利于统筹社会经济效益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有利于发挥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在特许经营模式下,政府可以发挥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在为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配套服务的同时,可以集中精力做好项目建设运营监管等事项。特许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4.有助于合理分配风险,提高项目质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可在项目初期就明确风险分配,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各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风险可控度更高。另外,由于特许经营者同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促使特许经营者更加注重项目建设和运营质量,大大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成功的可能性。
3.2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1.项目资金保障切实可行
本项目属于供水项目,可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来解决本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运营等问题。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已经是目前各地项目建设资金解决的一个重要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解决政府问题,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实现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的双赢。
2.项目本身适宜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本项目边界条件较清晰,项目范围、服务质量和要求能够明确界定,风险能够得到很好识别并预防。本项目具有使用者付费来源,盈利能力较强,风险易控制和界定,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对特许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适宜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3.项目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目前 (略) 场化逐渐发展成熟, (略) 场已经十分成熟,有众多投资人在供水领域有着丰富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经验。此外,该领域已经有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比较成熟,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3.3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运作目标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主要目标:
一方面,通过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转变政府职能、优化项目风险分配和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另一方面,利用特许经营模 (略) 场竞争选择优秀的特许经营者来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利用特许经营者的技术及管理优势,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项目运作模式
4.1项目运作方式针对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分析运作方式:
1.项目性质: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2.回报机制:本项目为引水项目,具有使用者付费基础。因此,回报机制采用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为本项目涉及三县的用水单位(即三县供水企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并收取输水服务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3.项目投资收益水平:本项目通过收取输水服务费满足成本回收、获得投资收益,项目总投资较高,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合作期应合理设计,使得特许经营者能取得合理的收益水平,调动其积极性。
4.改扩建需求:本项目在可研报告论证时已考虑,合作期内暂无改扩建需求。
5.期满处置因素:本项目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需将本项目无偿、完整、无任何权利瑕疵地移交给政府方。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宜采用BOT模式实施。
本项目具体运作如下:
图4-1 交易结构图
1. (略) 水利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阶段工作(由市政府批 (略) 出山店水库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下同)。
2.市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并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特许经营者根据《投资协议》 (略) (略) ,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工作。
3.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略) 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特许经营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特许经营权转让。
4.项目公司与三县供水企业签署《输水服务协议》,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但不负责购买原水,项目公司通过获取输水服务费,获得合理回报。原水的购买及保障由三县供水企业自行负责。三县供水企业需要 (略) 四 (略) 供 (略) 签署《购水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5.市水利局牵头, (略) 县有 (略) 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进行绩效评价。
6.项目公司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建设、运营维护状况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7.合作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4.2项目公司及其股东1.项目公司设立安排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 (略) 。”
结合前述规定,基于 (略) 之间“有限追索”、实现风险剥离目的, (略) 进行项目融资、独立运营并接受“独立绩效考核”,结合特许经营项目 (略) 的实践,本 (略) 。
2.项目公司
由中标特许经营 (略) (略) ,100% (略) 股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与项目资本金相同(最终以公司章程为准)。
鉴于本项目公益性特点,为加强政府方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知情权、监督权,政府方享有以下权利:
(1) (略) 推荐一名董事;
(2) (略) 推荐一名监事;
(3)对项目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经营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履行监督监管权,但不 (略) 的正常运作;
(4)行使“否决权”
政府方对以下事项享有“否决权”:项目公司擅自对外担保;擅自出让、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以及本项目资产;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可能使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国资安全受损的其他事项。
(5)项目公司在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接受政府方的监管。
4.3股权转让限制建设期内及运营满两年之前,特许经营 (略) 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因司法裁判因素或者根据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文有关规定导致股权转让的情形除外);项目运营满两年后,特许经营者如需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条件,股权转让方案应经政府方批准。同时,股权受让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承 (略) 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规定,允许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项目资本金或者进行结构化融资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但特许经营者在股权转让之前,股权转让方案仍应经政府方批准。
4.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政府方书面许可,特许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及司法裁判因素除外)不得出让、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以及本项目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
4.5合作期限的确定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1.建设期
根据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县境内的施工工期如下表:
表4-1 可研报告项目工期表
施工时间 | 明港段 | 驻马店段 | 新蔡段 |
施工工期 | 12个月 | 18个月 | 18个月 |
2.运营期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本项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2)覆盖投资回收期和特许经营者必要投资收益所需要的时间周期;
(3)充分发挥特许经营者运营优势,满足特许经营者合理投资回报、尽可能长时间的满足三县城乡居民用水需求;
(4)贷款银行最长贷款期限。
因此,本项目合作期拟定为30年,运营期为28年。
4.6政府承诺与保障1.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
在能够满足三县正常供水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方应确保在合作范围内不再新建同类型项目,以免重复建设造成项目闲置和浪费、侵犯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收益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2.购买原水及自备井封井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自供水企业及时 (略) 四 (略) 供 (略) 签署《购水协议》,以便本项目建成后原水能够供至各县供水企业,满足城乡居民用水需求。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水资源和自备井管理的有关政策以及各自关于自备井的规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开展自备井的封停管理工作。
3.协调和配合
本项目属于线性工程,跨越信阳、驻 (略) 县,项目实施过程中,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 (略) 必要的协调和配合,以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4.政府补偿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规定,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三县政府依法给予各自供水企业、城乡居民相应的补偿。
4.7项目资产权属在合作期内,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更新改造形成的项目资产,资产归政府方(三县政府)所有。
五、项目交易结构
5.1投融资结构5.1.1项目资本金
根据《 (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规定,“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 (略) )、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总投资为*.*元,暂定项目资本金为*.*元,约为总投资的20.55%。项目资本金由特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全额投入,项目资本金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本项目首笔资金不少于*元, (略) 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到位,用于解决项目前期费用和有关征迁费用等。剩余项目资本金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融资要求的情形下,由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足额缴纳到位。
5.1.2项目融资
除项目资本金外,剩 (略) 通过融资解决,占总投资的比例为79.45%,即*万元。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18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项目贷款到位时间不应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
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政府方同意后,将其在本项目项下的预期收益设置质押。政府方为项目融资提供相应的合规性手续,但政府方不作担保及承诺。
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或到位资金不足时,项目公司股东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项目建设期内, (略) 提供的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资金成本不应超过本方案设定的融资成本上限。
(略) 应根据本项目的资金需要,合理制定融资方案,并执行投标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的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及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项目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管。项目公司应按计划进度安排计量、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计划支付或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
5.1.3项目公司资金到位计划
建设期内 (略) 应筹集的资金到位计划见下表:
表5-1 资金到位计划表(正阳县,单位:万元)
项目 | 第1年 | 第2年 | 合计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
2022 | 2023 | ||||
资本金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
金额/万元 | 1678.52 | 1678.52 | 3357.03 | 20.52% | |
国内银行贷款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79.48% |
金额/万元 | 6500.00 | 6500.00 | *.00 | ||
合计 | 8178.52 | 8178.52 | *.03 | 100% |
项目 | 第1年 | 第2年 | 合计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
2022 | 2023 | ||||
资本金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
金额/万元 | 5150.13 | 5150.13 | *.25 | 20.28% | |
国内银行贷款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79.72% |
金额/万元 | *.00 | *.00 | *.00 | ||
合计 | *.13 | *.13 | *.25 | 100% |
项目 | 第1年 | 第2年 | 合计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
2022 | 2023 | ||||
资本金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
金额/万元 | 7199.82 | 7199.82 | *.63 | 20.75% | |
国内银行贷款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79.25% |
金额/万元 | *.00 | *.00 | *.00 | ||
合计 | *.82 | *.82 | *.63 | 100% |
项目 | 第1年 | 第2年 | 合计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
2022 | 2023 | ||||
资本金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
金额/万元 | *.46 | *.46 | *.92 | 20.55% | |
国内银行贷款 | 每年投入比例 | 50% | 50% | 100% | 79.45% |
金额/万元 | *.00 | *.00 | *.00 | ||
合计 | *.46 | *.46 | *.92 | 100% |
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充分发挥股东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优势,项目 (略) 治理结构,以提高项目的建设、运营效率。
5.3交易机制1.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
2.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仅向三县供水企业提供输水服务,向三县供水企业收取输水服务费。
3.三县供水企业各自负责原水购买、制水和售水等工作。
三县供水企业 (略) 四 (略) 供 (略) 购买原水,并支付原水水费;在 (略) 输送的原水后,三县供水企业通过自身的水厂进行技术处理,处理完毕后,向城乡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
4.三县供水企 (略) 支付输水服务费、 (略) 四 (略) 供 (略) 支付原水水费。
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三县供水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供水价格定调价建议。
6.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规定,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三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各自供水企业、城乡居民相应的补偿。
5.4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供水项目,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通过向三县供水企业收取输水服务费,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六、项目效益分析
6.1测算依据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 (略)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3.《 (略)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现行有关经济法规和文件及有关财税制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2相关参数假设1.合作期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 年。
2022年5月27日,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出《水利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增强主动靠前意识,积极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融智服务。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国家开发银行结合水利项目实际制定差异化信贷优惠政策。在贷款期限方面,由原来的30—35年进一步延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最长可达45年(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合理确定),宽限期在建设期基础上适当延长。”
根据《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第6.1.2条规定,城镇给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根据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使用寿命为50年。
综合考虑以 (略) 场测试情况,项目合作期拟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28年。
2.融资成本
2022年8月 (略) 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LPR为4.3%。
综合考虑目前融资水平、类似项目 (略) 场测试等因素,为尽可能吸引投资人,本项目综合融资成本拟按照4.3%上浮20%,即5.16%。如实际融资成本低于该5.16%,按照实际融资成本计取;如实际融资成本高于5.16%,按照5.16%计取。
表6-1 融资成本对比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融资成本 | 时间 |
1 | (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PPP项目 | 6.37% | 2019年6月5日 |
2 | 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 (略) 郸城县配套工程PPP项目 | 5.39% | 2021年7月14日 |
3 | 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 4.9% | 2021年11月18日 |
3.项目投资
本项目静态总投资*.32元,建设期利息5598.*元,动态总投资*.*元。三县项目总投资构成如下:
表6-2三县分摊总投资构成表(万元)
所在县区 | 静态投资 | 建设期利息 | 合计总投资 |
正阳县 | *.23 | 670.80 | *.03 |
平舆县 | *.45 | 2089.80 | *.25 |
新蔡县 | *.63 | 2838.00 | *.63 |
合计 | *.32 | 5598.60 | *.92 |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市政水利行业融资前税前内部收益率为6%。参考类似项目内部收益率水平(见表6-3), (略) 场测试情况,考虑到本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本着盈利但不暴利、充分提高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和有利于促进项目落地的原则,本项目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定6%。
表6-3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 时间 |
1 | (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PPP项目 | 6.25% | 2019年6月5日 |
2 | 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 (略) 郸城县配套工程PPP项目 | 6.18% | 2021年7月14日 |
3 | (略) 场测试情况 | 5.5%、6% | 2022年9月 |
参照类似项目投资回报水平(报价方式即能体现项目测算方式), (略) 场测试情况等因素,多数项目采取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本项目亦采取该方式测算;参考表6-4,类似项目投资回报率为6.9%-7.76%, (略) 场测试情况等因素,本项目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6.07%时,投资回报率为7.3%,处于上述区间内。
表6-4 类似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报价指标 | 中标时间 |
1 | (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PPP项目 | 折现率:6.2% | 2019年6月5日 |
2 | 太康县引江济淮配套工程PPP项目 | 投资回报率i:6.90% | 2021年4月25日 |
3 | 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 (略) 郸城县配套工程PPP项目 | 投资回报率:7.04% | 2021年7月14日 |
4 | 范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南水北调配套工程PPP项目 | 投资回报率:7.65% | 2021年9月22日 |
5 | 台前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南水北调配套工程PPP项目 | 投资回报率:7.65% | 2021年9月22日 |
6 | 濮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水源置换(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 | 综合回报率:7.65% | 2021年11月17日 |
7 | 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 建设成本投资回报率: 7% | 2021年11月18日 |
8 | (略) (略) 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 投资回报率:7.91% | 2022年1月20日 |
9 | 濮阳县金堤河北岸农村饮水安全水源置换(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 | 综合回报率:7.76% | 2022年3月9日 |
10 | 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 (略) 淮阳区配套工程 | 投资回报率:7% | 2022年4月20日 |
1.修理费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 号)第二十条,“修 (略) 供水经营 (略) 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 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本项目为引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供水管道和阀井、机电设备等,总体运营维护内容简单。因此,日常维护修理费按固定资产原值(按项目总投资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元、建设工程进项税*.*元和建设期利息5598.*元)的1%进行测算。
经测算,本项目合作期内工程部分修理费(日常维护修理费)年均1091.*元。
2.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1)人员规模
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性质,参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人员定额的规定,“输(配)水工程管理维修人员(包括检漏、巡线、闸门维修,后勤人员)可按管道长度配备,南方每6-8km可配备1人,北方每4-6km可配备1人。”结合本项目运营内容和运营范围,本项目按5km配备1人,则维修人员配备27人,管理人员配8人,人员共35人。
项目运营期间,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管理、日常维护修理、巡检等工作,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单位人员配置参考如下:正阳段7人;平舆段12人;新蔡段16人。
(2)工资及福利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根据2022年河南统计年鉴,2021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水利行业为*元(注:这里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即,每年人均工资不得超过*.8元。
假设本项目职工基本工资为3.*元/年,福利费占工资额的14%,五险一金占工资额的40%,工会经费占工资额的2%,教育经费占工资额的1.5%,个人工资总额为*.3元/元,则初始年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总额为203.*元。
3.保险费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保险费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占地淹没补偿投资费用后的0.05%计算,则运营期固定资产保险费为57.*元/年。
4.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供水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第十八条,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因本项目不含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取修理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之和的10%,即129.54 万元/年。
5.设备重置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令第45号),修理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不包含设备的重置费用。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保证供水稳定性和供水质量,需要考虑合作期内必须进行的设备重置。
(1)设备重置与日常维护的边界
重置指设备的重新购置,即不可通过更换某一个或多个配件或零件使得设备重回正常工作状态,本项目日常维护和大修理费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运营成本中,不得在设备重置中计提。
(2)设备重置的年限要求
生产用房及管道使用寿命较长,合作期内不考虑重置,水表(用户端)、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的最低重置年限参考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年限,即最低重置年限不得低于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年限。
表6-5设备重置年限参考表
序号 | 重置项目 | 重置最低年限 |
1 | 水表 | 8 |
2 | 机电设备 | 15 |
3 | 电子设备 | 15 |
根据项目可研,本项目设备购置与安装费用共5287.*元,按照三县分摊比例,则正阳县设备分摊额为618.*元、平舆县为1942.*元,新蔡县为2726.*元。因本项目主要为机电设备,暂按每15年重置一次,则正阳县设备重置每年计提为42.*元,平舆县为131.*元,新蔡县为179.*元,三县设备重置每年共计提352.*元。
注: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为1834.*元。如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以最终审计的投资额相应调整修理费、保险费、管理费用和设备重置费的计算基数,结合本方案测算方式和中标的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确定最终的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不参与下浮。
6.折旧摊销
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第五条:在BOT模式下,BOT业务所建造基础 (略) 的固定资产,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在项目合作期满后,本项目所有资产会无偿交给政府方,因此其价值应当分期摊销。如果基础设施预计的使用寿命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年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年限进行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应将项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运营期内进行摊销,按项目总投资,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本项目暂按28年内直线摊销,期末无残值。
7.财务费用
本项目融资额为*万元,融资成本按照5.16%计算。
8.税费
项目公司为营利性的经营主体,负有法定纳税义务。因此,基于合法合规和谨慎性原则,对本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成本做出全面合理的预测。
(1)增值税
根据根据营改增后最新税率调整规定,本项目提供输水服务,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项目工程建设进项税率为9%,维护修理进项税率为9%。由于建设期进项税额较大,运营期内可抵扣。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项目适用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项目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输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4其他资金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则根据项目所处阶段,由政府方决定如何使用。任何一方均应积极协助另一方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若建设期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政府方可直接抵减项目投资;若运营期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政府方可以统筹用于本项目。
6.5财务测算分析本项目采用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进行测算,具体如下:
1.市场分析
经查询,类似项目多数采用等额年金法方式付费方式。 (略) 场测试因素,本项目采取该测算方式。
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下,项目投资回报率为6.9%-7.76%,本项目拟取7.3%。
2.付费公式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鉴于本项目运营期内仅负责输水,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来源为向用户(供水企业)收取的输水服务费。
等额年金法付费方式下,运营期内输水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输水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
