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基)〔2024〕447号
关于吉水县消防大队门口挡土墙工程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略) 管理局: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消防大队门口挡土墙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了保护周边建 (略) 通行安全,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消防大队门口挡土墙工程(项目代码:2408-*-04-01-*)。
二、项目建设性质:改建。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城区。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 (略) 管理局,法人代表:胡其明。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长约35米、宽约0.65米、高约4.5米,并设置护栏35米,修复人行道约200平方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配套。
七、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2024年8月14日
抄送: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