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略) :
《年产1亿贴民族药中药散剂、1500吨银胡抗感合剂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异地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27-03-*),项目拟建 (略) 长安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4′44.399 ″,北纬23°19′ 15.410″。项目在原有生产线规模的基础上异地扩建,现有工程建设内容保持不变,主要建设综合车间、提取车间等主体工程,仓库、*醇储罐区等储运工程,污水处理站、布袋除尘器等环保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银胡感冒散剂*帖、肠胃散剂*帖、银胡抗感合剂750吨、止咳橘红浸膏87.84吨、感冒清热浸膏126吨、朱虎化瘀酊250吨,二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银胡感冒散剂*帖、肠胃散剂*帖、银胡抗感合剂500吨。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7%。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 (略) 。提取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通过总排口排入园 (略) ,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郁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新建一台6t/h的生物质锅炉,锅炉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35米高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2.烘干、炒药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提取罐、浓缩器、酒精回收塔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1#排气筒和2#排气筒排放废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要求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
3.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包装袋收 (略) 回收利用;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锅炉灰渣外运给当地农户用作有机肥料;药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净化废滤料交由相关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废机油、废机油桶和废活性炭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