=[P×i×(1+i)n]/[(1+i)n-1]+Q×(1+i)
其中:
(1)P为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按*.*元计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2)Q为项目年运营维护成本;
(3)i为年投资回报率,按照7.3%计算,最终以报价为准;
(4)n为运营期年限,按照28年计算。
6.6财务测算结果1.输水服务费和购水单价
经测算,用水企业每 (略) 的输水服务费如下:
表6-6输水服务付费表(万元)
运营期 | 正阳县 | 平舆县 | 新蔡县 | 合计 |
运营期第1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3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4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5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6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7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8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9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0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1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2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3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4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5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6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7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8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19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0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1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2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3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4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5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6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7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运营期第28年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合 计 | *.97 | *.27 | *.81 | *.04 |
平 均 | 1642.07 | 5032.72 | 6872.85 | *.64 |
总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 | 6.07% | 6.07% | 6.07% | 6.07% |
资本金税后内部收益率 | 12.84% | 12.64% | 12.72% | 12.70% |
表6-7折算输水服务费单价(元/吨)
运营期 | 正阳县 | 平舆县 | 新蔡县 |
运营期第1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3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4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5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6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7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8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9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0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1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2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3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4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5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6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7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8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19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0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1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2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3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4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5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6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7年 | 1.15 | 3.12 | 4.82 |
运营期第28年 | 1.15 | 3.12 | 4.82 |
合 计 | 32.27 | 87.25 | 135.05 |
平 均 | 1.15 | 3.12 | 4.82 |
2.测算结果
本项目财务测算结果汇总如下:
表6-8财务测算表
财务分析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参数 | 备注 |
1 | 建设期(年) | 年 | 2 | |
2 | 运营期(年) | 年 | 28 | |
3 | 总投资(万元) | 万元 | *.92 | |
4 | 项目资本金 %,其中: | 万元 | 20.55% | *.*元 |
4.1 | 政府方 | / | / | |
4.2 | 特许经营者 | 万元 | 100% | |
5 | 项目融资比例 | % | 79.45% | *万元 |
6 | 项目融资成本 | % | 5.16% | |
7 | 增值税率 | % | 6% | |
8 | 所得税率 | % | 25% | 三免三减半 |
9 | 主营业务成本(不含利润) | 万元/年 | 1834.87 | |
10 | 用水方应支付输水服务费用 | 万元/年 | *.64 | |
11 | 利息备付率 | 3.18 | ||
12 | 偿债备付率 | 1.34 | ||
项目盈利能力评价指标汇总表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参数 | 备注 |
1 | 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IRR) | % | 7.34% | 税前 |
2 | 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IRR) | % | 6.07% | 税后 |
3 | 全投资财务净现值(NPV) | 万元 | 850.10 | 税后 |
4 | 全投资动态投资回收期(年) | 年 | 29.47 | |
5 | 资本金内部收益率(IRR) | % | 13.70% | 税前 |
6 | 资本金内部收益率(IRR) | % | 12.70% | 税后 |
7 | 资本金财务净现值(NPV) | 万元 | *.21 | 税后 |
8 | 资本金动态投资回收期(年) | 年 | 10.86 | 税后 |
9 | 总投资收益率(ROI) | % | 5.62% |
具体财务测算参见附表。
6.7调整机制1.总投资调整
如经政府审计部门认定的最终项目总投资与本方案中总投资不一致,按本方案财务模型与投资人投标报价等,重新测算本项目输水服务费。
2.运营期LPR变动的调整
项目运营期内, (略) 场报价利率(LPR) (略) 财务费用的变动,如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相比上一次调价时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初始LPR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的LPR)在±10%的范围, (略) 承担;如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相比上一次调价时5年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变动超过±10%,对于上浮超过10%的部分,相应增加输水服务费数额,对于下浮超过10%的部分,相应减少输水服务费数额(具体以协议为准)。
3.运营维护成本调整
本项目合作期较长,合作期内受国家政策、物价变动等多种 (略) 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项目公司可根据以下原则申请调价,每三年调整核算一次。自项目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若修理费、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导致运营维护成本较本项目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变化幅度超过5%的,项目公司可提出调整申请,由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程序进行调整。
Vn=Vn-3×Kn
其中:
n:第n年调整项目运营维护成本的当年;
Vn-3:第n-3年的运营维护成本;
Vn:第n年调整后的运营维护成本;
Kn: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n=C1×(CPIn-1×CPIn-2×CPIn-3)+C2×(Ln-1/Ln-4)+C3×(CPIn-1×CPIn-2×CPIn-3)
说明:
C1是修理费在费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2是人工费在费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3是其他费在费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其中:C1+C2+C3=1。
Ln: (略) 统计年鉴 (略)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CPIn-1: (略) 统计局编制的《 (略) n-1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
根据上述调价方式,对基准运维成本进行调整,设定相应的触发机制。
如满足本方案设置的调价机制,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提出调价申请,并附相关财务报表、成本数据等资料,由实施机构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启动调价机制。
七、绩效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项目的绩效管理机制,可以促使特许经营者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能力。
7.1政策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7.2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本项目绩效评价由实施机构牵头负责,实 (略) 县有关政府部门,自行考核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主 (略) ,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建设、运营维护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应全力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7.3绩效评价机制的设计原则基于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想,政府有权利也有相应责任对项目开展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以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连续性。因此,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激励相容”的精神,具体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指标的全面性、综合性,做到微观和宏观层面的情况都能得到如实反映,能够切实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客观全面的情况。
2.可操作性原则。绩效评价涉及主体多、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在选取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在现行条件下指标所需资料和数据是否便于采集、操作上是否便利实施等。
3.实事求是原则。需要结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设置切实有效可行的评价指标。
7.4本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本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分为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维护绩效评价及移交绩效评价。
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可操作性、严密性、科学性,本章节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仅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原则性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根据届时法规政策文件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实际情况,可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完善或调整。
本项目绩效评价监管体系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部分, (略) 绩效评价的依据。
7.4.1建设期绩效评价
1.建设期绩效评价内容
建设期内对项目产出、效果和管理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对于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评价 (略) 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政府 (略) 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发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时,政府方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表7-1 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产出 (70分) | 产出验收 (70分) | 手续办理 (3分) | 项目手续申报及时且齐全,无未办或漏办现象等。 (3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因项目公司原因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实施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工程质量 管理 (40分) | 所有工程、设备必须按国家相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30分) | 发现一项落实不到位扣2分,扣完为止。 本工程竣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扣15分,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管理整项(30分)不得分。 | ||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齐全,现场检验合格。(3分) |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缺失的,每一次扣0.5分;材料设备现场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每一次扣0.5分,主要材料及构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未委托满足规定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扣0.5分。扣完为止。 | |||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2分) | 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
对稽察、检查、检验、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2分) | 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未落实整改责任,以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一起扣0.4分,扣完为止。 | |||
严格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建设。(3分) | 未按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组织施工建设的,每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投资控制(15分) | 1.建立投资(成本)管控体系,建立投资(成本)台账; 2.投资(成本)台账及时更新; 3.建立有效的投资(成本)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 | 未建立投资(成本)管控台账扣2分;投资(成本)台账未及时更新的,每一次扣1分; 未制定投资(成本)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扣2分;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总概算1%的扣1分,超过2%的扣3分,超过3%的扣5分,超过5%的扣9分。 | ||
进度控制 管理 (6分) | 除政府方原因、不可抗力外,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5分) | 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的不扣分;项目完成及时率(实际进度与年度施工计划相比)低于95%扣1分;项目完成及时率低于90%扣2分;项目完成及时率低于85%扣3分;项目完成及时率低于80%扣5分。 | ||
制定合理、详细、有效的施工计划。(1分) | 未制定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的,扣1分。 | |||
安全管理 (6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最高扣1分。 | ||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监控、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没有擅自拆除或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不修复的情况。(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最高扣1分。 | |||
职工经过培训或持证上岗,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持证操作特种设备。(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最高扣1分。 | |||
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及事故等级。(3分) | 建设期内,每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扣1分;建设期内,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扣2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整项(6分)不得分。 | |||
效果 (15分) | 社会影响 (4分) | 积极影响 (2分) |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新增就业、社会荣誉进行评价。(2分) | 建设过程中,项目促进就业效果较好、获取奖项、荣誉的不扣分;否则,酌情扣分。 |
舆情管控(2分) |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进行评价。(2分) | 建设过程中, (略) 原因引起的重大诉讼或者负面公众舆情、群体性时间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
生态影响 (4分) | 遵守法律法规 (2分) | 严格遵守国家、河南 (略)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2分) | (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限期整改通知或被通报处罚的,每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环境保护措施 (2分) | 严格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到位,做好建设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2分) | 1.施工产生的废渣废物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的,每有一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2.办公区、施工现场设施杂乱,卫生环境差的,每有一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水、废弃物对当地居民生活带来影响,拒不整改的,酌情扣0.1-1分。 | ||
可持续性 (4分) | 运营机制 (2分) | 运营团队、运营人员配备、运营物资准备科学合理。(2分) | 运营团队、运营人员配备、运营物资准备科学合理的不扣分;相对科学合理的的,根据运营机制建立情况,酌情扣0.2-0.1分;不合理的,扣2分。 | |
运营方案 (2分) | 及时编制符合并提交符合项目要求的运营维护方案。(2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未提交运营维护方案的,扣1分;运营维护方案与本项目不匹配的,酌情扣0.1-0.5分。 | ||
满意度 (3分) | 公众满意度(1.5分) | 社会公众对项目建设期间相关工作的满意程度。 (1.5分) | 满意度80%及以上得1.5分,每下降5%扣0.2分;满意度<60%,不得分。 | |
政府满意度(1.5分) | 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设期间相关工作的满意程度。 (1.5分) | 满意度80%及以上得1.5分,每下降5%扣0.2分;满意度<60%,不得分。 | ||
管理 (15分) | 组织管理 (4分) | 公司管理 (1分) | 项目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架构健全,内部职能分工明确。(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项目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职能分工不清晰或者组织机构运转不正常的,酌情扣0.2-0.8分。 |
项目管理 (3分) |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政策要求,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项目配备人员主要与投标承诺一致且能及时到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义务。(3分) | 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本项组织管理整项(4分)不得分;主要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2分。 建设期保函提交不符合约定的,酌情扣分,最高扣0.5分;未按照合同或政府方要求,向政府方提供资料或者逃避检查监督等的,酌情扣分,最高扣0.5分。 | ||
协调机制 (1分) | 建立并落实工程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会议并具有相应会议记录。(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未组织协调会议或未有会议纪要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最高扣1分。 | ||
档案管理 (2分) | 档案制度 (1分) | 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扣1分;档案制度执行混乱的,酌情扣分。 | |
档案管理 (1分) | 档案管理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2014)等要求。(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未及时整理工程档案或者档案资料管理混乱、不真实的,每有一处扣0.1分。 | ||
资金管理 (8分) | 履约管理(1分) | 建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1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0.1-1分。 | |
工程款支付(2分) | 及时支付相关方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2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欠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劳务人员工资等,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
资金到位 (5分) |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5分) | 符合要求的不扣分;项目资本金或项目融资未按要求及时到位,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信息公开 (1分) | 信息公开完整、及时 (1分) |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实施机构等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对外披露项目信息。(1分) | 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或要求等及时、准确公开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信息,如“五牌一图”、夜间施工、断路施工信息公示等,每项扣0.2分,公开不及时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2.建设期绩效评价办法
实施机构牵头组织成立建设期绩效评价小组,根据建设期绩效评 (略) 进行绩效评价,同时通过适当途径依法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绩效评价时间安排
建设期绩效评价原则上在建设期结束后进行一次,在项目完工验收后30日内开展(开展时间届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4.建设期绩效评价核算
表7-2 建设期绩效评价应用表
7.4.2运营维护绩效评价
1.运营维护考核办法
(1)考核组织。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成立绩效评价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通过适当途径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考核方法。运营维护考核可采用日常抽查、季度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日常抽查:评价小组制定抽查计划,不定期对抽查范围内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情况进行巡查,并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若查出对项目运营维护工作影响较小或现状有待改善等一般问题,签发业务联系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略) 进行整改;若项目公司逾期或违规或未进行整改处理,应根据评分标准扣分。
★若查出对项目供水稳定性影响较大或危及用水安全等较严重的问题,考核小组签发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略) 进行整改,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季度排查:实施机构或评价小组可以开展季度排查,排查范围应涵盖项目所属的所有工程及配套设施,抽取不低于总量30%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为保证考核“公开、公平、公正”, (略) 代表参加,但项目公司代表不参与评分。
在日常抽查和季度排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如项目公司逾期、违规或未进行整改,实施机构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支付, (略) 另行补足。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运营维护期内,实施机构主要通过常规评价和临时评价的方式对项目运营维护质量进行考核。
常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实施机构需提前5 (略) 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做好配合。
临时评价可由实施机构随机进行,临时评价与常规评价均按照运营期绩效评价表进行,评价结果与当年常规评价结果取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当年得分:
当年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常规考核得分×70%+(临时考核得分之和÷临时考核次数)×30%。
如果当年未开展临时考核,则当年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以常规考核得分为准。
具体考核指标见下表:
实施机构牵头组织成立建设期绩效评价小组,根据建设期绩效评 (略) 进行绩效评价,同时通过适当途径依法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绩效评价时间安排
建设期绩效评价原则上在建设期结束后进行一次,在项目完工验收后30日内开展(开展时间届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4.建设期绩效评价核算
表7-2 建设期绩效评价应用表
序号 | 考核得分(X) | 保函提取金额(万元) |
1 | X≥80分 | 0 |
2 | 70≤X<80分 | 200+(80-X)*30 |
3 | 60≤X<70分 | 500+(70-X)*60 |
4 | X<60分 | 提取*元,政府方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按照提前终止机制处理 |
1.运营维护考核办法
(1)考核组织。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成立绩效评价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通过适当途径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考核方法。运营维护考核可采用日常抽查、季度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日常抽查:评价小组制定抽查计划,不定期对抽查范围内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情况进行巡查,并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若查出对项目运营维护工作影响较小或现状有待改善等一般问题,签发业务联系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略) 进行整改;若项目公司逾期或违规或未进行整改处理,应根据评分标准扣分。
★若查出对项目供水稳定性影响较大或危及用水安全等较严重的问题,考核小组签发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略) 进行整改,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季度排查:实施机构或评价小组可以开展季度排查,排查范围应涵盖项目所属的所有工程及配套设施,抽取不低于总量30%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为保证考核“公开、公平、公正”, (略) 代表参加,但项目公司代表不参与评分。
在日常抽查和季度排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如项目公司逾期、违规或未进行整改,实施机构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支付, (略) 另行补足。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运营维护期内,实施机构主要通过常规评价和临时评价的方式对项目运营维护质量进行考核。
常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实施机构需提前5 (略) 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做好配合。
临时评价可由实施机构随机进行,临时评价与常规评价均按照运营期绩效评价表进行,评价结果与当年常规评价结果取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当年得分:
当年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常规考核得分×70%+(临时考核得分之和÷临时考核次数)×30%。
如果当年未开展临时考核,则当年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以常规考核得分为准。
具体考核指标见下表:
表7-3 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方法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产出(80分) | 项目运营(40分) | 供水时间(10分) | 考核运营期内, (略) 原因造成服务范围内停水。 | 无此情况不扣分,每停水一天扣0.5分,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扣0.25分,超过12小时以1天计。 |
主管部门抽检情况(5分) | 考核每年抽检不合格次数。 | 全部抽检合格,得10分;有1次不合格,得5分;有2次不合格,得3分;有3次不合格,得0分。 | ||
供水质量(20分) | (略) 原因导致供水质量不合格。 | 出水水质全部达标,得20分; (略) 原因导致供水不合格的,每有一次,扣5分。 | ||
设施、管网设备日常检查(5分) | (略) 设施、管网设备日常检查情况。 | 1.安排值班人员 24h 值班,得1分。未能按照要求的每次扣 0.5 分。 2.工具、设备及维修材料应满足 24h 维修、抢修的需要,得3分;未能按照要求的每次扣 0.5 分。 3.管网维护的文字记录和数据资料应整理、保存完善,得3分。未能按照要求的每次扣 0.5 分。 4.设备标志、标牌齐全,检查保养全面,设备表面无油污、积尘、破损等现象,最高 3 分。 | ||
