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53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要求,国道213线祁 (略) 口至大通 (略) 改建工程于2024年10月13日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验收组结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履行了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总体合格,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方案确定的目标值,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建设期间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验收组要求,运管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后期运营管护,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效益的正常发挥。
现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请广大人士多提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1月11日
建设单位:青海省 (略)
联系人:侯昱光/*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安徽 (略)
联系人:魏宁/*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陕西 (略)
联系人: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