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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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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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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略) 办 | 是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公示地址 | http://**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MB** | 实施主体编码 | *MB*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1 |
查询方式 | http://**;0777-*;灵山县三海 (略) 5号县政务服务中心法人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立项用地规划阶段)4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200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十条,在灵山县本级范围内,县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且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审批)。 | ||
权限划分 |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根据《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水水保 [2017]3号): (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中央立项, (略) 批准外的其他项目; 2.中央立项,非跨省项目; 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方土石方量不足*立方米的水利项目; 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5.自治区立 (略) 项目和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 (二)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自治区立项除水利厅审批外其他项目;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且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跨县( (略) 、区)的项目。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证措施明确。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 通过审查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发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发>办法》(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2018)。 2.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选址(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并按提高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布设水土保持措施; 4.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不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 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合理; 6.弃土弃渣开展综合了利用调查且综合利用方案明确; 7.弃土弃渣位置明确、选址及堆渣方案合理; 8.土石方借方来源明确,取土场取料场设置合理; 9.表土资源调查明确,表土保护措施合理; 10.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措施等级标准合理,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11.水土保持施工方法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符合“三同时”制度和“先拦后弃”原则; 12.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频次、监测点位布设符合标准要求; 13.水土保持投资符合有关投资编制要求; 14.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抄袭、拷贝; 15.报告书附图绘图比例、图例、标注等符合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制图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