项目维护(30分) | 设备与仪表管理(5分) | 考核设备、仪表的完好率。 | 设备外观整洁;螺栓齐全牢固;油漆良好无锈蚀;设备无腐蚀,无渗漏,润滑充分;仪器仪表准确灵敏;附属设备工作正常;整机运行平稳可靠;使用高效节能设备;设备完好率>95%,不扣分,设备完好率>80%,按照插值法计算分值,设备完好率低于80%的,本项不得分。 | |
漏损控制(10分) | 考 (略) 的漏损率。 | 项目漏损率控制在5%以内(合作期内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的,不扣分;漏损率超出要求的,每超出1%的扣1分,超出5%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 ||
管网维护(15分) | (略) 的维护情况。 | 1.管道完好、无脱落,管道无破损,一处不符扣0.5分;存在管道破损的,应在12小时内修复完毕;否则,每有一次扣1分。本项最高扣10分。 2.按照管道养护要求对管养范围内的管道进行检测排查,全部满足得5分,一处不符扣0.1分。 | ||
安全保障(10 分) | 安全管理(4分) | (略) 的安全管理情况。 | 1.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的,扣2分; 2.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培训、警示等安全措施工作的,扣1分; 3.未建立安全管理架构、配备相关人员的,扣1分。 |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分) | 考核运营期内的事故发生情况。 | (略) 原因,导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发生较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安全保障整项不得分。 | ||
效果 (10分) | 经济影响(2分) | 促进就业(2分) | 考察项目运营对就业的促进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是否对当地经济带来的影响。 | 项目新增就业人员较多的,不扣分,人员较少的,酌情扣分,最高扣2分。 |
生态影响(2分) | 环保处罚(2分) | (略) 遵守国家各项环保政策要求。 | 运营年度内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出具的环保处罚等决定,每发现1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 |
社会影响(2分) | 诉讼及舆情管控(2分) | (略) 加强履约管理和舆论引导, (略) 原因导致的诉讼或重大舆论事件(负面)。 | 项目公司作为被告败诉的,每一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 |
可持续性(2分) | 项目运营与发展的可持续性(2分) | (略) 针对项目运营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 | 项目公司建立的运营管理体系与项目结合性较强的不扣分,不强的,酌情扣分,最高扣2分。 | |
满意度(2分) | 满意度(2分) | 政府部门及公众对项目运营满意度评价。 | 满意度得分大于80分,不扣分,满意度得分小于60分,扣2分,在60分与80分之间,根据内插法计算满意度得分。 | |
管理 (10分) | 组织管理(2分) | 组织架构(2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清晰,规章制度完善,职责分工明确等。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不清晰、公司章程制度不完善、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运营工作计划不合理等,每项扣0.1分-0.5分,最高扣2分。 |
财务管理(4分) | 资金专户(1分) | 设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 未设置资金专户,扣 1分。 | |
资金管理支付(1分) |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制度。 | 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会计核算制度或支付结算制度的,扣 1 分。 | ||
资金到位及时率(2分) | 资金及时到位,满足项目运营维护需要。 | 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运营维护的,每次扣 0.5分。最高扣2分 | ||
制度管理(2分) | 制度健全性(2分) | 建立安全管理、劳动管理、营运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制定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能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 缺少相关管理制度的,每一项扣 0.5分; 未制定相关岗位职责制度的,每一项扣 0.5分; 未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的,每一项扣 0.2分。 未及时修订相关岗位职责制度的,每一项扣 0.2 分。最高扣2分 | |
档案管理(1分) | 档案完整性(1分) | 建立完整的养护档案信息、检查检测制度、运行监测管理制度。 |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本项不得分;制度未落实,每发现一次(处)扣 0.1 分。未设置专人负责文档资料管理,扣 5分;归档整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一处扣 0.1分。 | |
信息公开(1分) | 信息公开及时性(1分) |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项目运营维护相关信息。 | 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每一次扣 0.2分。未按规定公开项目信息的本项不得分。 |
4.运营期绩效评价核算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 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与三县供水企业支付的输水服务费挂钩,具体如下:
表7-4 运营期绩效评价应用表
注:当年度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项目公司应当自费整改直至合格后,按照上述比例扣除使用者付费;当运营绩效评价得分连续两年低于60分时,政府方同时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7.4.3移交绩效评价
1.移交时间
项目合作期满,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合作期满 (略) 向政府方移交项目的过渡期,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 (略) 在过渡期内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2.移交条件和标准
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移交,移交时移交绩效评价得分不低于80分。
3.移交程序
移交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正常引水、供水要求。经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状况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在满足移交条件和标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为尽可能减少移交对项目设施的影响,确保移交回收的项目设施符合预期,本项目设置移交绩效评价评分标准,具体如下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 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与三县供水企业支付的输水服务费挂钩,具体如下:
表7-4 运营期绩效评价应用表
序号 | 绩效评价得分(Y) | 年度使用者付费扣除比例(万元) |
1 | Y≥80分 | 0 |
2 | 70≤Y<80分 | 2%+(80-Y)*0.5% |
3 | 60≤Y<70分 | 7%+(70-Y)*0.8% |
4 | Y<60 | 不再支付当年的使用者付费 |
7.4.3移交绩效评价
1.移交时间
项目合作期满,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合作期满 (略) 向政府方移交项目的过渡期,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 (略) 在过渡期内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2.移交条件和标准
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移交,移交时移交绩效评价得分不低于80分。
3.移交程序
移交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正常引水、供水要求。经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状况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在满足移交条件和标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为尽可能减少移交对项目设施的影响,确保移交回收的项目设施符合预期,本项目设置移交绩效评价评分标准,具体如下表:
表7-5 移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移交范围 (40分) | 项目设施是否完整(8分) | 由移交工作组根据考核内容实际情况打分。 |
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是否完全(3分) | |||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是否满足运营需要;(3分) | |||
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完善(6分) | |||
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是否完整(8分) | |||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是否完整(8分) | |||
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是否完整(4分) | |||
2 | 移交条件和标准(30分) |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移交保函(5分) | 由移交工作组根据考核内容实际情况打分。 |
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是否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提前终止导致移交情形下就未清偿项目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10分) | |||
项目设施是否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技术、安全、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15分) | |||
3 | 移交程序 (30分) | 在移交前的评估和测试阶段,项目状况是否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不符合约定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恢复性修理、更新的要求是否积极响应;(10分) | 由移交工作组根据考核内容实际情况打分。 |
(略) 办理的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等手续,项目公司是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响应;(8分) | |||
(略) 承担的相关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支付;(8分) | |||
项目公司是否积极配合做好移交环节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的相关工作。(4分) |
(2)移交期绩效评价得分的计算
项目的移交从移交范围、移交条件和标准、移交程序三部分进行考核,移交期绩效评价提取金额详见下表,
移交期考核为一次性考核,原则上在合作期届满后30日内完成,由实施机构牵头负责组织移交考核,考核为100分制,80分以上符合移交标准,移交期评价结果与移交保函提取金额挂钩:
表7-6 移交期绩效评价应用表
八、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8.1风险基本分配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项目风险分配基本原则如下:
1.风险有效控制原则
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应由项目参与主体中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应按照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宜由任何一方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2.风险成本最低原则
风险分配时,应对比分析政府、特许经营者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时所付出的风险成本,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3.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项目参与主体在承担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同时,亦有权享受风险变化所带来的收益。风险分配时,既要关注项目各参与主体对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同时应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8.2风险分配框架按照风险分配的上述原则,以及特许经营模式的政策导向,本项目的核心风险分配框架原则如下:
1.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2.法律、政策变更等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3.不可抗力风险等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合理共担。
8.3风险分配表本项目具体的风险分配如下表:
表8-1项目风险分配表
8.4主要风险说明及安排1.土地获取风险
土地未如期供应的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由特许经营者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本项目不涉及居民拆迁安置。
明港段项目用地及相关 (略) 水利局、三县水利局统筹,特许经营者予以协助;三县水利局分别统筹各自县域内项目用地及相关手续办理,特许经营者予以协助。
2.项目审批风险
本项目属于线性工程, (略) 、 (略) ,项目审批涉及的部门多。根据规定,项目审批手续需要由政府方或者特许经营者负责办理的,政府方或者特许经营者应当积极办理,对方应当提供协助。实施机构应协助特许经营者协调其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便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如政府部门在受理特许经营者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成完工延误,该等延误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如特许经营者不满足取得审批条件造成延误,该等延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3.项目融资风险
本项目的融资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但政府方应为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项目手续、证明文件等融资要件。
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或不足时,特许经营者应当通过股东借款等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 (略)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出现资金短缺时,特许经营者应为其提供补充性流动性资金。
本项目由于贷款基础利率(LPR)变化产生的融资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融资成本按5.16%计,如实际融资成本低于该标准,则以实际为准;如实际融资成本高于该标准,则按照5.16%计算。
4.设计风险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政府方负责、设计单位实施。因勘察、设计工作中设计标准不当、设计缺陷等,造成的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改变原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带来的风险,根据“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政府方承担,政府方将就该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特许经营者需自行承担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5.建设成本超支风险
本项目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由特许经营者完成,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建设成本超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因政府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成本超支,该等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本项目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共担,以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采用的计价标准和计价依据为基期价格,如施工工期主要材料价格(以驻马店信息价为准)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如波动幅度超过±5%,对超出5%的部分,相应调整项目总投资。驻马店信息价没有价格的,以各方共同询价的结果为准。
为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项目公司应制定投资控制措施,控制项目投资。在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项目公司应在此限额内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经财政评审后,据此执行,作为项目的计量、支付依据。
6.环保风险
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风险均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1)建设期内,特许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噪声、扬尘、垃圾污染、污水等污染,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特许经营者应编制环境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持措施,并自行承担环境保护费用。
(2)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7.完工延误风险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可顺延工期;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延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完工延误风险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合理共担。
如因政府方(或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延误总日数超过180天,则特许经营者(或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
8.运营成本超支风险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由特许经营者完成,运营维护成本超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特许经营者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以降低这类风险,但是符合本项目方案调整机制的除外。
9.输水过程中的水质风险
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特许经营者负责水质监测工作的同时,应与三县供水企业明确供水水质标准,由于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的水质不达标,由特许经营者负责。
特许经营者承担的输水过程中的水质标准,以三县供水企业与上游供水单位签署的《购水协议》约定的水质标准为准。
如非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引起的水质不达标,特许经营者应立即就此问题通知实施机构、有关政府部门与三县供水企业,该等水质不达标的风险特许经营者不承担。
10.漏损率风险
根据本项目驻马店段和新蔡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明港段《项目建议书》,“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经验,管道沿程漏损水量按供水量的5%计”。因此,本项目漏损率暂定5%。
当项目漏损率在5%以内时,属正常范围内漏损,由三县供水企业根据水量分担承担漏损;项目实施过程中,三县供水企业可以与上游单位沟通,尽量争取部分免费指标以覆盖漏损率。当项目漏损率超过5%,超过5%的部分,超出部分的 (略) 承担。
如后期国家法规政策或者项目设计文件对漏损率进行了调整,根据相关文件对漏损率予以调整。本着谨慎性原则,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漏损率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经双方认可的漏损率将作为双方风险分担的基础。
11.项目配套风险
项目配套风险,指因本项目建设成后,三县配套水厂(以及配 (略) )未能同步建成,导致三县供水企业不具备接纳原水、处理原水,以及向三县城乡居民供水的风险。即如项目配套未能同步完成,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投入运营、同步发挥效益,该风险由三县政府承担。
12.使用者付费风险
如三县供水企业未及时缴纳输水服务费,三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其及时缴纳输水服务费。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规定,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三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给予各自供水企业、城乡居民相应的补偿。
13.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通常分为两类:
(1)自然不可抗力
主要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2)政治不可抗力
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不能或暂时不能正常运转产生的风险由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各自承担,特许经营者应为项目设施购买相关保险,用以灾害后项目设施的修复。政治不可抗力原则上应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共同承担。
14.移交风险
提前移交,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间,因政府方违约、特许经营者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提前终止而进行的移交,该等风险具体根据本项目提前终止补偿机制进行处理。
在合作期满移交时,特许经营者应保障移交的项目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满足项目后续运营,且项目设施、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否则,该等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8.5主要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上述主要风险,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采用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风险,降低其发生的概率,减少其可能造成的损失。
1.政府承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由政府承担的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土地获取风险、审批风险、设计风险等。
上述风险源于政府方所承担的工作,或者是需要政府方为本项目应负责的协调工作,特许经营者对上述风险的掌控能力弱。
针对政府方承担的项目风险,政府方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
(1)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能力,提高方案的可执行性。
(2)转变思想观念,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政府履约能力。
针对政府方承担的项目风险,特许经营者可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前期 (略) 场调研和项目考察,全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
(2)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和基础资料,并进行详细核对。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风险。
(4)建立完善的沟通协商机制,就可能引发风险发生的事项,及时做好预案,与各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妥善处理。
2.特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由特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有以下若干项:提交文件迟延导致的审批延误风险、土地获取风险、项目融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设计变更风险、施工技术风险、供应风险、完工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建设成本超支风险、水质水量不达标风险、运营成本超支风险等。
上述风险主要发生在项目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阶段,且多为商业风险,应由特许经营者负责。针对上述风险,特许经营者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
(1)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融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方案执行。
(2)采用成熟的施工方案,避免因施工缺陷而导致项目建设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
(3)加强与政府方、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的对接、协调,确保项目融资与施工建设顺利进行。
(4)加强成本控制与质量管理,提升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产品/服务质量,维持项目设施的良好性能。
针对特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政府方可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1)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具备丰富运营经验和较高管理水平的社会资本。
(2)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
(3)制定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 (略) 履约考核。
(4)明确项目履约保障体系,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交履约担保。
(5)强化政府监管能力, (略) 的履约监管,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
3.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共同承担的风险有以下几项:不可抗力风险等。
上述风险在责任主体划分上无法确立明确界限,任意一方都没有能力通过技术、经验、预先判断来进行规避。风险由任意一方承担,都将影响其对风险控制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承担。
针对上述项目风险,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
(1)针对项目审批风险,由政府方协调有关部门,特许经营者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准时开工。
(2)推进项目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为项目实施奠定良好社会公众基础。
(3)针对共担风险,双方应共同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发生的突发风险,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九、合同体系
特许经营项目的参与方包括政府方、特许经营者、金融机构、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在特许经营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体系。
9.1项目合同体系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初步协议(或投资协议、备忘录),以明确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意向和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由项 (略) 签署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本项目合同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由项目实施机构与 (略) 签署相应协议。
在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先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签署后,由特许经营 (略) (略) ,由项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此外,由项目公司与三县供水企业签署《输水服务协议》。
第二层次,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相应协议, (略) 与金融机构签署《融资协议》、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与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等。
1.合同体系第一层次
合同体系第一层次由《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如有)、《公司章程》和《特许经营协议》组成。
(1)《投资协议》
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投资协议》主要是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及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意向、内容和方式,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主要事项。
本项目招标完成,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其投资人地位,确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2)《股东协议》(如有)、《公司章程》
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后,由特许经营 (略) (略) ,项目公 (略) 。
(略) 时,如特许经营者为联合体,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之间应签署《股东协议》,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含的主要条款有: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
同时,特许经 (略) 时,应按照《 (略) 法》 (略) 章程,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 (略) 股权结构,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特许经营权及重要资产。为合作项目融资而抵押或担保项目资产的,对外抵押和担保期限不得超出合作期限。
(3)《特许经营协议》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特许经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的内容、期限、履约担保、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回报方式、项目移交、违约处理、信息披露等事项。
2.合同体系第二层次
合同体系第二层次,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相应协议。
(1)融资协议
项目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出借方或担保人等签署相应的融资协议或借款协议,通过贷款、借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
基于项目融资需要,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规定,项目公司可以其在本项目的预期收益进行质押;此外,项目公司股东可为项目融资提供支持等。
本项目融资 (略) 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不承担项目融资及融资担保责任。
(2)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投融资主体和建设、运营管理者,并不具备施工资质。在本项目投资人招标时,要求投资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可直接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人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不再进行施工招标。实际执行过程中,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的承包商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如为联合体)签订合同。
(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项目公司并不具备自行生产或提供货物、设备的能力,结合本项目要求,项目公司可与依法选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约定稳定价格以防范价格风险。一般包括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支付,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端解决等。
(4)保险合同
由于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需要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可供选择的保险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5)其他合同
本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公司可能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
