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因辖区内宁夏 (略) 等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无法联系,未向我局提交起重机械、锅炉、电梯等12台特种设备书面停用申请,并且已超过检验周期。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拟对上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 (略) 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依法作注销处理,原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一律作废。如非法投入使用, (略) 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953-*
附件: (略) 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注销特种设备名单
(略) 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