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5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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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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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5 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开发区宋旗镇隆鑫村洋界组 |
建设单位 | 贵州贵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贵州科正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7039.28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4万元。本项 (略) 宝林 (略) 现有厂房进行有机肥生产。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生物有机肥5万吨,原料为:秸秆、畜禽粪、中草药残渣、发酵剂(微生物发酵菌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租赁已建成的生产厂房修缮后进行生产加工。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厂房的修葺及场地地面破损的修补问题。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靠厂址现有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废水不外排。施工设置必要的防尘硬件措施,通过洒水抑尘、冲淋施工运输车辆、做好施工场地管理、加强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维修保养等措施,防止扬尘(粉尘)污染。优化施工方案设计,合理布设强噪声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管理施工机械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噪声污染。配置垃圾桶,定期清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回收可利用的部分,不可回收利 (略) 管理部门指定堆放场所;装修废物分类回收利用或外售,不外排;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存放在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产生的生活废水约为612m3/a(2.04m3/d),生活废水依托厂区内原有的三座化粪池收集后,定期委托清掏,废水不外排。水循环冷却塔产生的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废水总量2.304m3/d)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至果园等种植类企业进行消纳。产生的生活废水经新建的5m3的隔油池收集后,油脂需委托废旧油脂回收单位,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回收处理,生活废水不外排。锅炉及冷却水只需定期补充,正常损耗即可,无废水产生。项目在靠近大门场地水平低处设置一座容积不小于75m3初期雨水收集池,用于收集雨水。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后可用于道路洒水。项目需于厂区地势较低处设置一座容积不小于 64m3渗滤液收集池,用于收集原料中畜禽粪在堆存初期和发酵产生的渗滤液。发酵堆产生的渗滤液经过发酵场收集池收集后回浇于发酵堆体上,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置一台电加热炉,利用电能加热对原料进行烘干以使原料含水率符合有机肥的生产要求。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发酵工序中产生的臭气,秸秆破碎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和转运过程产生的少量无组织粉尘。建设单位对车间喷洒除臭剂进行除臭,同时对发酵车间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共四台)+生物除臭器处理后由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营运期臭气H2S、NH3排放标准执行《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中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营运期臭气H2S、NH3无组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中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的二级标准。在秸秆粉碎时,需在破碎机产尘设备上方加装集气罩对颗粒物进行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粉尘无组织排放的少量粉尘及臭气设置多台排风扇,加强车间通排风。本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标准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用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筛分后的残渣收集后回收用于生产;包装废物经收集后统一外售;更换下来的生物除臭器内部填料废料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