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诸暨市石壁水库水面渔业捕捞权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其他 标的清单
权属单位: (略) (略)
序号
名称
捕捞量定额量(KG)
1
鳙鱼
15000
2
鲢鱼
10000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石壁水库水面鳙鱼(花鲢)、鲢鱼(白鲢)捕捞权,捕捞总量为5万斤(以过磅量为准,以下同),其中花鲢3万斤、白鲢2万斤,捕捞过程中起网的杂鱼需视作花鲢过磅。 2、捕捞期限(含捕捞期和清场期):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2月7日(腊月廿八)止。 3、捕捞期终止:满足以下任一情况转让终止。 (1)捕捞期满合同终止。若受让方在转让合同约定捕捞期满时捕捞量未达到限定量,不足部分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受让方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捕捞期未满,花鲢和白鲢捕捞量均达到限定量(两种鱼捕捞量上下浮动5%均视为达到限定量),合同终止,转让款=实际捕捞总量*结算价,多退少补。 (3)捕捞期未满,花鲢、白鲢其中一种鱼捕捞量达到限定量,另一种鱼捕捞量未达到限定量,允许继续捕捞,起网后的非目标鱼均须按价值折算抵扣不足部分目标鱼量,不得放回水库,达到限定捕捞量时合同终止。 4、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以挂牌成交价为基础按以下口径由交易双方另行结算,增加、减少量不影响当年交易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款。不同鱼类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调节率=挂牌成交价/42.5万元; 花鲢结算价=11.5元/斤*价格调节率; 白鲢结算价=4元/斤*价格调节率。 捕捞过程中起网的杂鱼需视作花鲢过磅。 5、捕捞区域:石壁水库水面, 具体以转让方实地交代为准。 6、起捕规格:捕捞花鲢3kg/尾以上,白鲢2kg/尾以上。 7、捕捞方式及网目规格:只允许采用一次大捕捞形式,其中拦网、赶网、张网的网目(2a)规格不得小于16cm;定制网后袋网目不得小于16cm。 受让方捕捞时禁止使用电脉冲方式赶鱼,严禁使用刺网、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方式捕捞,也不得采取钩钓、游丝网等方式,只能使用拦网、赶网、张网进行网捕,除此以外的网具均不得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8、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9、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0、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统一组织实地看样,挂牌之日起第八、九个工作日,看样联系人:楼灵超;联系电话:0575-*;看样地址: (略) 石壁水库。 1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1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13、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注册地 (略) 暨阳街道丰民路19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5M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42.50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10万元保 (略) (略) 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后,经转让方允许方可进场捕捞;受让方未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价款的,逾期未付清的转让价款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并且在转让价款付清前不允许进场捕捞,且经转让方书面催促后仍未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3.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在交易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69,开户银行: (略) 支行)。转让方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扣除转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须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15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交易合同约定捕捞期满,受让方须清场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30个自然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不计息) 5.履约保证金扣除 5.1如受让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转让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且经转让方书面催促后仍未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的; 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捕捞作业,且经转让方书面警告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受让方以任何形式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如设立钓位、开展农家乐、游泳、烧烤等娱乐项目的; 受让方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捕捞权的; 因受让方行为导致库区水质恶化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其他影响水库安全生产行为,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5.2受让方组织的捕捞作业队须符合水面作业规定的相关要求,应按照渔业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捕捞,遵守航行规则,非专业人员不得作业,相应人员需向转让方及时报备。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3受让方的捕捞作业必须保证航道通畅、标志明显,严禁设置拦江网;船只及渔具必须定点、规范放置;除捕捞人员进行捕捞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外,严禁其他人员随船进入库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5.4受让方不得从事与渔业捕捞无关的行为(包括网箱养鱼、养鳖、养蚌育珠等),严禁向水库水面及上游河流投放饲料、农药、化肥、土肥、助剂等污染水质的物质,禁止投放鱼苗。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5严禁在库区范围内配备或携带电鱼等违规工具或者违规药剂。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一切行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6严禁使用电脉冲等违规方式赶鱼,严禁使用地笼、迷魂阵、刺网等违规渔具捕鱼。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5.7起鱼点和零售点设置在转让方和石壁水库管理中心指定位置,禁止在库区指定位置外设置零售点。受让方对起鱼点和零售点人员人身安全负责,并负责维持好秩序。受让方须至少提前1天告知转让方(书面、电话等方式),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下网、起鱼,由转让方全程监督,记录过磅重量、鱼种等,起鱼点安装监控,全程在视频监控下操作,严禁自行捕捞、外运。未经转让方同意,严禁在约定的起鱼点以外起鱼。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8使用双方认可的电子秤或吊磅秤称重计量,双方签字确认过磅总量,严禁将鱼未过秤外运。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9转让方可根据渔业管理要求在库区设置监控点,受让方不得进行挪动或者破坏,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并由其负责恢复或修理。 5.10捕捞过程中产生的残鱼、病鱼、死鱼由受让方负责,双方过秤确认后计入总量。严禁将残鱼、病鱼、死鱼等扔回水库。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1严禁进行选择性捕捞,严禁挑肥拣瘦、留大弃小、留一放一等捕捞行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受让方应遵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库区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野外用火、畜禽养殖、污水直排等行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森林火灾、水质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13为保护好石壁水库原水水质,只允许1艘用于捕捞的挂浆机动船(5吨以下),其他船只(船长小于5米、清洁能源)不得超过4艘,如需配备发动机必须为全封闭,严禁在水库内发生燃油泄漏事故。