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下半年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冀医保规【2023】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定兴县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2023年度下半年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周六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申请受理地点 (略) 民服务中心 三、申请受理范围及流程 申请定兴县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由定兴县城镇职工医保中心受理。 申请定兴县城乡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定兴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受理。 在按要求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受理基础上, (略) 局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定点纳入工作。 四、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纳入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好。 (略) 技术力量要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 (略) 要好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或 (略) 的对应科室;门诊须具备特色诊疗,如特色中医、互联网诊疗等,技术力量要好于现有定点。 (二)服务优。就医指南、导诊及简易门诊等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就医秩序良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住院手续简便、快捷;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有互联网诊疗服务者优先。 (三)价格低。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同级别定点要求;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 (四)布局合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参保人均等享受医保服务,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便利。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 3000 人或半径 500 米内无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 1 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 (五)分类纳入。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体检、离休等定点按类别,根据对应标准分别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等定点需在已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基础上申请。 二、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六)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 (七)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三、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以体检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略) 、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等定点类别;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资料 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 《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科室设置一览表 (五)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六)职工花名册; (七)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八)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 (九)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十)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十一)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城镇职工医保中心:0312-* 城乡居民医保中心:0312-* 定兴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 |
名称: |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下半年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 索引号: | ylbzj/2023-00055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