9.2项目权利义务边界1.项目资产权属及奖补资金安排
本项目建设期内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期间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归政府方所有。
合作期内,如本项目获得各类奖补资金,资金归政府方所有,根据资金到位时间确定资金使用:在建设期内到位的,用于抵减项目建设成本;在运营期内到位的,由政府方统筹用于本项目。如奖补资金有具体用途规定的,按照资金用途使用。
2.《特许经营协议》要点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要点(具体篇章体系和条款内容以招标文件所附的协议草案为准)包括:
(1)引言、定义和解释;
(2)项目名称、内容;
(3)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4)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5)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6)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7)监测评估;
(8)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9)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10)履约担保;
(11)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2)政府承诺和保障;
(13)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4)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5)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6)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方式;
(18)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3.政府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在项目建设期,有权要求 (略) 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②实 (略) 投融资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③在项目运营期, (略) 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④有权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进行监管。
(略) 进行绩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予以处理。
⑥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项目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
⑦在合作期期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资产及相关权益。
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政府职能管理,对本项目进行行业监管。
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国资安全的事宜,政府方拥有否决权。
⑩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①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如进行勘察和设计、监理招标等。
②根据有 (略) 申请,协调本项目服务价格调整事宜。
③按照有关规定,协调三县政府及时推进项目配套工程实施。
④在本项目提前终止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⑤履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特许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有权对本项目进行投资, (略) (略) 。
②根据法规政策要求,直接承接与其施工资质相符的施工内容。
(略) (略) 分红。
④享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①负 (略) 。
②按照国家规定和项目建设需要及时足额提供项目资本金。
(略) 进行项目融资。
④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的投资、施工事宜。
(略) 进行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⑥履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有权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有权获取使用者付费、投资补助(如有)。
②在合作期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用地。
③有权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申请调整使用者付费。
④在项目提前终止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获得相应的终止补偿。
⑤享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①负责按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工程报建手续,依法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成立后,负责按要求承接政府方前期开展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关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③负责完成本项目融资工作,并按进度计划投入本项目。
④在建设期内,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进度延误、工程投资增加、安全事故等风险。
⑤在运营期内,负责按质按量向服务范围供水,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水质水量不达标、运营费用超支等风险。
⑥配合政府方依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评价、评估等工作。
⑦合作期内,未经政府方同意, (略) 股权及经营权,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任何重要资产。
(略) 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⑨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
a.项目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b. (略) 相关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配合政府方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如有)。
?在合作期内服从有关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出现恶意停止运营维护服务、中断供水等重大违约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等。
?履行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3项目交易条件边界1.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含建设期2年)。
(1)开工日
开工日为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载明的日期。
(2)运营日
项目运营日指工程建设完、满足项目运营所需手续并正式通水之日。
(3)竣工验收
项目公司应主持完成验收工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完工总结书面报告。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向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协助水利部门做好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2.合作内容
(1)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有权获得使用者付费。
(2)在项目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3.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负责筹措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进行必要的融资安排。项目投资额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项目公司应制定投资控制措施,控制项目投资。在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项目公司应在此限额内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经财政评审后,据此执行,作为项目的计量、支付依据。
(1)设计控制
本项目的设计单位由实施机构依法招标确定。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方案或图纸形成后,项目公司可以提出优化意见,经实施机构批准后实施。
本项目以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依据,但是根据本方案或相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可以调整的不受此限。
(2)采购控制
本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包括可能的安装,下同),项目公司应提前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主体、采购控制价、采购方式、拟采购时间、设备功能需求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如有对应的设计概算额或者财政投资评审额,应将其作为采购控制限额。
在招标采购之前,项目公司应将采购方案报送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有权提出审查意见。对项目公司设备采购活动,实施机构有权参与整个招标过程,行使监督职责。
3.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1)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及获得批复等,选择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2)前期费用
如前述相关费用实施机构已经支付,由项目公司按要求将费用支付给实施机构;如前述相关费用未支付,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及相关单位签署三方协议, (略) , (略) 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相关单位开展的工作成 (略) ,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手续办理
本项目明港段、驻马店段和新蔡段已完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驻马店段和新蔡段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在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特许经营者后,由特许经营者或者特许 (略) 依法办理明港段项目有关的核准或审批等手续,实施机构对相关手续的办理予以协助。
5.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单位由实施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选择确定,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控。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三方协议, (略) , (略) 根据实施机构指令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6.第三方检测单位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依法选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并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署相关合同。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三方协议, (略) , (略) 根据实施机构指令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告。
7.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之前,须建立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提交实施机构审查或备案,并作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监管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8.项目运营要求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产出说明要求及谨慎运营惯例,对本项目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确保本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本项目运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工程维护计划及方案、工程物资供应计划及方案;
(2)负责工程日常养护、巡检、清理和修理,以及工程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等工作;
(3)进行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制定相应监测办法;
(4)建立水质及工程安全等应急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
(5)负责水情、水质、工程运行状态、水量信息的收集、编辑,并录入数据库管理;
(6)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水质、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等;
(7)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9.项目移交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无偿移交本项目,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须保证所有设施及其他资产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
在合作期满前12个月,实施机构或有 (略) 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合作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本项目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移交验收程序等具体条款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编制。
10.水量计量
(略) 装置流量计检测数据,用以检测原水水量和输水水量。水量按日计量,项目公司每月、每季在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内向政府方报送计量数据报表。
当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出现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定检测机构进行检定。
11.水质监测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对项目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项目公司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以及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按照政府方要求报送监测报表。管道末端水质满足规范要求,末端出水水质作为运营期的考核内容。
12.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满2年之前,特许经营 (略) 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方案明确的例外情形除外);确如需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条件,经政府方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 (略) 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9.4履约保障边界1.保险方案
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需要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建设期一般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运营期一般包括财产一切险、业务中断险、设备故障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险种,应按照规定购买;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险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购买。
2.履约担保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常见的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等。因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设立了由投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构成的履约担保体系。
根据前述文件规定,项目履约担保机制的设置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非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越对政府方有利。基于本项目合作周期长的特点,项 (略) 妥善履约的激励和约束程度较高,本着既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又避免不必要地增大项目成本的原则,设置本项目的履约担保体系如下:
表9-1 履约担保体系
注:投标保 (略) (略) 要求为准;其他保函金额以《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略) 应提交实施机构认可的银行或其他保函。如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约定提取保函时, (略) 应在保函提取后30日内补足保函数额。
9.5调整衔接边界1.应急预案
针对自然灾害、水污染处置、安全事故等可能发生的情况和所有风险源,项目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项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按要求报送政府方备案。政府方有权对应急预案的制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项目公司应予以修改或调整。
2.临时接管
(1)项目公司未违约时的临时接管
合作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政府方有权进行临时接管:
①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②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③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方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 (略) 。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的,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用额外费用将由政府方承担。
(2)项目公司违约时的临时接管
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政 (略)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政府方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①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变更股权;
②擅自将项目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或用于项目外目的;
③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④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政府方实施临时接管,则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政府方或政府方指 (略) 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略) 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政府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③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 (略) 承担;
④如果政府方的介入 (略) 的违约,政府方有权根据提前启动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3.提前终止补偿
发生以下情形时,项目可提前终止:
(1)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①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特许经营权、擅自变更股权,且拒绝纠正的;
②擅自将项目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且拒绝纠正的;
③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水质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④因 (略) 原因造成项目中止建设超过90天的;
⑤项目公司擅自中止输水持续时间超过7天的;
⑥因 (略) 原因造成的其他严重情形。
(2)政府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①政府方严重违反《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且拒绝纠正的;
②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其他严重情形。
(3)欠付使用者付费
本项目使用者连续三年未足额支付输水服务费,且项目公司未能获得合理补偿的。
(4)提前终止补偿金额
若本项目提前终止,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则政府方按以 (略) 进行补偿:
表9-2 提前终止补偿表
其中:
A (略) 实际发生的项目投资支出;
A2为 (略) 尚未收回的投资;
(略) 实际获得的保险赔偿金;
C为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日,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的评估值。
(略) 违约,由政府方发出的提前终止情形时,政府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至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期满前, (略) 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和时间进度安排由政府方确定。
如因政府方违约,由项目公司发出的提前终止情形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政府方以书面形式确定补偿金支付进度, (略) 协商,并应结合当地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以保障股东及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协商,具体支付进度结合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及政府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4.合同变更
发生以下情形时,可由项 (略) 协商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变更:
(1)适用法律、国家或地方标准变化或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2)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或合同条款不适合或需要补充完善的;
(3)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5.合同展期
发生以下情形时,可考虑由项 (略) 对合作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1)因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 (略) 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超出本方案中的投资额的;
(3)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
(4)发生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
6.争议解决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十、监管架构
10.1总体监管框架1.监管架构
特许经营项目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长期合作。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方既是履约方又是监督方,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监管方式等。
(1)授权关系
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授权。本项目授权关系主要为:
①政府对实施机构的授权,即 (略) 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准备、招标、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以及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管;
②实施机构通过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授权,即由特 (略) ,项目公司根据与实施机构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
(2)监管方式
项目监管总体框架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方式。
本项目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质和重要社会影响,建议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监管,即由项目实施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从不同角度、不同阶段共同进行监管。
在监管对象中,除了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管外,与项目相关的实施机构、政府部门等也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
在监管方式中,法规政策、特许经营协议是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而政策引导、绩效评价机制是对法规政策、合同体系的有效补充。
10.2实施机构监管1.监管主体
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主要监管主体,负责项目的准备、招标、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主要监管职责如下:
(1)协助和督促咨询机构依法编制实施方案;
(2)组织起草本项目相关协议草案及招标文件;
(3)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4)分别与特许经营 (略) 签署相关协议;
(5)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协议约定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管;
(6)合作期满后,及时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移交工作。
2.主要监管内容
市水利局在履行项目监管职能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代表其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评估。市水利局在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享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一方签约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履行从前期准入、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评估、终止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职责。
(1)履约监管。市水利局有权通过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履约监管,该履 (略) 对其他履约单位的监督管理。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建〔2016〕51号),市水利局有权从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方面,对本建设项目履约行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2)招标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项目公司应依法选择设备、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须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①对于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之前,实施 (略) 将采购方案报送其审查、提出意见;
②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③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④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3)审批或备案监管。项目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确认或备案、报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项目公司应履行备案、报告手续的: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等。
②项目公司应履行审批或确认手续的:开工前到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监督手续;在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等。
(4)建设期监管
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是指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过程。项目建设期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开工条件、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建设质量和资金的监管。监管者在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管时, (略) 定期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确保项目施工进度与特 (略) 承诺进度安排一致。在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方面,要 (略) 提交相关报告。
①开工条件监管: (略) 取得土地等相关许可证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监理机构签发开工令开始施工。由政府方负责监督项目是否满足开工条件。
②设计变更监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报实施机构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等规定执行。
②质量监管:监理机构入驻施工现场,负责对项目日常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政府方对项目现场抽查,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③安全监管:项目公司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备。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由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政府方与安监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④资金监管:为避免特许经营者投机,防止特许经营者抽逃资本金和未经政府方同意抵、质押项目资产或者合同权益去融资,政府方应监督特 (略) 的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出资,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
⑤工程进度监管:项目公司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制定施工进度和奖惩措施,由监理机构负责监管项目实施进度是否满足约定的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进度。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政府方。
(5)运营期监管
运营阶段监管的重点在于对项目整个运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监督。
①财务监管: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运营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政府方所需各种财务资料交予政府方审核。政府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特许经营者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②绩效监督:市水利局牵头, (略) 县政府单位对运维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
(6)移交期监管
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特殊情况下,如某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项目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提前移交,此时需要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临时接管等措施以避免损失,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项目移交时, (略) 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成立项目移交委员会,确定移交具体内容、标准与程序。
