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天合 (略) 编制的《柴参1-浅1井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3年3月7日第八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10万元(环保投资7.2万元),在位 (略) 达坂城区东沟乡X020(鹰舞大道)约290米处(井口坐标为:东经88°29"24.222",北纬43°30"21.387")新钻探井1口,井号为柴参1-浅1井,井型为直井,设计井深:1000m,采用二开井身结构,钻至目的层取心后,井场和道路恢复原状,全井段封孔处理。工程总占地面积为10500m2(均为临时占地),场内设置钻井平台1套,放置钻井泥浆不落地系统;井场外设置两座放喷池(2×240m3)等土建设施。项目开工前,需征得自然资源、规划、林草、水务等部门同意。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施工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严禁堆放在阿克苏河道范围内,需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四)项目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附近基础设施齐全民房,不得向外环境排放生活废水。
(五)项目钻井废水、钻井泥浆和岩屑排入泥浆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工程,分离出的固相经压滤处理后临时堆放在岩屑堆放临时区域(做好防渗),做相关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规定的岩屑综合利用, (略) 开发区块内修路、铺垫井场;经检测不合格的岩屑,针对不合格项,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处理后的岩屑应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规定。
(六)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废物及可能产生的含油岩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临时暂存容器,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合规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勘探期结束后,勘探过程中的钻机、发电机、防渗膜等临时设施进行移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生态恢复。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测、应急响应”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柴参1-浅1井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天合 (略) 编制的《柴参1-浅1井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3年3月7日第八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10万元(环保投资7.2万元),在位 (略) 达坂城区东沟乡X020(鹰舞大道)约290米处(井口坐标为:东经88°29"24.222",北纬43°30"21.387")新钻探井1口,井号为柴参1-浅1井,井型为直井,设计井深:1000m,采用二开井身结构,钻至目的层取心后,井场和道路恢复原状,全井段封孔处理。工程总占地面积为10500m2(均为临时占地),场内设置钻井平台1套,放置钻井泥浆不落地系统;井场外设置两座放喷池(2×240m3)等土建设施。项目开工前,需征得自然资源、规划、林草、水务等部门同意。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施工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严禁堆放在阿克苏河道范围内,需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四)项目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附近基础设施齐全民房,不得向外环境排放生活废水。
(五)项目钻井废水、钻井泥浆和岩屑排入泥浆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工程,分离出的固相经压滤处理后临时堆放在岩屑堆放临时区域(做好防渗),做相关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规定的岩屑综合利用, (略) 开发区块内修路、铺垫井场;经检测不合格的岩屑,针对不合格项,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处理后的岩屑应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规定。
(六)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废物及可能产生的含油岩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临时暂存容器,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合规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勘探期结束后,勘探过程中的钻机、发电机、防渗膜等临时设施进行移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生态恢复。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测、应急响应”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柴参1-浅1井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