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步啟,经理。
当事人罗联冠,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槐南镇隔坪村陈厝洋**号, (略) 码: *** ****5016。
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7月23日,福建省大 (略) ( (略) )的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获得原三明 (略) 环评审批。根据获批环评报告表要求,矿硐涌水经 (略) 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其余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2022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回用工程和浇灌设备,矿硐涌水采用潜水泵抽至沉淀池沉淀后外排,并于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7日期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该违法投产使用的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罗联冠( *** ****5016)。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4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当 (略) 告知书后,于2022年6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2014年4月编制的环评报告表中矿井涌水不外排不符合矿山运作要求,未有矿山企业采取灌溉林地不外排方案,不切实际。矿硐涌水经初沉池、加药池并配套了加药装置和清水池,出水水质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水标准,优于环评和批复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因此于2018年12月向 (略) 提交了《福 (略) 关于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保措施变更情况的报告》并备案。
(二)2018年至2 (略) 委托福建省 (略) 先后对本矿山涌水进行多次水质检测化验,各项指标均未超标,水质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水标准。
(三)2022年2月17日三明市大 (略) 提出的“项目办理竣工环保验收,久拖未验,且无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等七条环保整改意见,已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并形成报告进行了反馈。
(四)2022年3月1日,项目办理了排污登记,同年3月12日已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审并验收通过。根据验收监测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果,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的验收情形对项目逐一核查,无不合格项。
(五)于2022年5月再次委托专家召开评审会,增设一 (略) 理设施, (略) 理更加优化。
综上, (略) 申 (略) 罚款人民币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改为责令限期整改,结合矿山实际重新编制环评报告表。当事人罗联冠申 (略) 罚款人民币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改为批评教育,责成定期检查维护环保设施,加强工作人员环保意识和自觉性,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矿区内绿化管理,维护绿化体系,充分发挥绿化对矿区内的环境调节。
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并经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认为:
(一) (略) 委托福建省华厦能 (略) 编制《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报告表》并以此向原三明 (略) 报批, (略) 对所提交的《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报告表》结论认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略) 应对原报批的环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当事人认为原获批环评不符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四十条第一款应当重新报批。 (略) 所称的提交了《福 (略) 关于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保措施变更情况的报告》并备案的行为非法定流程,也未获得三明 (略) 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四十条第一款、《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9点, (略) 认为废水不外排不切实际,要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属于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评而非简单地提交变更情况报告。
(二)《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报告表》中未设置废水排放口。根据《三明 (略) 关于批复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2014〕 (略) )的要求:“各钻探点应建设泥浆沉淀池,钻探冷却 (略) 理后回用或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弃渣场下方设置沉淀池,弃渣场淋溶 (略) 理达标后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矿硐涌水经 (略) 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其余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 (略) 多次对矿山涌水采样检测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其结果不 (略) 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自主网上申请,若在监管过程中被发现与环评不符等错误, (略) 门有权予以撤销。
(四)《福建省大 (略)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本次调查时生活污 (略) 理后与矿洞水、废石淋溶水经弃渣场下方的 (略) 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水标准,排入附近小溪”与《三明 (略) 关于批复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2014〕 (略) )的要求:“各钻探点应建设泥浆沉淀池,钻探冷却 (略) 理后回用或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弃渣场下方设置沉淀池,弃渣场淋溶 (略) 理达标后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矿硐涌水经 (略) 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其余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矛盾。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9点的规定, (略) 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略) 所称2022年3月12日已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审并通过的验收不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不可信,因此2022年2月17日提出的整改意见也并未整改到位。
(五)根据获批环评要求, (略) 废水不得外排,若要将废水外排, (略) 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即使增设一 (略) 理设施在未重新报批环评前也不允许将废水外排。
(略) 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于法无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福建省大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
10.《三明 (略) 关于批准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2014〕 (略) );
*** 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7日出入井人员检身登记表摘录;
12.福建省大 (略) 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保问题整改反馈报告;
13.《三明 (略)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田环监〔2022〕 (略) );
14.福建省大 (略) (略) 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15.《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4号)及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作 (略) 罚:
1.对福建省大 (略) 共处罚款人民币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罗联冠( *** ****5016)处罚款人民币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对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略) ,地址:三明市三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大田)
2022年6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门审批决定要求 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 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 (略) 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 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 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略) 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措施: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略) 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 (略) 罚金额M: (略) 罚上限N: (略) 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 (略) 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污染后果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3 |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2 |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 ||
序号 | 1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2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1 |