上述内容通过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动态监管框架,明确了政府方在项目各阶段的监管职能分工,实现了对特许经营项目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管。
10.3行政监管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并不影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1.监督主体
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各司其责地对本项目进行行政监管,包括水利、发改委、财政、自然资源、环保、审计等部门。
2.主要监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水利部门:作为本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项目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招标、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履行所属的行政监管职能,参与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相关批复、水价定价、调价会审等。
(3)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评估、调价会审等。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节点完成项目规划审批、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
(5)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安全监测,受理群众关于环保问题的举报投诉等。
(6)审计部门:主要通过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及跟踪审计等方式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7)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安 (略) 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监管、消防验收、安全监测检查等行政监管。
10.4公众监督为保障使用者或者公众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
除对披露信息的监督外,使用者或者公众可根据项目设施的使用功能是否完好、养护维修、供水服务是否及时等,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并有权向项目实施机构、沿线相关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出建议。
十一、项目招投标安排
11.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略) 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根据上述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招标需求特点,在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1.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如下:
表11-1 招标方式表
2.本项目招标方式
根据上述招标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具体理由如下:
(1)本项目建设标准及规模已经基本确定,项目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在招标过程中不作更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2)本项目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潜力大,收益相对有稳定保障,对投资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第九条的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据此,本项目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可在招标条件中要求投资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直接承接施工任务,以便于节约项目整体招标时间,加快项目推进。
11.2招标程序1.编制实施方案, (略) 政府审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售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招标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函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招标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
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15日的,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现场考察或招标前答疑会
实施机构可以组织投资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招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资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5.投标
投资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标。
6.开标及评标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7.结果确认谈判
(1)投标评审结束后,实施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结果确认工作。
(2)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实施机构确定。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招标结果确认谈判。
(3)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资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资人(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资人即为特许经营者。
(4)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投资人进行重复谈判。
8.中标结果公告发布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特许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中标条件等。
9.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者签订《投资协议》。
(2)待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3)实施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特许经营协议》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1.3招标条件本项目主要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类似业绩、财务实力、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要求。建议参与本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投资人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2.资质要求:具备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的建设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财务要求:近三年以来,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冻结、接管以及破产等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具有本项目所需的投融资能力。
4.信誉要求:根据“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招投标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http://**.cn)、“中国 (略) (http://**.cn)”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需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成员拟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分配、回报和退出机制、违约处理机制等,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且:
(1)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
(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人(在项目公司中拟持股比例最高,暂定);
(4)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5)联合 (略) 中持股。
联合体成员需满足上述第1、2条要求。第3-5条由联合体成员联合满足。
特许经营者资格条件最终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11.4招投标实施要点11.总 (略)
本项目密切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在投资人招标中,既要投资人的积极性,实现 (略) 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要避免投资人利润超出合理区间、维护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本项目的公益性属性;更要保障投资人的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项目在甄选投资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合理制定招标标的和竞标细则,在切实维护好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尤其是民营资本的积极性,不能设定歧视性条款。
(2)要关注潜在投资人的综合能力。特许经营模式贯穿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期满移交的全生命周期,投资人应有过硬的综合实力,包括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经验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在设定资质条件时,可以依据拟建设实施的 (略) 场准入规定,同时不仅要求考察投资人的技术实力,还应重点关注其自身财务状况、资金融通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3)要允许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发挥各自实力与优势,形成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综合能力。
2. (略)
评标标准反映政府对本项目未来预期的一个综合评价体系,包括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项目如何建设和未来项目运营等方面一系列的具体因素及指标。尤其对融资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都应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评价标准。
(1)融资方案中可以引用的评审要素有:投资方组成的要求;对融资的要求;融资担保、融资期限、还款时间安排;融资计划与项目投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匹配性、项目资本支出分析、融资计划明细、投资支出明细、贷款本金利息偿还计划、预测的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建设方案可以引用的评审要素有:施工资质、建设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总体有比较清晰、完整、严谨、合理的认识。
(3)运营维护方案的着眼点是项目竣工后对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养护、检修等。可以引用的评审要素有:养护标准及其保证措施;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计划;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案的承诺等。
(4)移交方案关注的因素可以有:项目移交的总体安排、移交前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方案、对接管项目设施的人员培训计划、移交手续办理安排等;另外,对项目设施在移交时必须达到的状态、仍可安全运营的年限、设施运行维护水平等移交条件及一定期限内缺陷维修责任均可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要求投标人进行承诺。
4.评标实施要点
(1)评标程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2)评标基本原则:评标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评标方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分别乘以权重并相加得出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综合得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并可依照该排序选出最多三家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评标内容:拟对投标人的融资能力、建设方案、运营维护方案、移交方案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具体评标细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相关建议
(1)建议明晰界定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边界,并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2)建议明确项目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和项目回报机制,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3)建议明确对投资人的股权锁定期,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4) (略) 必须无条件接受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
(5)可以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融资方案、建设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和移交方案,内容缺失可直接影响该部分评标得分。
(6)本项目招标标的建议为:
①建安费下浮率>0;
②投资回报率≤7.3%;
③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0。
注: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为1834.*元。如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以最终审计的投资额相应调整修理费、保险费、管理费用和设备重置费的计算基数,结合本方案运营维护成本测算方式和中标的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确定最终的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不考虑下浮。
输水服务费按照三县投资比例和本方案测算模型进行折算。
评分标准、招标标的最终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项目的移交从移交范围、移交条件和标准、移交程序三部分进行考核,移交期绩效评价提取金额详见下表,
移交期考核为一次性考核,原则上在合作期届满后30日内完成,由实施机构牵头负责组织移交考核,考核为100分制,80分以上符合移交标准,移交期评价结果与移交保函提取金额挂钩:
表7-6 移交期绩效评价应用表
序号 | 移交期绩效评价(T) | 保函提取金额(万元) |
1 | T≥80 | 0 |
2 | 70≤T<80 | 100+(80-T)*20 |
3 | 60≤T<70 | 300+(70-T)*20 |
4 | T<60 | 提取*元,不满足移交要求的,项目公司自费整改直至合格。 |
八、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8.1风险基本分配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项目风险分配基本原则如下:
1.风险有效控制原则
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应由项目参与主体中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应按照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宜由任何一方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2.风险成本最低原则
风险分配时,应对比分析政府、特许经营者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时所付出的风险成本,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3.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项目参与主体在承担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同时,亦有权享受风险变化所带来的收益。风险分配时,既要关注项目各参与主体对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同时应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8.2风险分配框架按照风险分配的上述原则,以及特许经营模式的政策导向,本项目的核心风险分配框架原则如下:
1.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2.法律、政策变更等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3.不可抗力风险等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合理共担。
8.3风险分配表本项目具体的风险分配如下表:
表8-1项目风险分配表
风险类别 | 政府方承担 | 特许经营者承担 | 备注 | |||||
前期工作 | 协调风险 | 跨区域协调 | √ | |||||
土地取得 | 政府方原因 | √ | ||||||
特许经营者原因 | √ | |||||||
审批风险 | 政府方原因 | √ | ||||||
特许经营者原因 | √ | |||||||
投融资风险 | 资金到位 | √ | ||||||
融资成本超过上限 | √ | |||||||
融资不确定性 | √ | |||||||
建设风险 | 工程质量 | √ | ||||||
设计 变更 | 设计缺陷 | √ | ||||||
设计变更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
施工技术风险 | √ | |||||||
施工安全 | √ | |||||||
环境保护 | √ | |||||||
物资/设备供应 | √ | |||||||
效率低/材料浪费 | √ | |||||||
建设成本超支 | 政府方/特许经营者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5%以内 | √ | |||||||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5%以外 | √ | |||||||
完工延误风险 | 政府方原因 | √ | ||||||
特许经营者原因 | √ | |||||||
文物保护 | √ | |||||||
地质条件 | √ | |||||||
运营 风险 | 运营成本超支 | √ | ||||||
环境保护 | √ | |||||||
利率浮动风险 | √ | √ | ||||||
输水过程中的水质风险 | √ | |||||||
漏损率风险 | 5%以内的部分 | √ | ||||||
5%以外的部分 | √ | |||||||
运营风险 | √ | |||||||
项目配套 | √ | |||||||
使用者付费风险 | √ | |||||||
移交风险 | 提前移交 | √ | √ | 谁造成,谁承担 | ||||
没有达到移交标准 | √ | |||||||
宏观经济风险 | 通货膨胀 | √ | √ | |||||
税收政策变化 | √ | |||||||
不可抗力风险 | 不可抗力 | √ | √ | 共同承担 |
土地未如期供应的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由特许经营者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本项目不涉及居民拆迁安置。
明港段项目用地及相关 (略) 水利局、三县水利局统筹,特许经营者予以协助;三县水利局分别统筹各自县域内项目用地及相关手续办理,特许经营者予以协助。
2.项目审批风险
本项目属于线性工程, (略) 、 (略) ,项目审批涉及的部门多。根据规定,项目审批手续需要由政府方或者特许经营者负责办理的,政府方或者特许经营者应当积极办理,对方应当提供协助。实施机构应协助特许经营者协调其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便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如政府部门在受理特许经营者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成完工延误,该等延误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如特许经营者不满足取得审批条件造成延误,该等延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3.项目融资风险
本项目的融资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但政府方应为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项目手续、证明文件等融资要件。
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或不足时,特许经营者应当通过股东借款等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 (略)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出现资金短缺时,特许经营者应为其提供补充性流动性资金。
本项目由于贷款基础利率(LPR)变化产生的融资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融资成本按5.16%计,如实际融资成本低于该标准,则以实际为准;如实际融资成本高于该标准,则按照5.16%计算。
4.设计风险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政府方负责、设计单位实施。因勘察、设计工作中设计标准不当、设计缺陷等,造成的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改变原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带来的风险,根据“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政府方承担,政府方将就该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特许经营者需自行承担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5.建设成本超支风险
本项目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由特许经营者完成,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建设成本超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因政府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成本超支,该等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本项目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共担,以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采用的计价标准和计价依据为基期价格,如施工工期主要材料价格(以驻马店信息价为准)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如波动幅度超过±5%,对超出5%的部分,相应调整项目总投资。驻马店信息价没有价格的,以各方共同询价的结果为准。
为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项目公司应制定投资控制措施,控制项目投资。在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项目公司应在此限额内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经财政评审后,据此执行,作为项目的计量、支付依据。
6.环保风险
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风险均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1)建设期内,特许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噪声、扬尘、垃圾污染、污水等污染,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特许经营者应编制环境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持措施,并自行承担环境保护费用。
(2)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7.完工延误风险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可顺延工期;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延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完工延误风险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合理共担。
如因政府方(或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延误总日数超过180天,则特许经营者(或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
8.运营成本超支风险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由特许经营者完成,运营维护成本超支风险由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特许经营者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以降低这类风险,但是符合本项目方案调整机制的除外。
9.输水过程中的水质风险
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特许经营者负责水质监测工作的同时,应与三县供水企业明确供水水质标准,由于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的水质不达标,由特许经营者负责。
特许经营者承担的输水过程中的水质标准,以三县供水企业与上游供水单位签署的《购水协议》约定的水质标准为准。
如非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引起的水质不达标,特许经营者应立即就此问题通知实施机构、有关政府部门与三县供水企业,该等水质不达标的风险特许经营者不承担。
10.漏损率风险
根据本项目驻马店段和新蔡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明港段《项目建议书》,“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经验,管道沿程漏损水量按供水量的5%计”。因此,本项目漏损率暂定5%。
当项目漏损率在5%以内时,属正常范围内漏损,由三县供水企业根据水量分担承担漏损;项目实施过程中,三县供水企业可以与上游单位沟通,尽量争取部分免费指标以覆盖漏损率。当项目漏损率超过5%,超过5%的部分,超出部分的 (略) 承担。
如后期国家法规政策或者项目设计文件对漏损率进行了调整,根据相关文件对漏损率予以调整。本着谨慎性原则,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漏损率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经双方认可的漏损率将作为双方风险分担的基础。
11.项目配套风险
项目配套风险,指因本项目建设成后,三县配套水厂(以及配 (略) )未能同步建成,导致三县供水企业不具备接纳原水、处理原水,以及向三县城乡居民供水的风险。即如项目配套未能同步完成,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投入运营、同步发挥效益,该风险由三县政府承担。
12.使用者付费风险
如三县供水企业未及时缴纳输水服务费,三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其及时缴纳输水服务费。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规定,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三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给予各自供水企业、城乡居民相应的补偿。
13.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通常分为两类:
(1)自然不可抗力
主要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2)政治不可抗力
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不能或暂时不能正常运转产生的风险由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各自承担,特许经营者应为项目设施购买相关保险,用以灾害后项目设施的修复。政治不可抗力原则上应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共同承担。
14.移交风险
提前移交,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间,因政府方违约、特许经营者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提前终止而进行的移交,该等风险具体根据本项目提前终止补偿机制进行处理。
在合作期满移交时,特许经营者应保障移交的项目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满足项目后续运营,且项目设施、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否则,该等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8.5主要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上述主要风险,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采用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风险,降低其发生的概率,减少其可能造成的损失。
1.政府承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由政府承担的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土地获取风险、审批风险、设计风险等。
上述风险源于政府方所承担的工作,或者是需要政府方为本项目应负责的协调工作,特许经营者对上述风险的掌控能力弱。
针对政府方承担的项目风险,政府方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
(1)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能力,提高方案的可执行性。
(2)转变思想观念,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政府履约能力。
针对政府方承担的项目风险,特许经营者可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前期 (略) 场调研和项目考察,全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
(2)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和基础资料,并进行详细核对。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风险。
(4)建立完善的沟通协商机制,就可能引发风险发生的事项,及时做好预案,与各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妥善处理。
2.特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由特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有以下若干项:提交文件迟延导致的审批延误风险、土地获取风险、项目融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设计变更风险、施工技术风险、供应风险、完工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建设成本超支风险、水质水量不达标风险、运营成本超支风险等。
上述风险主要发生在项目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阶段,且多为商业风险,应由特许经营者负责。针对上述风险,特许经营者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
(1)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融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方案执行。
(2)采用成熟的施工方案,避免因施工缺陷而导致项目建设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
(3)加强与政府方、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的对接、协调,确保项目融资与施工建设顺利进行。
(4)加强成本控制与质量管理,提升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产品/服务质量,维持项目设施的良好性能。
针对特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政府方可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1)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具备丰富运营经验和较高管理水平的社会资本。
(2)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
(3)制定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 (略) 履约考核。
(4)明确项目履约保障体系,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交履约担保。
(5)强化政府监管能力, (略) 的履约监管,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
3.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由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共同承担的风险有以下几项:不可抗力风险等。
上述风险在责任主体划分上无法确立明确界限,任意一方都没有能力通过技术、经验、预先判断来进行规避。风险由任意一方承担,都将影响其对风险控制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承担。
针对上述项目风险,政府方和特许经营者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
