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管桩 | PHC500AB120 | *.00 | 米 | 1、供货名称:预制管桩。 2、供货地点:东营利津滨海新区化工园内山东省新 (略) *吨/年*基*醇胺项目施工现场,包含*类仓库、产品罐组、公用工程站、管廊、灌装站、*胺罐组、控制室、配电室、生产装置、消防水泵房、循环水场、研发楼、雨水监控及事故水池、装卸设施各单体,现场具体放置位置由*方指定。 3、供货时间:按照*方供货计划及时供货,满足现场需求。 4、供货范围、数量:按桩基招标设计图纸,管桩工程量约为*米,以后期出具的施工图为准,实际工程量可能存在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具体以*方材料订单为准。供货方不得因总供货数量与暂估量相差较多而提出任何异议及费用的增加。 各单体桩长及工程量如下表 序号装置名称桩型号桩长套数长度(m) 1*类仓库(PHC500*)+(PHC500*)+b* 2产品罐组(PHC500*)+(PHC500*)+b* 3公用工程站(PHC500*)+(PHC500*)+b* 4管廊(PHC500*)+(PHC500*)+b* 5灌装站(PHC500*)+(PHC500*)+b* 6*胺罐组(PHC500*)+(PHC500*)+b* 7控制室(PHC500*)+(PHC500*)+b* 8配电室(PHC500*)+(PHC500*)+b* 9生产装置(PHC500*)+(PHC500*)+b* (PHC500*)+(PHC500*)+b* 10消防水泵房(PHC500*)+(PHC500*)+b* (PHC500*)+(PHC500*)+b* 11循环水场(PHC500*)+(PHC500*)+b* (PHC500*)+(PHC500*)+b* 12研发楼(PHC500*)+(PHC500*)+b* 13雨水监控及事故水池(PHC500*)+(PHC500*)+b* 14装卸设施(PHC500*)+(PHC500*)+b* (PHC500*)+(PHC500*)+b* (PHC500*)+(PHC500*)+b* 15合计需采购* 注:实际工程量可能存在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具体以最终设计图纸为准,供货仅管桩,不含桩尖。 5、桩型:PHC500AB120。 二、设计制作标准 1、管桩设计制作标准 执行图集:23G4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国标)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C80,抗渗等级P12,接头采用焊接连接。除图集中规定的箍筋加密区范围以外,还应按具体最终设计桩身加密区范围要求进行制作施工;桩长按最终单体设计要求为准。 管桩的质量要求要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T *-2023相关规定。 2、材料标准 2.1桩采用C80混凝土,抗渗等级P12;桩中钢筋(对纵筋、箍筋均应满足)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2.2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抗硫酸水泥或经处理(掺入抗硫酸盐的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的硅酸盐水泥。 2.3混凝土拌合水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用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00mg/L。 2.4胶凝材料中的氯离子含量应≤0.06%,含碱量<3.0kg/m3。最大水胶比0.35,胶凝材料最少用量430kg/m3。胶凝材料中还可掺入钢筋阻锈剂等外加剂其质量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201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的有关要求。 2.5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不得采用含有氯盐或有害物的外加剂。掺合料不得对桩产生有害影响,使用前必须对其相关性能和质量进行试验验证。 2.6为提高桩身防腐蚀性能,要求28d龄期氯离子迁移系数≤4.0X10-12m/s。 2.7抗硫酸盐等级:KS150≥0.85。 三、出厂运输及存储要求 1、出厂技术质量文件要求 1.1技术质量文件包括:混凝土原材料、外加剂、钢棒、钢筋检试验报告、复检报告、混凝土强度报告、管桩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报告(防腐蚀桩提供防腐蚀性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 1.2所有到场预制桩,均需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与供货同步进行,否则逾期付款责任由供货方自负。 1.3预制桩产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合格证编号、采用标准或图集号、品种、规格、型号、长度及壁厚、产品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制造日期或预制桩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字盖章。 1.4技术质量文件提交是供货方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供货方在合同供货工作全部履行完成的同时,技术质量文件原件(不少于3套)也应同步完成并报送*方,要求文件齐全、准确、可追溯。 2、出厂验收要求 2.1供货方应对预制桩做出厂前检查,其规格、批号、制造日期等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2.2预制桩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100%后才能出厂。 3、运输卸车要求 3.1供货方承担装车及运输费用,运输至*方指定位置;*方负责现场卸货并承担费用。 3.2供货方必须按照规范、图集要求进行运输、吊装、堆放。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运至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检查,严禁供应质量不合格及非现场卸货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 4、存储要求 4.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桩身受力均匀。堆放时桩应稳固,不得滚动;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当场地条件需要叠层堆放时,不宜超过4层;底层最外缘的桩应用木楔塞紧,保证稳固;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方或枕木,不得使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 4.2如果订单为备桩,桩长为暂定值,后期施工过程中供货方根据设计桩长进行节配调整。 4.3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未报经*方签字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货方自负。 四、到货验收要求 1、*方、监理(或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方对预制桩进场共同验收,检查技术质量文件、预制桩外观的符合性。如果验收不合格,或者接收后发现不合格的预制桩,供货方应无条件的采取退场更换措施,承担所有费用。 2、预制桩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图集要求进行验收。外观质量验收不免除供货方质量责任,施工过程发现预制桩质量问题,供货方负责退场处理。 3、当对进场预制桩质量有异议时,供货方负责对有异议的预制桩及构配件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如检查合格,费用应由提出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由供货方承担。 4、无损耗,由供货方承担制作、装车、运输过程中一切供货方原因造成的正常、非正常损耗。 五、进度要求 1、现场桩基计划工期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供货方按照*方供货计划及时供货(开工前第一批管桩应到货),满足现场需求。避免造成影响桩基正常施工或多余桩的倒运。每次订单发出后,管桩首次到场时间为7天,后续*方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提前1-3天通知供货方供应数量,双方共同确认后组织发货。 *方未发订单,供货方自行加工制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2、供货方如果未按约定时间逾期供货的,按照*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供货方根据*方的供货计划,编制预制桩制作、供货计划,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上报*方。 4、合同履行期间,如有需要,供货方须按*方要求参加工程例会及相关会议。 5、供货方如果逾期供货,应按约定供货时间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方,说明延误原因和弥补方案。 六、质量要求 1、供货方对预制桩产品质量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规定的合格品。制作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图集的规定要求。若标准有不统一,以标准高者为准。 2、预制桩外观质量应平整、密实、色感均匀,无露筋、裂缝、孔洞、折断等缺陷,碎强度、添加剂、外观、桩长、桩端部倾斜、外径、壁厚、桩身弯曲度、端板平整度、碎保护层厚度等满足设计、规范、图集要求。 3、供货方需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品牌,保证采购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合同、设计、规范的要求;供货方应承担其采购材料责任和合同义务。 4、供货方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对混凝土、钢筋等原材料的相关性能进行复验,预制桩到货时供货方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5、供货方应在距预制桩端部处的外表面设置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制作厂的厂名或注册商标、预制桩制作标准、制作日期、预制桩编号、合格标识等。 6、供货方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控制体系,保证在预制桩制作、运输过程中得到有效的运行,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 7、*方有权派遣人员到供货方制作厂检查、监造,供货方应积极配合支持。 8、供货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对各项作业的质量检验记录、各项作业程序全部及时、准确记录。对合同执行期间的质量控制文件、与质量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报告及时收集整理,保证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 七、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投标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八、HSE管理要求 1、供货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劳保着装、佩戴安全帽。 2、如果供货方的安全事故造成了*方的任何损失,供货方除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将按合同及*方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在预制桩送货期间,供货方应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影响正常的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