法定代表人胡步啟,经理。
当事人罗联冠,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槐南镇隔坪村陈厝洋**号, (略) 码: *** ****5016。
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7月23日,福建省大 (略) ( (略) )的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获得原三明 (略) 环评审批。根据获批环评报告表要求,矿硐涌水经 (略) 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其余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2022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回用工程和浇灌设备,矿硐涌水采用潜水泵抽至沉淀池沉淀后外排,并于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7日期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该违法投产使用的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罗联冠( *** ****5016)。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4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当 (略) 告知书后,于2022年6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2014年4月编制的环评报告表中矿井涌水不外排不符合矿山运作要求,未有矿山企业采取灌溉林地不外排方案,不切实际。矿硐涌水经初沉池、加药池并配套了加药装置和清水池,出水水质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水标准,优于环评和批复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因此于2018年12月向 (略) 提交了《福 (略) 关于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保措施变更情况的报告》并备案。
(二)2018年至2 (略) 委托福建省 (略) 先后对本矿山涌水进行多次水质检测化验,各项指标均未超标,水质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水标准。
(三)2022年2月17日三明市大 (略) 提出的“项目办理竣工环保验收,久拖未验,且无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等七条环保整改意见,已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并形成报告进行了反馈。
(四)2022年3月1日,项目办理了排污登记,同年3月12日已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审并验收通过。根据验收监测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果,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的验收情形对项目逐一核查,无不合格项。
(五)于2022年5月再次委托专家召开评审会,增设一 (略) 理设施, (略) 理更加优化。
综上, (略) 申 (略) 罚款人民币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改为责令限期整改,结合矿山实际重新编制环评报告表。当事人罗联冠申 (略) 罚款人民币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改为批评教育,责成定期检查维护环保设施,加强工作人员环保意识和自觉性,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矿区内绿化管理,维护绿化体系,充分发挥绿化对矿区内的环境调节。
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并经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认为:
(一) (略) 委托福建省华厦能 (略) 编制《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报告表》并以此向原三明 (略) 报批, (略) 对所提交的《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报告表》结论认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略) 应对原报批的环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当事人认为原获批环评不符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四十条第一款应当重新报批。 (略) 所称的提交了《福 (略) 关于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保措施变更情况的报告》并备案的行为非法定流程,也未获得三明 (略) 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四十条第一款、《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9点, (略) 认为废水不外排不切实际,要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属于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评而非简单地提交变更情况报告。
(二)《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报告表》中未设置废水排放口。根据《三明 (略) 关于批复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2014〕 (略) )的要求:“各钻探点应建设泥浆沉淀池,钻探冷却 (略) 理后回用或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弃渣场下方设置沉淀池,弃渣场淋溶 (略) 理达标后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矿硐涌水经 (略) 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其余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 (略) 多次对矿山涌水采样检测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其结果不 (略) 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自主网上申请,若在监管过程中被发现与环评不符等错误, (略) 门有权予以撤销。
(四)《福建省大 (略)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本次调查时生活污 (略) 理后与矿洞水、废石淋溶水经弃渣场下方的 (略) 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水标准,排入附近小溪”与《三明 (略) 关于批复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2014〕 (略) )的要求:“各钻探点应建设泥浆沉淀池,钻探冷却 (略) 理后回用或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弃渣场下方设置沉淀池,弃渣场淋溶 (略) 理达标后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矿硐涌水经 (略) 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其余用于浇灌林地不外排。”矛盾。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9点的规定, (略) 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略) 所称2022年3月12日已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审并通过的验收不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不可信,因此2022年2月17日提出的整改意见也并未整改到位。
(五)根据获批环评要求, (略) 废水不得外排,若要将废水外排, (略) 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即使增设一 (略) 理设施在未重新报批环评前也不允许将废水外排。
(略) 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于法无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福建省大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
10.《三明 (略) 关于批准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明环审〔2014〕 (略) );
*** 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7日出入井人员检身登记表摘录;
12.福建省大 (略) 奇韬银场矿区银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保问题整改反馈报告;
13.《三明 (略)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田环监〔2022〕 (略) );
14.福建省大 (略) (略) 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15.《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4号)及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作 (略) 罚:
1.对福建省大 (略) 共处罚款人民币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罗联冠( *** ****5016)处罚款人民币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 *** )。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对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略) ,地址:三明市三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大田)
2022年6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门审批决定要求 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 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 (略) 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 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 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略) 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措施: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略) 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 (略) 罚金额M: (略) 罚上限N: (略) 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 (略) 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污染后果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3 |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2 |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 ||
序号 | 1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2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