(1)针对项目审批风险,由政府方协调有关部门,特许经营者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准时开工。
(2)推进项目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为项目实施奠定良好社会公众基础。
(3)针对共担风险,双方应共同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发生的突发风险,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九、合同体系
特许经营项目的参与方包括政府方、特许经营者、金融机构、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在特许经营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体系。
9.1项目合同体系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初步协议(或投资协议、备忘录),以明确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意向和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由项 (略) 签署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本项目合同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由项目实施机构与 (略) 签署相应协议。
在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先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签署后,由特许经营 (略) (略) ,由项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此外,由项目公司与三县供水企业签署《输水服务协议》。
第二层次,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相应协议, (略) 与金融机构签署《融资协议》、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与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等。
1.合同体系第一层次
合同体系第一层次由《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如有)、《公司章程》和《特许经营协议》组成。
(1)《投资协议》
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投资协议》主要是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及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意向、内容和方式,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主要事项。
本项目招标完成,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其投资人地位,确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2)《股东协议》(如有)、《公司章程》
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投资协议》后,由特许经营 (略) (略) ,项目公 (略) 。
(略) 时,如特许经营者为联合体,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之间应签署《股东协议》,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含的主要条款有: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
同时,特许经 (略) 时,应按照《 (略) 法》 (略) 章程,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 (略) 股权结构,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特许经营权及重要资产。为合作项目融资而抵押或担保项目资产的,对外抵押和担保期限不得超出合作期限。
(3)《特许经营协议》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特许经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的内容、期限、履约担保、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回报方式、项目移交、违约处理、信息披露等事项。
2.合同体系第二层次
合同体系第二层次,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相应协议。
(1)融资协议
项目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出借方或担保人等签署相应的融资协议或借款协议,通过贷款、借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
基于项目融资需要,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规定,项目公司可以其在本项目的预期收益进行质押;此外,项目公司股东可为项目融资提供支持等。
本项目融资 (略) 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不承担项目融资及融资担保责任。
(2)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投融资主体和建设、运营管理者,并不具备施工资质。在本项目投资人招标时,要求投资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可直接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人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不再进行施工招标。实际执行过程中,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的承包商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如为联合体)签订合同。
(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项目公司并不具备自行生产或提供货物、设备的能力,结合本项目要求,项目公司可与依法选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约定稳定价格以防范价格风险。一般包括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支付,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端解决等。
(4)保险合同
由于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需要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可供选择的保险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5)其他合同
本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公司可能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
9.2项目权利义务边界1.项目资产权属及奖补资金安排
本项目建设期内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期间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归政府方所有。
合作期内,如本项目获得各类奖补资金,资金归政府方所有,根据资金到位时间确定资金使用:在建设期内到位的,用于抵减项目建设成本;在运营期内到位的,由政府方统筹用于本项目。如奖补资金有具体用途规定的,按照资金用途使用。
2.《特许经营协议》要点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要点(具体篇章体系和条款内容以招标文件所附的协议草案为准)包括:
(1)引言、定义和解释;
(2)项目名称、内容;
(3)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4)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5)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6)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7)监测评估;
(8)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9)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10)履约担保;
(11)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2)政府承诺和保障;
(13)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4)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5)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6)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方式;
(18)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3.政府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在项目建设期,有权要求 (略) 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②实 (略) 投融资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③在项目运营期, (略) 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④有权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进行监管。
(略) 进行绩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予以处理。
⑥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项目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
⑦在合作期期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资产及相关权益。
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政府职能管理,对本项目进行行业监管。
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国资安全的事宜,政府方拥有否决权。
⑩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①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如进行勘察和设计、监理招标等。
②根据有 (略) 申请,协调本项目服务价格调整事宜。
③按照有关规定,协调三县政府及时推进项目配套工程实施。
④在本项目提前终止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⑤履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特许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有权对本项目进行投资, (略) (略) 。
②根据法规政策要求,直接承接与其施工资质相符的施工内容。
(略) (略) 分红。
④享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①负 (略) 。
②按照国家规定和项目建设需要及时足额提供项目资本金。
(略) 进行项目融资。
④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的投资、施工事宜。
(略) 进行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⑥履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有权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有权获取使用者付费、投资补助(如有)。
②在合作期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用地。
③有权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申请调整使用者付费。
④在项目提前终止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获得相应的终止补偿。
⑤享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①负责按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工程报建手续,依法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成立后,负责按要求承接政府方前期开展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关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③负责完成本项目融资工作,并按进度计划投入本项目。
④在建设期内,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进度延误、工程投资增加、安全事故等风险。
⑤在运营期内,负责按质按量向服务范围供水,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水质水量不达标、运营费用超支等风险。
⑥配合政府方依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评价、评估等工作。
⑦合作期内,未经政府方同意, (略) 股权及经营权,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任何重要资产。
(略) 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⑨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
a.项目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b. (略) 相关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配合政府方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如有)。
?在合作期内服从有关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出现恶意停止运营维护服务、中断供水等重大违约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等。
?履行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3项目交易条件边界1.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含建设期2年)。
(1)开工日
开工日为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载明的日期。
(2)运营日
项目运营日指工程建设完、满足项目运营所需手续并正式通水之日。
(3)竣工验收
项目公司应主持完成验收工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完工总结书面报告。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向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协助水利部门做好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2.合作内容
(1)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有权获得使用者付费。
(2)在项目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3.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负责筹措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进行必要的融资安排。项目投资额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项目公司应制定投资控制措施,控制项目投资。在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项目公司应在此限额内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经财政评审后,据此执行,作为项目的计量、支付依据。
(1)设计控制
本项目的设计单位由实施机构依法招标确定。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方案或图纸形成后,项目公司可以提出优化意见,经实施机构批准后实施。
本项目以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依据,但是根据本方案或相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可以调整的不受此限。
(2)采购控制
本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包括可能的安装,下同),项目公司应提前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主体、采购控制价、采购方式、拟采购时间、设备功能需求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如有对应的设计概算额或者财政投资评审额,应将其作为采购控制限额。
在招标采购之前,项目公司应将采购方案报送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有权提出审查意见。对项目公司设备采购活动,实施机构有权参与整个招标过程,行使监督职责。
3.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1)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及获得批复等,选择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2)前期费用
如前述相关费用实施机构已经支付,由项目公司按要求将费用支付给实施机构;如前述相关费用未支付,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及相关单位签署三方协议, (略) , (略) 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相关单位开展的工作成 (略) ,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手续办理
本项目明港段、驻马店段和新蔡段已完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驻马店段和新蔡段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在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特许经营者后,由特许经营者或者特许 (略) 依法办理明港段项目有关的核准或审批等手续,实施机构对相关手续的办理予以协助。
5.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单位由实施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选择确定,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控。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三方协议, (略) , (略) 根据实施机构指令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6.第三方检测单位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依法选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并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署相关合同。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三方协议, (略) , (略) 根据实施机构指令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告。
7.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之前,须建立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提交实施机构审查或备案,并作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监管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8.项目运营要求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产出说明要求及谨慎运营惯例,对本项目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确保本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本项目运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工程维护计划及方案、工程物资供应计划及方案;
(2)负责工程日常养护、巡检、清理和修理,以及工程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等工作;
(3)进行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制定相应监测办法;
(4)建立水质及工程安全等应急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
(5)负责水情、水质、工程运行状态、水量信息的收集、编辑,并录入数据库管理;
(6)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水质、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等;
(7)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9.项目移交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无偿移交本项目,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须保证所有设施及其他资产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
在合作期满前12个月,实施机构或有 (略) 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合作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本项目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移交验收程序等具体条款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编制。
10.水量计量
(略) 装置流量计检测数据,用以检测原水水量和输水水量。水量按日计量,项目公司每月、每季在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内向政府方报送计量数据报表。
当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出现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定检测机构进行检定。
11.水质监测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对项目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项目公司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以及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按照政府方要求报送监测报表。管道末端水质满足规范要求,末端出水水质作为运营期的考核内容。
12.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满2年之前,特许经营 (略) 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方案明确的例外情形除外);确如需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条件,经政府方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 (略) 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9.4履约保障边界1.保险方案
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需要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建设期一般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运营期一般包括财产一切险、业务中断险、设备故障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险种,应按照规定购买;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险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购买。
2.履约担保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常见的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等。因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设立了由投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构成的履约担保体系。
根据前述文件规定,项目履约担保机制的设置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非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越对政府方有利。基于本项目合作周期长的特点,项 (略) 妥善履约的激励和约束程度较高,本着既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又避免不必要地增大项目成本的原则,设置本项目的履约担保体系如下:
表9-1 履约担保体系
条款 | 投标保函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移交保函 |
提交主体 | 社会资本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提交时间 | 投标时 |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同时 | 项目进入运营期的同时 | 合作期满之日12个月前 |
退还时间 | 签署《投资协议》的同时 | 竣 (略) 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 项目公司提交移交保函后 | 移交完毕且期满移交后12个月届满 |
受益人 | 政府方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 |
保函金额(暂定) | *元 | *元 | *元 | *元 |
担保事项 | 投标文件承诺的履行、投资协议签署等。 | 建设资金到位、保证开工及运营节点、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 | 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 | 确保项目通过移交期绩效评价 |
9.5调整衔接边界1.应急预案
针对自然灾害、水污染处置、安全事故等可能发生的情况和所有风险源,项目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项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按要求报送政府方备案。政府方有权对应急预案的制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项目公司应予以修改或调整。
2.临时接管
(1)项目公司未违约时的临时接管
合作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政府方有权进行临时接管:
①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②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③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方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 (略) 。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的,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用额外费用将由政府方承担。
(2)项目公司违约时的临时接管
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政 (略)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政府方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①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变更股权;
②擅自将项目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或用于项目外目的;
③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④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政府方实施临时接管,则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政府方或政府方指 (略) 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略) 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政府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③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 (略) 承担;
④如果政府方的介入 (略) 的违约,政府方有权根据提前启动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3.提前终止补偿
发生以下情形时,项目可提前终止:
(1)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①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特许经营权、擅自变更股权,且拒绝纠正的;
②擅自将项目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且拒绝纠正的;
③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水质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④因 (略) 原因造成项目中止建设超过90天的;
⑤项目公司擅自中止输水持续时间超过7天的;
⑥因 (略) 原因造成的其他严重情形。
(2)政府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①政府方严重违反《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且拒绝纠正的;
②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其他严重情形。
(3)欠付使用者付费
本项目使用者连续三年未足额支付输水服务费,且项目公司未能获得合理补偿的。
(4)提前终止补偿金额
若本项目提前终止,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则政府方按以 (略) 进行补偿:
表9-2 提前终止补偿表
提前终止事项 | 提前终止时间 | 补偿金额 |
项目公司违约 | 建设期 | A1×0.80 |
运营期 | A2×0.80+C | |
政府方违约 | 建设期 | A1×1.20 |
运营期 | A2×1.20+C | |
欠付使用者付费 | 运营期 | A2+C |
不可抗力 | 建设期 | (A1-B1)/2 |
运营期 | (A2-B1)/2+C |
A (略) 实际发生的项目投资支出;
A2为 (略) 尚未收回的投资;
(略) 实际获得的保险赔偿金;
C为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日,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的评估值。
(略) 违约,由政府方发出的提前终止情形时,政府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至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期满前, (略) 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和时间进度安排由政府方确定。
如因政府方违约,由项目公司发出的提前终止情形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政府方以书面形式确定补偿金支付进度, (略) 协商,并应结合当地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以保障股东及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协商,具体支付进度结合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及政府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4.合同变更
发生以下情形时,可由项 (略) 协商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变更:
(1)适用法律、国家或地方标准变化或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2)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或合同条款不适合或需要补充完善的;
(3)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5.合同展期
发生以下情形时,可考虑由项 (略) 对合作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1)因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 (略) 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超出本方案中的投资额的;
(3)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
(4)发生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
6.争议解决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十、监管架构
10.1总体监管框架1.监管架构
特许经营项目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长期合作。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方既是履约方又是监督方,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监管方式等。
(1)授权关系
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授权。本项目授权关系主要为:
①政府对实施机构的授权,即 (略) 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准备、招标、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以及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管;
②实施机构通过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授权,即由特 (略) ,项目公司根据与实施机构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
(2)监管方式
项目监管总体框架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方式。
本项目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质和重要社会影响,建议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监管,即由项目实施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从不同角度、不同阶段共同进行监管。
