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市通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800台微电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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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年产*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宿城区龙河工 (略) (略) 交叉口东北,主要从事微电机生产、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现拟计划投资*万元,购置与安装绕线机、自动插端子机等共728台(套)生产设备,购买卷料、漆包线、五金件等原辅材料,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台微电机规模。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龙河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应使用符合《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要求的低VOCs原料,并适时实施清洁原料替代。污染治理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要加强涉VOCs物料贮存、运输,含VOCs原辅材料须密闭存放并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并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注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混动气旋喷淋塔+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浸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混动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排放限值,浸漆烘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有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浓度限值,厂界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2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792t/a
2.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520t/a、COD≤0.756t/a、SS≤0.504t/a、氨氮≤0.063t/a、TN≤0.101t/a、TP≤0.008t/a;
3.固废: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申请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