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546-*
电子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府前大街5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区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吨新型高效能化学处理剂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 (略) 以南、 (略) 以东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23日 至 2024年9月27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 (略) 以南、 (略) 以东,占地面积*.3平方米。项目主要购置混调釜、有机溶剂储罐、盐酸储罐、磷酸储罐等设备,以聚*烯酰胺、盐酸羟胺、柠檬酸铝、氯化锆、聚氧*烯聚氧*烯醚、表面活性剂、有机硅聚氧*烯醚、ABS、AES、乳化剂、焦磷酸盐、磷酸二氢盐、季铵盐、阳离子聚合物、氯化铵、氯化钾、均三嗪、液碱、蜡晶抑制剂、润湿剂、二*基十二烷基叔胺、戊二醛、缓蚀剂、咪唑啉、环烷酸酰胺、*醇、有机膦酸、水解聚马来酸酐、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亚铁、盐酸、氢氟酸、氟硼酸、磷酸、柠檬酸、螯合剂等为主要原材料,经上料、混合复配、化验、放料等生产工艺,年产调剖堵水综合配套技术产品*吨(堵水剂5000吨、交联剂5000吨)、油田水处理技术产品*吨(破乳剂*吨、阳离子硅油乳液*吨)、井筒化学处理技术产品*吨(稠油降粘剂*吨、清洗剂*吨、粘土稳定剂*吨、脱硫剂*吨、清蜡剂*吨、抑砂剂5000吨)、污水处理技术产品*吨(杀菌剂*吨、缓蚀剂*吨、阻垢剂5000吨、絮凝剂5000吨)、酸化处理技术产品*吨(复合酸*吨、酸化解堵剂*吨、有机缓速酸*吨、铁离子稳定剂5000吨);以栲胶、石英砂等为主要原材料,经上料、混合复配、烘干、离心、粉碎、筛分、包装等生产工艺,年产调剖堵水综合配套技术产品(暂堵剂)5000吨。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5根排气筒。上料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合复配、包装、烘干、粉碎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醇储罐、有机溶剂储罐废气经“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氢氟酸储罐、盐酸储罐废气经“负压缓冲罐+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氯化氢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林格曼黑度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醇、有机溶剂储罐采用内浮顶罐,其他储罐均为固定顶罐。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醇、氟化物、氯化氢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定期排污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二次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一同排入 (略) 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出水水质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二级标准及 (略) 进水水质要求。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桶、废包装袋收集后集中外售;沾染有机物的废包装桶、沾染有机物的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实验废液(含首次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废试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