在监管对象中,除了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管外,与项目相关的实施机构、政府部门等也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
在监管方式中,法规政策、特许经营协议是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而政策引导、绩效评价机制是对法规政策、合同体系的有效补充。
10.2实施机构监管1.监管主体
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主要监管主体,负责项目的准备、招标、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主要监管职责如下:
(1)协助和督促咨询机构依法编制实施方案;
(2)组织起草本项目相关协议草案及招标文件;
(3)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4)分别与特许经营 (略) 签署相关协议;
(5)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协议约定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管;
(6)合作期满后,及时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移交工作。
2.主要监管内容
市水利局在履行项目监管职能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代表其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评估。市水利局在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享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一方签约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履行从前期准入、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评估、终止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职责。
(1)履约监管。市水利局有权通过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履约监管,该履 (略) 对其他履约单位的监督管理。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建〔2016〕51号),市水利局有权从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方面,对本建设项目履约行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2)招标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项目公司应依法选择设备、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须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①对于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之前,实施 (略) 将采购方案报送其审查、提出意见;
②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③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④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3)审批或备案监管。项目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确认或备案、报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项目公司应履行备案、报告手续的: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等。
②项目公司应履行审批或确认手续的:开工前到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监督手续;在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等。
(4)建设期监管
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是指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过程。项目建设期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开工条件、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建设质量和资金的监管。监管者在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管时, (略) 定期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确保项目施工进度与特 (略) 承诺进度安排一致。在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方面,要 (略) 提交相关报告。
①开工条件监管: (略) 取得土地等相关许可证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监理机构签发开工令开始施工。由政府方负责监督项目是否满足开工条件。
②设计变更监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报实施机构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等规定执行。
②质量监管:监理机构入驻施工现场,负责对项目日常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政府方对项目现场抽查,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③安全监管:项目公司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备。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由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政府方与安监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④资金监管:为避免特许经营者投机,防止特许经营者抽逃资本金和未经政府方同意抵、质押项目资产或者合同权益去融资,政府方应监督特 (略) 的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出资,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
⑤工程进度监管:项目公司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制定施工进度和奖惩措施,由监理机构负责监管项目实施进度是否满足约定的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进度。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政府方。
(5)运营期监管
运营阶段监管的重点在于对项目整个运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监督。
①财务监管: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运营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政府方所需各种财务资料交予政府方审核。政府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特许经营者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②绩效监督:市水利局牵头, (略) 县政府单位对运维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
(6)移交期监管
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特殊情况下,如某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项目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提前移交,此时需要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临时接管等措施以避免损失,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项目移交时, (略) 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成立项目移交委员会,确定移交具体内容、标准与程序。
上述内容通过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动态监管框架,明确了政府方在项目各阶段的监管职能分工,实现了对特许经营项目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管。
10.3行政监管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并不影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1.监督主体
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各司其责地对本项目进行行政监管,包括水利、发改委、财政、自然资源、环保、审计等部门。
2.主要监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水利部门:作为本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项目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招标、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履行所属的行政监管职能,参与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相关批复、水价定价、调价会审等。
(3)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评估、调价会审等。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节点完成项目规划审批、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
(5)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安全监测,受理群众关于环保问题的举报投诉等。
(6)审计部门:主要通过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及跟踪审计等方式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7)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安 (略) 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监管、消防验收、安全监测检查等行政监管。
10.4公众监督为保障使用者或者公众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
除对披露信息的监督外,使用者或者公众可根据项目设施的使用功能是否完好、养护维修、供水服务是否及时等,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并有权向项目实施机构、沿线相关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出建议。
十一、项目招投标安排
11.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略) 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根据上述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招标需求特点,在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1.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如下:
表11-1 招标方式表
招标方式 | 适用条件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招投标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
邀请招标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竞争性谈判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竞争性磋商 |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根据上述招标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具体理由如下:
(1)本项目建设标准及规模已经基本确定,项目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在招标过程中不作更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2)本项目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潜力大,收益相对有稳定保障,对投资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第九条的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据此,本项目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可在招标条件中要求投资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直接承接施工任务,以便于节约项目整体招标时间,加快项目推进。
11.2招标程序1.编制实施方案, (略) 政府审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售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招标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函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招标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
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15日的,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现场考察或招标前答疑会
实施机构可以组织投资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招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资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5.投标
投资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标。
6.开标及评标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7.结果确认谈判
(1)投标评审结束后,实施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结果确认工作。
(2)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实施机构确定。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招标结果确认谈判。
(3)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资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资人(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资人即为特许经营者。
(4)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投资人进行重复谈判。
8.中标结果公告发布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特许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中标条件等。
9.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者签订《投资协议》。
(2)待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 (略)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3)实施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特许经营协议》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1.3招标条件本项目主要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类似业绩、财务实力、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要求。建议参与本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投资人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2.资质要求:具备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的建设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财务要求:近三年以来,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冻结、接管以及破产等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具有本项目所需的投融资能力。
4.信誉要求:根据“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招投标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http://**.cn)、“中国 (略) (http://**.cn)”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需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成员拟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分配、回报和退出机制、违约处理机制等,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且:
(1)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
(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人(在项目公司中拟持股比例最高,暂定);
(4)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5)联合 (略) 中持股。
联合体成员需满足上述第1、2条要求。第3-5条由联合体成员联合满足。
特许经营者资格条件最终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11.4招投标实施要点11.总 (略)
本项目密切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在投资人招标中,既要投资人的积极性,实现 (略) 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要避免投资人利润超出合理区间、维护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本项目的公益性属性;更要保障投资人的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项目在甄选投资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合理制定招标标的和竞标细则,在切实维护好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尤其是民营资本的积极性,不能设定歧视性条款。
(2)要关注潜在投资人的综合能力。特许经营模式贯穿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期满移交的全生命周期,投资人应有过硬的综合实力,包括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经验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在设定资质条件时,可以依据拟建设实施的 (略) 场准入规定,同时不仅要求考察投资人的技术实力,还应重点关注其自身财务状况、资金融通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3)要允许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发挥各自实力与优势,形成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综合能力。
2. (略)
评标标准反映政府对本项目未来预期的一个综合评价体系,包括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项目如何建设和未来项目运营等方面一系列的具体因素及指标。尤其对融资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都应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评价标准。
(1)融资方案中可以引用的评审要素有:投资方组成的要求;对融资的要求;融资担保、融资期限、还款时间安排;融资计划与项目投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匹配性、项目资本支出分析、融资计划明细、投资支出明细、贷款本金利息偿还计划、预测的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建设方案可以引用的评审要素有:施工资质、建设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总体有比较清晰、完整、严谨、合理的认识。
(3)运营维护方案的着眼点是项目竣工后对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养护、检修等。可以引用的评审要素有:养护标准及其保证措施;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计划;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案的承诺等。
(4)移交方案关注的因素可以有:项目移交的总体安排、移交前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方案、对接管项目设施的人员培训计划、移交手续办理安排等;另外,对项目设施在移交时必须达到的状态、仍可安全运营的年限、设施运行维护水平等移交条件及一定期限内缺陷维修责任均可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要求投标人进行承诺。
4.评标实施要点
(1)评标程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2)评标基本原则:评标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评标方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分别乘以权重并相加得出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综合得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并可依照该排序选出最多三家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评标内容:拟对投标人的融资能力、建设方案、运营维护方案、移交方案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具体评标细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相关建议
(1)建议明晰界定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边界,并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2)建议明确项目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和项目回报机制,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3)建议明确对投资人的股权锁定期,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做出实质性响应。
(4) (略) 必须无条件接受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
(5)可以要求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融资方案、建设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和移交方案,内容缺失可直接影响该部分评标得分。
(6)本项目招标标的建议为:
①建安费下浮率>0;
②投资回报率≤7.3%;
③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0。
注: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为1834.*元。如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以最终审计的投资额相应调整修理费、保险费、管理费用和设备重置费的计算基数,结合本方案运营维护成本测算方式和中标的运营维护成本下浮率,确定最终的初始年运营维护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不考虑下浮。
输水服务费按照三县投资比例和本方案测算模型进行折算。
评分标准、招标标的最终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附件1:有关批复(1)明港段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2)驻马店段可研批复
(3)驻马店段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4)新蔡段可研批复
(5)新蔡段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2)驻马店段可研批复
(3)驻马店段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4)新蔡段可研批复
(5)新蔡段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附表1:项目成本与收入分析表
序号 | 项目 | 合计 | 平均 | 运营期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1 | 输水服务收入(万元/年)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1.1 | 缴纳增值税 | *.74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1.2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年,不含税) | *.3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2 | 运行成本费用(万元/年,含税) | *.39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2.1 | 工程维护费(万元/年,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期利息)*1.0%) | *.60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2.2 | 人工成本(万元/年) | 5710.95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2.1 | 人员工资(万元/年) | 3626.0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2.2.1.1 | 员工人数(人) | 980.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2.2.1.2 | 人均工资(元/年) | 103.6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2.2.2 | 福利费(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14%) | 507.64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2.2.3 | 五险一金(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40%) | 1450.4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2.2.4 | 工会经费(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2%) | 72.52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2.5 | 教育经费(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1.5%) | 54.39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2.3 | 保险费(万元/年,固定资产原值*0.05%) | 1606.46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2.4 | 管理费(万元/年,(2.1+2.2)*10%) | 3627.25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2.5 | 设备重置(万元/年) | 9870.13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 | 主营业务进项税 | 2523.43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4 | 主营业务成本(不含税) | *.96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5 | 折旧、摊销 | *.36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6 | 财务费用(28年) | *.10 | 3534.93 | 5598.60 | 5505.14 | 5406.85 | 5303.49 | 5194.80 | 5080.50 | 4960.30 | 4833.89 | 4700.97 | 4561.19 | 4414.19 | 4259.61 | 4097.06 | 3926.11 |
7 | 总成本费用 | *.41 | 8588.73 | *.40 | *.93 | *.64 | *.29 | *.59 | *.29 | *.09 | 9887.69 | 9754.77 | 9614.99 | 9467.99 | 9313.41 | 9150.85 | 8979.91 |
序号 | 项目 | 合计 | 平均 | 运营期 |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1 | 输水服务收入(万元/年)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1.1 | 缴纳增值税 | *.74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766.85 |
1.2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年,不含税) | *.3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2 | 运行成本费用(万元/年,含税) | *.39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2.1 | 工程维护费(万元/年,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期利息)*1.0%) | *.60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1091.49 |
2.2 | 人工成本(万元/年) | 5710.95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03.96 |
2.2.1 | 人员工资(万元/年) | 3626.0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129.50 |
2.2.1.1 | 员工人数(人) | 980.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35.00 |
2.2.1.2 | 人均工资(元/年) | 103.6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3.70 |
2.2.2 | 福利费(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14%) | 507.64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18.13 |
2.2.3 | 五险一金(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40%) | 1450.4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51.80 |
2.2.4 | 工会经费(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2%) | 72.52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59 |
2.2.5 | 教育经费(万元/年,占人员工资的1.5%) | 54.39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1.94 |
2.3 | 保险费(万元/年,固定资产原值*0.05%) | 1606.46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57.37 |
2.4 | 管理费(万元/年,(2.1+2.2)*10%) | 3627.25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129.54 |
2.5 | 设备重置(万元/年) | 9870.13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52.50 |
3 | 主营业务进项税 | 2523.43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90.12 |
4 | 主营业务成本(不含税) | *.96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1744.75 |
5 | 折旧、摊销 | *.36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6 | 财务费用(28年) | *.10 | 3534.93 | 3746.35 | 3557.31 | 3358.51 | 3149.46 | 2929.62 | 2698.43 | 2455.32 | 2199.66 | 1930.81 | 1648.09 | 1350.78 | 1038.13 | 709.34 | 363.59 |
7 | 总成本费用 | *.41 | 8588.73 | 8800.15 | 8611.10 | 8412.31 | 8203.26 | 7983.42 | 7752.23 | 7509.12 | 7253.46 | 6984.61 | 6701.89 | 6404.58 | 6091.92 | 5763.14 | 5417.39 |
附表2:借款与还本付息计划表
序号 | 项 目 | 合计 | 建设期 | 还款期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1 | 建设投资借款 | *.00 | *.00 | *.00 | |||||||||||||
1.1 | 期初借款余额 | *.03 | *.00 | *.60 | *.80 | *.72 | *.28 | *.14 | *.70 | *.07 | *.03 | *.07 | *.33 | *.59 | *.27 | *.40 | |
1.2 | 当期还本付息 | *.40 | 0.00 | 0.00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其中:还本 | *.33 | 1904.80 | 2003.08 | 2106.44 | 2215.14 | 2329.44 | 2449.64 | 2576.04 | 2708.96 | 2848.74 | 2995.74 | 3150.32 | 3312.87 | 3483.82 | |||
付息 | *.07 | 5887.49 | 5789.20 | 5685.84 | 5577.15 | 5462.85 | 5342.65 | 5216.25 | 5083.32 | 4943.54 | 4796.55 | 4641.97 | 4479.41 | 4308.47 | |||
1.3 | 建设期利息 | 5598.60 | 1399.65 | 4198.95 | |||||||||||||
1.4 | 期末借款余额 | *.70 | *.00 | *.00 | *.80 | *.72 | *.28 | *.14 | *.70 | *.07 | *.03 | *.07 | *.33 | *.59 | *.27 | *.40 | *.58 |