机动船驾驶员须持证上岗,船只须年检合格。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整改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4合同期内,受让方应妥善使用和管理安放于泄洪闸前的拦鱼设施设备,管理及维养费用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定期检查监督,每发现一次因管理不到位或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5.15交易合同约定期满前(含合同期满日),受让方须将所有捕捞工具、船只、临时用房设施等清场完毕,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按每日5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至实际清除之日,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强行对受让方的捕捞工具、船只、临时用房设施清场。 6.如有防汛抗旱调度需要,石壁水库管理中心将提前告知受让方调度内容,受让方需无条件遵守,并及时停止捕捞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调度指令。如因防汛或供水、灌溉等调度造成受让方本次捕捞权经营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转让方索取补偿。同时因水库水位、水域面积是动态变化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水位升降、水域面积变化等风险产生的损失。 7.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如检测过程中发现水质降至III类及以下,受让方需立即停止任何捕捞行为,无条件配合石壁水库管理中心改善水质,直至水质提升到II类水及以上,方可进行捕捞。如水质下降为受让方责任,则补救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期限和转让终止条款不变。如水质下降为转让方责任或非人为因素导致,合同时间按照停捕时间长短相应顺延,顺延期满捕捞量仍未达到的,不足部分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合同自行终止;顺延期内提前达到捕捞量,合同自行终止(以实际捕捞量结算价格,结算方式按转让标的约定的结算方式另行结算)。如石壁水库管理中心因水质管理需要,要求受让方增加或减少鱼类捕捞量,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增加或减少量按转让标的最终成交结算价(参见结算价格条款)另行结算,增加或减少量不影响当年交易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款。 如因非人为因素,水质发生异常变化经补救仍未恢复II类水质或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需要,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交易价款按照实际捕捞量结算,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停捕、亏损的,经双方协商后允许视况情延长捕捞时间。 8.转让方权利和义务: 8.1 向受让方实地交代清楚水面捕捞作业范围。 8.2 根据受让方请求,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3 据实告知受让方近三年石壁水库鱼苗投放情况,同时根据投放计划于年初投放花鲢、白鲢鱼苗。 8.4 水库防汛泄洪洞闸启闭调度前,石壁水库管理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受让方。 8.5 由转让方指定固定起鱼、过磅点,提供双方认可的电子秤或吊磅秤,并安排工作人员对受让方捕鱼、起网、过磅作业行为进行监督,全程使用视频记录仪进行记录。 8.6 在库区安装高清摄像头,监督受让方是否出现违规捕捞、违规外运行为。 8.7转让方如因渔业资源调查、开渔节或旅游节等活动宣传,可在水库自行放网开展捕捞,受让方不得干涉。 9.受让方权利和义务: 9.1 捕捞过程中凡是进网的鲢鱼、鳙鱼均需要过磅外运;捕捞过程中产生的残鱼、病鱼、死鱼均计入捕捞量,经双方过磅称重后,由受让方负责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在库区。 9.2 为避免污染水质,仅允许受让方在水库使用1只5吨以下的挂浆机动船,4只小船(船长小于5米、清洁动力),如需配备发动机必须为全封闭,且捕捞过程不得产生任何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船只需停放在转让方指定区域,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使用。 9.3 受让方捕捞时禁止使用电脉冲方式赶鱼,严禁使用刺网、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方式捕捞,也不得采取钩钓、游丝网等方式,只能使用拦网、赶网、张网进行网捕,除此以外的网具均不得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9.4 受让方必须白天捕捞作业,过磅外运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经转让方和石壁水库管理中心现场共同监督,鱼称重过磅后方可外运,如有其他时间需进行捕捞、外运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5 受让方水面捕捞作业人员应为书面向转让方报备的固定人员,如需更换捕捞人员,需提前向转让方提供身份证等信息申请报备。 9.6 机动船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专业人员不得上船作业,捕捞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水面作业安全生产规程,遵守航行规则。受让方应加强捕捞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并为每位捕捞人员购置意外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9.7 受让方需自行负责合同期间捕捞进袋和已过磅渔业资源的防盗防逃工作,如发现有偷盗人员,可以联系当地派出所和渔政部门进行执法,石壁水库管理中心协助配合,因偷盗、逃跑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负。 9.8 受让方不得作出任何危害水库水质的行为,如养殖禽类、畜类,严禁污水直排,并配合转让方做好库区防汛、水政保洁、森林防火等工作;如有生产生活、临时用房、用水用电等需要,可以与转让方和石壁水库管理中心协商,转让方和石壁水库管理中心视情况无偿提供或有偿提供。 9.9 受让方需在开展捕捞前提交捕捞计划,捕捞计划中需明确渔具、捕捞用船规格、数量、存放点以及捕捞过程中的固定捕捞时间、地点,经转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场捕捞。 9.10 受让方不得在划定范围外进行捕捞作业,捕捞作业过程中不得在非起鱼点上岸,如因水库库区范围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捕捞。 9.11生产捕捞工具可以由受让方自备,也可向转让方租用现有作业工具,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9.12受让方应充分知悉转让方基于供水、防汛、防火、水质保护、有关部门检查、清淤扩容等在建拟建工程项目对渔业捕捞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当渔业捕捞遇到与上述工作相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协调。 9.13转让方有权视水质或水位情况,要求受让方减少捕捞量直至停止捕捞,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年度捕捞计划变化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置:停止捕捞的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期满捕捞量仍未达到限定量的,不足部分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合同自行终止;顺延期内提前达到捕捞限定量的,合同自行终止;减少捕捞量的,减少量按结算价格约定予以减免。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捕捞现场管理细则(石壁).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诸暨市石壁水库水面渔业捕捞权转让安全协议.docx 、 诸暨市石壁水库水面渔业捕捞权转让合同廉政协议书.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石壁水库).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0575-* 传真 邮箱 *@*63.com 地址 (略) 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楼灵超 电话 0578-*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