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略) :
你单位《关于审判大楼及人民法庭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司法服务,原则同意安 (略) 审判大楼及人民法庭业务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名称:安 (略) 审判大楼及人民法庭业务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码2408-*-04-03-*)。
三、项目单位:安 (略)
四、项目建设地点:安福县有关乡镇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略) 审判大楼霉变内饰及基层人民法庭的安 (略) 环境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面积*.03平方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资金。
七、如需对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筑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重要事项进行调整,请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八、请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手续齐全方可开工。
九、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一年,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未开工建设也未延期申请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