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年产30万吨沥青混合料、4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3-*-04-01-*),选址位于贵港覃塘产业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27′51.071″,北纬23°6′54.350″。生产规模:年产30万吨沥青混合料(原生20万吨,再生10万吨)、4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主体工程包括沥青混凝土搅拌楼、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生产线;辅助工程包括办公区、门卫室、配电房等;储运工程包括料场、沥青和柴油罐区、粉料立罐、回收料场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40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生产线搅拌、计量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浓度限值要求。
2. 回收的废弃沥青混凝土路面材料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3. 原生料滚筒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标准,沥青烟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SO2、NOx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 再生料(破碎后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滚筒干燥废气、沥青混凝土出料废气统一收集至焦油捕捉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标准,沥青烟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非*烷总烃、苯并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5. 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加热废气统一收集至烟气冷凝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沥青烟、非*烷总烃、苯并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6. 项目设1台天然气导热油炉用于沥青加热,配套低氮燃烧器,锅炉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7. 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粉料立罐呼吸粉尘经立罐自带反冲式滤筒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原料堆场采取三面围挡(仅保留运输进出口),输送带采取密闭措施,所有产尘环节均采取水喷淋抑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设备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降尘,不外排。
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 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有废机油的废手套或抹布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活性炭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再生。
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振动筛分废骨料、滴漏沥青及拌合残渣做生产原料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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