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粤CL6261(丰田) |
---|---|
项目编号 | GR2024GD* |
标的名称 | 粤CL6261(丰田) |
标的编号 | GR2024G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粤CL6261(丰田) |
转让底价(万元) | 2.38 |
挂牌日期 | 2024-10-0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18 |
资产概述 | 粤CL6261(丰田)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08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税款另计,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将税款转账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最终增值税金额以税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成交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 3.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仅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缺陷等任何瑕疵均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意向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因标的现状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拒绝签署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不得因标的现状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追究转让方或交易中心相关法律责任。 5.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成交后转让方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受让方应自行办理相关开票手续。 6. (略) 置的车辆必须过户。受让方应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意向受让方一经及提交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可能存在的瑕疵情况及相关车辆过户政策确认、知悉且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因其现状或瑕疵拒绝签署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不得因标的现状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追究转让方或交易中心相关法律责任。受让方对是否符合当地车辆过户要求等情况自行负责,意向受让方一经及提交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自行了解标的过户政策要求并确认符合标的过户资格条件。如签订交易合同后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7.标的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保管费、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粤CL193C、粤C702W3、粤CL6261、粤C9896F、粤CM065Q”共五个标的,转让方式采用五个标的整体受让优先,但可以分开受让单一标的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采用协 (略) 络竞价,其中: (1)若五个标的仅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则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优先整体转让给报名整体受让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2)若五个标的有多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 (略) 络竞价方式,从报名整体受让的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确认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若五个标的有多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且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五个标的整体转让底价的溢价,即整体转让的成交价格=五个标的转让底价之和+溢价金额。溢价金额中,30%为粤CL193C、30%为粤C702W3、29%为粤CL6261、6%为粤C9896F、5%为粤CM065Q”的溢价金额。 (3)若五个标的未有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单个项目标的仅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则以协议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该报名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若五个标的未有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某单个项目标的有多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 (略) 络竞价方式,从多家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确认该项目标的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天粤资产评估与土 (略) 出具的《珠海 (略) (略) 拟处置资产涉及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粤评报字[2024]第2114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受让方如不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且转让方重新挂牌后无再次参加交易的资格。 4.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5.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车辆行驶里程以实际数值为准。 6.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必须对转让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质量、数量、性能、功能、残缺、瑕疵和存放等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在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转让标的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况为由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或退回转让价款、赔偿。 6.受让方须知悉转让标的当地机动车变更(过户)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7.转让标的交接后,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行使和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保养、维修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未完成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手续前,受让方不得将转让标的投入运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使用后果和安全承担所有责任。 8.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接之日(即标的资产的权证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移动车辆的拖车费等。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 (略) 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R2024GD*+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珠海 (略)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2号国际会议中心公寓楼商场四楼B20-B23 | ||
法定代表人 | 廖远东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50 | 经营规模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珠海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日期 | 2024-05-2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珠海 (略) (略) 经营 (略) 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 (略)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略) 址 | http://**;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