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义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略) 、镇和乡、 (略) 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 (略) 罚 | (略) 罚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2 | 对在村庄、集 (略) 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 (略) 罚 | (略) 罚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略) 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 (略) 罚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 (略) 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 (略) 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 (略) 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 (略)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5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 (略) 罚 | (略) 罚 |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如果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如果情节严重, (略)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6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略) 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 (略) 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 (略) 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略) 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 (略) 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略) 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7 | 对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的。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8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9 | 对秸 (略) 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应 (略) 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10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略)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 (略) 规定。 (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略) 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略)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略) 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略)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略) 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略) 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1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略) 罚 | (略) 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超过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将以非法占用 (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12 | 对 (略) 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略) 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城镇建设办公室 | |
13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 (略) 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 (略) 理和报告。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城镇建设办公室 | |
14 | 对乡(镇)、 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 政府 | 城镇建设办公室 | |
15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16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 工作的督促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略) 、 (略)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 (略) 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 (略) 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 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 (略) 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略) 置发生在 (略)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办公室 | |
18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 (略) 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 (略) 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 (略) 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办公室 | |
19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 政府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
20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略) (略) 青义镇人民 政府 | 城乡规划建设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