序号 | 项 目 | 合计 | 还款期 |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1 | 建设投资借款 | *.00 | |||||||||||||||
1.1 | 期初借款余额 | *.03 | *.58 | *.99 | *.37 | *.95 | *.48 | *.16 | *.66 | *.05 | *.78 | *.66 | *.82 | *.67 | *.86 | *.27 | 7409.93 |
1.2 | 当期还本付息 | *.40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7792.28 |
其中:还本 | *.33 | 3663.58 | 3852.62 | 4051.42 | 4260.47 | 4480.31 | 4711.50 | 4954.61 | 5210.27 | 5479.12 | 5761.84 | 6059.15 | 6371.81 | 6700.59 | 7046.34 | 7409.93 | |
付息 | *.07 | 4128.70 | 3939.66 | 3740.86 | 3531.81 | 3311.97 | 3080.79 | 2837.67 | 2582.02 | 2313.17 | 2030.44 | 1733.13 | 1420.48 | 1091.69 | 745.94 | 382.35 | |
1.3 | 建设期利息 | 5598.60 | |||||||||||||||
1.4 | 期末借款余额 | *.70 | *.99 | *.37 | *.95 | *.48 | *.16 | *.66 | *.05 | *.78 | *.66 | *.82 | *.67 | *.86 | *.27 | 7409.93 | 0.00 |
附表3:折旧与摊销计划表
单位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第6年 | 第7年 | 第8年 | 第9年 | 第10年 | 第11年 | 第12年 | 第13年 | 第14年 | |
摊销基数 | 万元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摊销率 | %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摊销额 | 万元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累计摊销 | 万元 | 3309.05 | 6618.10 | 9927.15 | *.19 | *.24 | *.29 | *.34 | *.39 | *.44 | *.49 | *.53 | *.58 | *.63 | *.68 |
单位 | 第15年 | 第16年 | 第17年 | 第18年 | 第19年 | 第20年 | 第21年 | 第22年 | 第23年 | 第24年 | 第25年 | 第26年 | 第27年 | 第28年 | |
摊销基数 | 万元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摊销率 | %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2.63% |
摊销额 | 万元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累计摊销 | 万元 | *.73 | *.78 | *.83 | *.88 | *.92 | *.97 | *.02 | *.07 | *.12 | *.17 | *.22 | *.26 | *.31 | *.36 |
附表4:税费计算表
序号 | 项目 | 合计 | 计算期 | ||||||||||||||
1 | 2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1 | 营业收入 | *.0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
补贴收入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应税收入 | *.0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
2.0 | 支出 | 0.0 | |||||||||||||||
2.1 | 项目支出 | *.3 | *.2 | *.2 | |||||||||||||
2.1.1 | 工程支出 | *.3 | *.2 | *.2 | |||||||||||||
2.1.2 | 其他费用 | 0.0 | |||||||||||||||
2.1.3 | 建设期利息 | 0.0 | |||||||||||||||
3.0 | 供水收入销项税(6%) | *.7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
补贴收入销项税(6%)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4.0 | 工程项目进项税(9%) | *.1 | *.1 | ||||||||||||||
4.1 | 人员进项税(6%) | 0.0 | |||||||||||||||
4.3 | 维修进项税(9%) | 2523.4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
5.0 | 应纳增值税 | 8135.2 | 0.0 | *.3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
建设期进项税摊销余额 | *.8 | *.3 | 9459.6 | 8782.9 | 8106.2 | 7429.4 | 6752.7 | 6076.0 | 5399.3 | 4722.5 | 4045.8 | 3369.1 | (2692.4) | (2015.6) | |||
应缴增值税 | 8135.2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5.0 | 实缴增值税 | 8135.2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69.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教育费附加 | 244.1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地方教育附加 | 162.7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6.0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976.2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序号 | 项目 | 合计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1 | 营业收入 | *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0 | 补贴收入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 | 应税收入 | *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2 | 支出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2 | 项目支出 | *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2.1.1 | 工程支出 | *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2.1.2 | 其他费用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2.1.3 | 建设期利息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3 | 供水收入销项税(6%) | *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766.8 |
0 | 补贴收入销项税(6%)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4 | 工程项目进项税(9%) | *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4 | 人员进项税(6%)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4 | 维修进项税(9%) | 2523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90.1 |
5 | 应纳增值税 | 8135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0 | 建设期进项税摊销余额 | * | 1338.9 | 662.2 | 14.5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0 | 应缴增值税 | 8135 | 0.0 | 0.0 | 14.5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5 | 实缴增值税 | 8135 | 0.0 | 0.0 | 14.5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676.7 |
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69 | 0.0 | 0.0 | 1.0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47.4 |
0 | 教育费附加 | 244 | 0.0 | 0.0 | 0.4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20.3 |
0 | 地方教育附加 | 163 | 0.0 | 0.0 | 0.3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13.5 |
6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976 | 0.0 | 0.0 | 1.7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81.2 |
附表5:损益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年均 | 运营期第1年 | 运营期第2年 | 运营期第3年 | 运营期第4年 | 运营期第5年 | 运营期第6年 | 运营期第7年 | 运营期第8年 | 运营期第9年 | 运营期第10年 | 运营期第11年 | 运营期第12年 | 运营期第13年 | 运营期第14年 |
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2 | 补贴收入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 | 税金及附加、增值税 | 万元 | 9111.46 | 325.4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5 | 总成本费用 | 万元 | *.85 | 8678.85 | *.52 | *.06 | *.77 | *.41 | *.72 | *.41 | *.22 | 9977.81 | 9844.89 | 9705.11 | 9558.11 | 9403.53 | 9240.98 | 9070.03 |
5.1 | 付现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39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5.2 | 无形资产摊销 | 万元 | *.36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5.3 | 财务费用 | 万元 | *.10 | 3534.93 | 5598.60 | 5505.14 | 5406.85 | 5303.49 | 5194.80 | 5080.50 | 4960.30 | 4833.89 | 4700.97 | 4561.19 | 4414.19 | 4259.61 | 4097.06 | 3926.11 |
6 | 流动资金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73 | 4543.38 | 2805.12 | 2898.59 | 2996.88 | 3100.24 | 3208.93 | 3323.23 | 3443.43 | 3569.83 | 3702.75 | 3842.54 | 3989.53 | 4144.11 | 4306.67 | 4477.61 |
8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万元 | 0.00 | 0.00 | ||||||||||||||
9 | 应纳税所得额 | 万元 | *.73 | 4543.38 | 2805.12 | 2898.59 | 2996.88 | 3100.24 | 3208.93 | 3323.23 | 3443.43 | 3569.83 | 3702.75 | 3842.54 | 3989.53 | 4144.11 | 4306.67 | 4477.61 |
10 | 所得税 | 万元 | *.62 | 568.13 | ||||||||||||||
11 | 净利润 | 万元 | *.11 | 3975.25 | 2805.12 | 2898.59 | 2996.88 | 3100.24 | 3208.93 | 3323.23 | 3443.43 | 3569.83 | 3702.75 | 3842.54 | 3989.53 | 4144.11 | 4306.67 | 4477.61 |
12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 万元 | *.71 | 397.53 | 280.51 | 289.86 | 299.69 | 310.02 | 320.89 | 332.32 | 344.34 | 356.98 | 370.28 | 384.25 | 398.95 | 414.41 | 430.67 | 447.76 |
1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万元 | *.40 | 3577.73 | 2524.61 | 2608.73 | 2697.19 | 2790.21 | 2888.04 | 2990.91 | 3099.09 | 3212.85 | 3332.48 | 3458.28 | 3590.58 | 3729.70 | 3876.00 | 4029.85 |
14 | 息税前利润 | 万元 | *.12 | 7680.79 | 8123.21 | 8113.87 | 8104.04 | 8093.70 | 8082.83 | 8071.40 | 8059.38 | 8046.74 | 8033.45 | 8019.47 | 8004.77 | 7989.31 | 7973.06 | 7955.96 |
15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万元 | *.48 | *.84 | *.26 | *.91 | *.09 | *.75 | *.88 | *.45 | *.43 | *.79 | *.50 | *.52 | *.82 | *.36 | *.11 | *.01 |
16 | 利息备付率(28年) | 万元 | 89.03 | 3.18 | 1.38 | 1.40 | 1.43 | 1.45 | 1.48 | 1.51 | 1.55 | 1.58 | 1.63 | 1.67 | 1.72 | 1.78 | 1.85 | 1.93 |
17 | 偿债备付率(28年) | 万元 | 37.45 | 1.34 | 1.47 | 1.47 | 1.46 | 1.46 | 1.46 | 1.46 | 1.46 | 1.46 | 1.46 | 1.45 | 1.45 | 1.45 | 1.45 | 1.45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年均 | 运营期第15年 | 运营期第16年 | 运营期第17年 | 运营期第18年 | 运营期第19年 | 运营期第20年 | 运营期第21年 | 运营期第22年 | 运营期第23年 | 运营期第24年 | 运营期第25年 | 运营期第26年 | 运营期第27年 | 运营期第28年 |
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2 | 补贴收入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 | 税金及附加、增值税 | 万元 | 9111.46 | 325.41 | 0.00 | 21.56 | 752.65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5 | 总成本费用 | 万元 | *.85 | 8678.85 | 8890.27 | 8701.23 | 8502.43 | 8293.38 | 8073.54 | 7842.35 | 7599.24 | 7343.58 | 7074.73 | 6792.01 | 6494.70 | 6182.05 | 5853.26 | 5507.51 |
5.1 | 付现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39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5.2 | 无形资产摊销 | 万元 | *.36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3309.05 |
5.3 | 财务费用 | 万元 | *.10 | 3534.93 | 3746.35 | 3557.31 | 3358.51 | 3149.46 | 2929.62 | 2698.43 | 2455.32 | 2199.66 | 1930.81 | 1648.09 | 1350.78 | 1038.13 | 709.34 | 363.59 |
6 | 流动资金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73 | 4543.38 | 4657.38 | 4824.86 | 4292.56 | 4496.33 | 4716.17 | 4947.36 | 5190.47 | 5446.13 | 5714.98 | 5997.70 | 6295.01 | 6607.67 | 6936.45 | 7282.20 |
8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9 | 应纳税所得额 | 万元 | *.73 | 4543.38 | 4657.38 | 4824.86 | 4292.56 | 4496.33 | 4716.17 | 4947.36 | 5190.47 | 5446.13 | 5714.98 | 5997.70 | 6295.01 | 6607.67 | 6936.45 | 7282.20 |
10 | 所得税 | 万元 | *.62 | 568.13 | 0.00 | 0.00 | 0.00 | 1124.08 | 1179.04 | 1236.84 | 1297.62 | 1361.53 | 1428.74 | 1499.43 | 1573.75 | 1651.92 | 1734.11 | 1820.55 |
11 | 净利润 | 万元 | *.11 | 3975.25 | 4657.38 | 4824.86 | 4292.56 | 3372.25 | 3537.13 | 3710.52 | 3892.85 | 4084.60 | 4286.23 | 4498.28 | 4721.26 | 4955.75 | 5202.34 | 5461.65 |
12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 万元 | *.71 | 397.53 | 465.74 | 482.49 | 429.26 | 337.23 | 353.71 | 371.05 | 389.29 | 408.46 | 428.62 | 449.83 | 472.13 | 495.57 | 520.23 | 546.17 |
1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万元 | *.40 | 3577.73 | 4191.64 | 4342.38 | 3863.31 | 3035.03 | 3183.42 | 3339.47 | 3503.57 | 3676.14 | 3857.61 | 4048.45 | 4249.13 | 4460.17 | 4682.10 | 4915.49 |
14 | 息税前利润 | 万元 | *.12 | 7680.79 | 7937.99 | 7899.68 | 7221.82 | 7308.57 | 7292.08 | 7274.74 | 7256.51 | 7237.33 | 7217.17 | 7195.96 | 7173.67 | 7150.22 | 7125.56 | 7099.63 |
15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万元 | *.48 | *.84 | *.04 | *.73 | *.87 | *.62 | *.13 | *.79 | *.56 | *.38 | *.22 | *.01 | *.71 | *.27 | *.61 | *.68 |
16 | 利息备付率(28年) | 万元 | 89.03 | 3.18 | 2.01 | 2.11 | 2.04 | 2.21 | 2.37 | 2.56 | 2.81 | 3.13 | 3.55 | 4.15 | 5.05 | 6.55 | 9.55 | 18.57 |
17 | 偿债备付率(28年) | 万元 | 37.45 | 1.34 | 1.44 | 1.44 | 1.35 | 1.22 | 1.21 | 1.20 | 1.19 | 1.18 | 1.17 | 1.16 | 1.14 | 1.13 | 1.12 | 1.10 |
附表6:总投资现金流量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建设期第1年 | 建设期第2年 | 运营期第1年 | 运营期第2年 | 运营期第3年 | 运营期第4年 | 运营期第5年 | 运营期第6年 | 运营期第7年 | 运营期第8年 | 运营期第9年 | 运营期第10年 | 运营期第11年 | 运营期第12年 | 运营期第13年 |
1 | 现金流入 | 万元 | * | 0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补贴收入 | 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3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万元 | 0 | |||||||||||||||
1.4 | 回收流动资金 | 万元 | 0 | |||||||||||||||
2 | 现金流出 | 万元 | * | * | *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2.1 | 建设投资 | 万元 | * | * | * | |||||||||||||
2.2 | 流动资金 | 万元 | 0 | |||||||||||||||
2.3 | 经营成本 | 万元 | *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
2.4 | 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911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5 | 维持运营投资 | 万元 | 0 | |||||||||||||||
3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累计税前净现金流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18 | 9595 | * |
5 | 调整所得税 | 万元 | * | 0 | 0 | 0 | 0 | 0 | 1012 | 1010 | 1009 | 2015 | 2012 | 2008 | 2005 | 2010 | 2007 | 2020 |
6 | 所得税后净现金流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9698 | 9701 | 9704 | 9708 | 9702 | 9706 | 9693 |
7 | 累计税后净现金流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93 | 4199 |
8 | 折现系数 | 6.00% | 14 | 0.94 | 0.89 | 0.84 | 0.79 | 0.75 | 0.7 | 0.67 | 0.63 | 0.59 | 0.56 | 0.53 | 0.5 | 0.47 | 0.44 | 0.42 |
9 | 折现值 | 万元 | 850 | -* | -* | 9834 | 9278 | 8752 | 7544 | 7118 | 6716 | 5740 | 5417 | 5112 | 4825 | 4549 | 4293 | 4044 |
10 | 累计折现值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运营期第14年 | 运营期第15年 | 运营期第16年 | 运营期第17年 | 运营期第18年 | 运营期第19年 | 运营期第20年 | 运营期第21年 | 运营期第22年 | 运营期第23年 | 运营期第24年 | 运营期第25年 | 运营期第26年 | 运营期第27年 | 运营期第28年 |
1 | 现金流入 | 万元 | *.03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03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补贴收入 | 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3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4 | 回收流动资金 | 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现金流出 | 万元 | *.1706 | 1835 | 1835 | 1856 | 2588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593 |
2.1 | 建设投资 | 万元 | *.3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2 | 流动资金 | 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3 | 经营成本 | 万元 | *.*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1835 |
2.4 | 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9111.* | 0 | 0 | 22 | 753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758 |
2.5 | 维持运营投资 | 万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 | 万元 | *.86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累计税前净现金流 | 万元 | *.90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调整所得税 | 万元 | *.* | 2017 | 2014 | 2005 | 1832 | 1827 | 1823 | 1819 | 1814 | 1809 | 1804 | 1799 | 1793 | 1788 | 1781 | 1775 |
6 | 所得税后净现金流 | 万元 | *.7793 | 9696 | 9699 | 9686 | 9128 | 9128 | 9132 | 9136 | 9141 | 9146 | 9151 | 9156 | 9161 | 9167 | 9173 | 9180 |
7 | 累计税后净现金流 | 万元 | *.6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折现系数 | 0.06 | 1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9 | 折现值 | 万元 | 850.* | 3817 | 3602 | 3393 | 3017 | 2846 | 2686 | 2535 | 2393 | 2259 | 2132 | 2013 | 1900 | 1793 | 1693 | 1598 |
10 | 累计折现值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8147 | -6134 | -4235 | -2441 | -748 | 850 |
附表7: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建设期第1年 | 建设期第2年 | 运营期第1年 | 运营期第2年 | 运营期第3年 | 运营期第4年 | 运营期第5年 | 运营期第6年 | 运营期第7年 | 运营期第8年 | 运营期第9年 | 运营期第10年 | 运营期第11年 | 运营期第12年 | 运营期第13年 |
1 | 现金流入 | 万元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
1.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
1.2 | 补贴收入 | 万元 | 0.00 | |||||||||||||||
1.3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万元 | 0.00 | |||||||||||||||
1.4 | 回收流动资金 | 万元 | 0.00 | |||||||||||||||
2 | 现金流出 | 万元 | *.87 | *.46 | *.46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9244.80 |
2.1 | 项目资本金 | 万元 | *.92 | *.46 | *.46 | |||||||||||||
2.2 | 借款本金偿还 | 万元 | *.00 | 1811.33 | 1904.80 | 2003.08 | 2106.44 | 2215.14 | 2329.44 | 2449.64 | 2576.04 | 2708.96 | 2848.74 | 2995.74 | 3150.32 | 3312.87 | ||
2.3 | 借款利息支付 | 万元 | *.10 | 5598.60 | 5505.14 | 5406.85 | 5303.49 | 5194.80 | 5080.50 | 4960.30 | 4833.89 | 4700.97 | 4561.19 | 4414.19 | 4259.61 | 4097.06 | ||
2.4 | 经营成本 | 万元 | *.39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
2.5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9111.4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2.6 | 维持运营投资 | 万元 | 0.00 | |||||||||||||||
3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17 | -*.46 | -*.46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 | 累计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83 | -*.46 | -*.92 | -*.08 | -*.24 | -*.40 | -*.56 | -6542.71 | -2239.87 | 2062.97 | 6365.81 | *.65 | *.49 | *.33 | *.17 | *.01 |
5 | 所得税 | 万元 | *.84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369.51 | 383.94 | 1076.67 | ||
6 | 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33 | -*.46 | -*.46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4302.84 | 3933.33 | 3918.90 | 3226.17 |
7 | 累计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85 | -*.46 | -*.92 | -*.08 | -*.24 | -*.40 | -*.56 | -6542.71 | -2239.87 | 2062.97 | 6365.81 | *.65 | *.49 | *.82 | *.72 | *.89 |
8 | 折现率 | 6% | 13.76 | 0.94 | 0.89 | 0.84 | 0.79 | 0.75 | 0.70 | 0.67 | 0.63 | 0.59 | 0.56 | 0.53 | 0.50 | 0.47 | 0.44 | 0.42 |
9 | 净现值 | 万元 | *.21 | -*.40 | -*.28 | 3612.75 | 3408.25 | 3215.33 | 3033.33 | 2861.64 | 2699.66 | 2546.85 | 2402.68 | 2266.68 | 2138.38 | 1844.10 | 1733.33 | 1346.17 |
10 | 累计净现值 | 万元 | -*.40 | -*.68 | -*.93 | -*.67 | -*.34 | -*.01 | -9588.37 | -6888.72 | -4341.87 | -1939.19 | 327.50 | 2465.88 | 4309.97 | 6043.31 | 7389.48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运营期第14年 | 运营期第15年 | 运营期第16年 | 运营期第17年 | 运营期第18年 | 运营期第19年 | 运营期第20年 | 运营期第21年 | 运营期第22年 | 运营期第23年 | 运营期第24年 | 运营期第25年 | 运营期第26年 | 运营期第27年 | 运营期第28年 |
1 | 现金流入 | 万元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1.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0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64 |
1.2 | 补贴收入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3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4 | 回收流动资金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2 | 现金流出 | 万元 | *.87 | 9244.80 | 9244.80 | 9266.36 | 9997.45 | *.74 | *.74 | *.74 | *.74 | *.74 | *.74 | *.74 | *.74 | *.74 | *.74 | *.74 |
2.1 | 项目资本金 | 万元 | *.92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2.2 | 借款本金偿还 | 万元 | *.00 | 3483.82 | 3663.58 | 3852.62 | 4051.42 | 4260.47 | 4480.31 | 4711.50 | 4954.61 | 5210.27 | 5479.12 | 5761.84 | 6059.15 | 6371.81 | 6700.59 | 7046.34 |
2.3 | 借款利息支付 | 万元 | *.10 | 3926.11 | 3746.35 | 3557.31 | 3358.51 | 3149.46 | 2929.62 | 2698.43 | 2455.32 | 2199.66 | 1930.81 | 1648.09 | 1350.78 | 1038.13 | 709.34 | 363.59 |
2.4 | 经营成本 | 万元 | *.39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1834.87 |
2.5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9111.46 | 0.00 | 0.00 | 21.56 | 752.65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757.93 |
2.6 | 维持运营投资 | 万元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3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17 | 4302.84 | 4302.84 | 4281.29 | 3550.19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3544.91 |
4 | 累计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83 | *.86 | *.70 | *.98 | *.17 | *.08 | *.99 | *.90 | *.81 | *.72 | *.63 | *.54 | *.45 | *.36 | *.26 | *.17 |
5 | 所得税 | 万元 | *.84 | 1119.40 | 1164.34 | 1206.22 | 1073.14 | 1124.08 | 1179.04 | 1236.84 | 1297.62 | 1361.53 | 1428.74 | 1499.43 | 1573.75 | 1651.92 | 1734.11 | 1820.55 |
6 | 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33 | 3183.44 | 3138.50 | 3075.07 | 2477.05 | 2420.83 | 2365.87 | 2308.07 | 2247.29 | 2183.38 | 2116.16 | 2045.48 | 1971.16 | 1892.99 | 1810.80 | 1724.36 |
7 | 累计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 万元 | *.85 | *.33 | *.83 | *.90 | *.95 | *.78 | *.64 | *.71 | *.00 | *.38 | *.54 | *.03 | *.18 | *.17 | *.97 | *.33 |
8 | 折现率 | 0.06 | 13.76 | 0.39 | 0.37 | 0.35 | 0.33 | 0.31 | 0.29 | 0.28 | 0.26 | 0.25 | 0.23 | 0.22 | 0.21 | 0.20 | 0.18 | 0.17 |
9 | 净现值 | 万元 | *.21 | 1253.15 | 1165.53 | 1077.33 | 818.70 | 754.82 | 695.93 | 640.50 | 588.33 | 539.25 | 493.06 | 449.62 | 408.75 | 370.33 | 334.19 | 300.23 |
10 | 累计净现值 | 万元 | 0.00 | 8642.62 | 9808.15 | *.48 | *.18 | *.01 | *.94 | *.44 | *.77 | *.02 | *.08 | *.70 | *.46 | *.78 | *.98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