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 (略) KSZFCG(GK)(2015)51号” (略)
我中心将于 * 日10:30( (略) 时间)为喀 (略) 采购普通高中实验教学仪器项目(文件编号:KSZFCG(GK)(2015)51号),现对招标文件中有关事项作如下变更:
招标文件中B投标文件的编写第十项“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提供,其中 1)―8)项为开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 (略) 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不接受第二次提供)。”现变更为“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提供,其中 1)―9)项为开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 (略) 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不接受第二次提供)。”
其他不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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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