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 (略) 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
(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我局就《昌吉州 (略) 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在昌吉州 (略) 站,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截至11月20日18时,共收集到反馈意见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社会公众反馈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为:
反馈意见一:建议 (略) 罚适用条件第1条内容修改:1.增加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2.审批周期修改为20个工作日。
此意见部分采纳,理由为: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重点管理类别企业无证排污的行为,不符合《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中“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不予采纳。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清单所列审批周期“20日”为工作日,采纳公众意见,修改为“20个工作日”。
反馈意见二:建议 (略) 罚适用条件第3条内容:1.环评文件类型增加报告书。2.建议将“‘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且未安装生产设备,无污染物产生”修改为“建设阶段且无污染物产生”。
此条意见不采纳,理由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规定,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企业,不符合《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中“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2.《清单》所列“未安装生产设备”的条件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也可作为印证企业未生产,且无污染物产生的证据。
现予以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 (略)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