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目的、面积
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2.5502公顷。该批拟征收土地涉及一宗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业用地。四至如下: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朱庄村南部,东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西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公布的宝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批拟征收土地涉及1个征收农用地区片,每公顷标准为*元,共计941.*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据实清点结算补偿。
(三)社会保障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按每公顷71.*元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共计900.*元。
三、安置意见
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41.*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按每公顷71.*元的标准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四、听证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公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五、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对现状调查有异议的,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又不办理的,将以县自然资源局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签订拟征地协议,望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30天。
2024年8月30日
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目的、面积
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2.5502公顷。该批拟征收土地涉及一宗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业用地。四至如下: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朱庄村南部,东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西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公布的宝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批拟征收土地涉及1个征收农用地区片,每公顷标准为*元,共计941.*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据实清点结算补偿。
(三)社会保障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按每公顷71.*元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共计900.*元。
三、安置意见
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41.*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按每公顷71.*元的标准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四、听证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公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五、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对现状调查有异议的,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又不办理的,将以县自然资源局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签订拟征地协议,望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30天。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