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67家准予排污权回购的排污单位予以公示:
表格见附件。
公示期为 2024年9月12日至 9月19日,共计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 (略) 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申请复核。
联系人: 周露莹 联系电话:*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67家准予排污权回购的排污单位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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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 2024年9月12日至 9月19日,共计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 (略) 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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