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要求,现就我局草拟的《 (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6日至9月13日,如有意见,请于9月13日(包含9月13日)前,前将意见邮 (略) *@*63.com。
联系人:王思文,联系电话0459——*
附:关于印发《 (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附:
关于印发《 (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 (略) 农业农村局制定的《 (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行稿)、《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 (略) 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 (略) 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省下达的建设任务, (略) 农田建设工作; (略) 级农田建设政策制度,推荐专家到省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设计评审、审批、设计调整变更的审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略) 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储备、申报项目,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初步验收、建后管护、项目入统和上图入库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制,开展日常监管。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规划, (略) 农田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条??县(区)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区)级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区)级要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要符合立项条件和投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项目库内储备项目资源满足农田建设需要。原则上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 ???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年度任务申报制度。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级农田建设规划情况,以县(区)为 (略) 建设任务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计划。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分解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择优选项,征求项目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首要目标,根据年度任务资金计划,确定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内容要充分征求乡镇、村屯以及群众的意见,符合相关设计要求、规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勘察设计单位要规范提供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 (略) 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田间监测工程、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将项目初步设 (略) 级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评审,评审专家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应与项目法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真实、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一)勘测、设计资质。勘测资质满足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设计资质满足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
(二)设计依据。项目选择符合行业及相关规划和立项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旱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行业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编制初步设计。
(三)建设方案。项目区范围清晰,地块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建设方案经过比较,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工程设计规模、型式、结构符合项目区要求,设计内容完整;项目设计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四)设计标准。各项工程设计标准和设计深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五)设计图纸。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灌排沟渠纵横断面图, (略) 、林网、道路、建筑物、土地平整等图纸规范、齐全。
(六)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完整,编制依据充分,概算编制规范、工程造价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七)效益分析。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明显,能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八)实施与管护。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合理,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工程管护制度、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资产移交方案可行。
(九)附件材料。申报文件规范,附件、附表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五条 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和不可行。
????(一)初步设计可行是指勘察、设计资质符合要求、设计依据可靠、建设方案可行、设计标准合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概算编制符合要求、效益分析客观实际、实施与管护方案可行、设计图纸及附件材料齐全、规范。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行业规划的;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依据不可靠,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其他不符合农田建设要求的。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现场答辩、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现场答辩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一)评审准备。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调评审责任与纪律。
????(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外业考察组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三)材料审核。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
????(四)现场答辩。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中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现场提出问题,县级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现场解答。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及预防措施应进行告知和指导。
????(五)评审结论。综合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 (略) 级农业农村局应在收到评审材料2周内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可行 (略) (略)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完善的项目或不可行的项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农业农村局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选项。
第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批复,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单项工程造价和其他费用额度。县级农业农村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略) 招标选定,并应具有相应从业资质。
第二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法人依据施工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投标,项目法人对招投标结果负责。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场)、村及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检测、设备供应、原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工程开工前,县(区)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应与招标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平行检验费用的承担)、监理费的提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督促检查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程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定期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报告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参与工程自验、初步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自验、初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向实施监理的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工程监理报告、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名单,组建驻地工程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指令。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及有关施工人员。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中有因工程质量原因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五年内不得委托该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驻地项目经理部,进驻施工现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批准后严格组织施工,变更设计、方案要按要求报批;进行项目的成本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控制,做好材料进场检验和复验,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及时更换,做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隐蔽工程等验收,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鼓励乡(镇)、村派出监督员,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要进行核实,确有问题的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整改。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在符合农田建设规划、立项条件和农田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内,由市级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变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六条??项目调整、变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终止项目是指项目在未开工或建设过程中,由于规划调整、项目申报失实、评估论证不准确、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终止项目由县(区)、市逐级申报,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复。
第三十八条??终止项目已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负担;已完成部分建设内容的,经第三方审计后,收回剩余资金。经批复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配套资金收缴方式和时限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竣工验收及考评
第三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在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实施管理、建后管护等进行的全面验收。
第四十条??申请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变更设计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各项工程、设备级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各单项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四方验收并合格。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经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已制定落实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方案。
(五)已完成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的落实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信息阶段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并完成入统。
(七)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八)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合格。实体工程已经检测合格,形成检测报告,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 (略) 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十一条??验收内容。县级初步验收情况,农田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及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耕地质量提升方案落实情况,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移交管护情况,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文档管理情况,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情况。
第四十二条??验收依据。国家和省农田建设政策、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程,年度任务资金计划、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工程调整变更批复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资金拨付文件等。
第四十三条??验收方法。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实地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将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四条??验收应具备的备查资料。
(一)验收提交资料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意见、检测报告、复核报告。
(二)依据性资料
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项目概算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及批准文件。
(三)实施管理资料
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资料,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委托书,实施管理各项制度,会议纪要、影像资料,土地权属管理资料,资金使用管理资料。
(四)成果资料
初步验收报告及结论,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造价评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耕地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建后管护资料。
第四十五条??验收程序。县级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建设完工并进行初步验收后, (略) 级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级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落实验收组或确定社会专业机构。成立专门验收组的, (略) 农业农村局指定,成员由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等组成。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可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方式确定,市农业农村部门派联络员负责工作协调。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当地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验收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验收结果。市级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移交和管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局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七)颁发证书。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级农业农村局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归档备案。项目竣工验收考评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四十九条??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工程和设备管护
第五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筹集管护经费。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额外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我市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购置仪器、设备等。
第五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及时明确工程、设备的产权归属,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工程、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和使用,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局应积极探索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推行先进管护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租赁、承包、组织合作以及移交等方式对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备 (略) 场机制,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因地制宜,尊重项目区群众意愿,通过宜租则租、宜包则包,做到农民拥护,经营、使用者有效益。
第五十五条??项目区新建的工程、新购置的设备从筹资、建设到经营 (略) 场机制,在项目建设前就按不同资金来源明晰产权,落实经营管护主体。
第五十六条 ?通过租赁、承包、合作经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备取得的收入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的收入和使用实行公示制,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和设备管护的指导,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备运行管护的监测评价工作。重点是工程运行管理、产权、管护资金、建后管理、耕地质量提升、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情况。项目工程、设备运行管护情况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项目绩效考评范围。
第五十八条??县(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建后管护细则,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一条??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招投标、参建单位资质、参建单位进场人员、进场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施工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并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六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十四条??县(区)农业农村 (略) 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八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六十五条??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略) 、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六十六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在中央财政资金足额列支的基础上,其余不足部分,有县(区)本级财政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与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略)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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