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陵经开区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铜陵经开区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项目 | ||
建设地点 | 铜陵经开区东部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 | ||
建设单位 | (略)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项目概况 | 本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拟利用钟顺污水处理厂内预留空地(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和钟顺污水处理厂现有一期二阶段工程的部分已建池体(占地面积约8518平方米),建设铜陵经开区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吨/日(含高难废水4000吨/日,一般化工废水6000吨/日),处理工艺为:高难废水经预沉池+铁碳芬顿池+铁碳芬顿沉淀池处理后,与一般化工废水一并排入综合调节池均质调节,再经水解酸化池+改良A2O生化池+二沉池及后沉池+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及BAF池+活性炭滤池+尾水V型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是新增高难废水预沉池、铁碳芬顿池、铁碳芬顿沉淀池等设施用于高难化工废水预处理;二是将钟顺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工程的已建的水解池与中沉池、A2O生化池分别改造成本项目的调节池与事故池、水解及生化系统,并新增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及BAF池、活性炭滤池、尾水V型滤池、接触消毒池和污泥处理系统等设施,建设1套*吨/日的化工废水处理系统;配套建设加药间等储运工程,废气处理、固废处理、环境风险防控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在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一)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皖发改产业〔2022〕355号)的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专管或明管输送 (略) ,化工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你公司应加 (略) 建设,确保专用污水处理厂 (略) 同步投入使用。 (二)你公司应按照《化工园区混合废水处理技术规范》(HG/T5821-2020)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信息,合理区分高难废水和一般化工废水,并优化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确保满足化工污水的处理需求和《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的管理要求,并考虑适当留有一定的设计余量。进一步优化项目布局,厂区平面布置应满足各处理单元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要求。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给排水系统,严禁污水排 (略) ,并做好与钟顺污水处理厂现 (略) 的有效衔接。厂内废水收集管线需按照“可视化、明管化”管理要求布设,并标明废水种类和流向;建立清晰 (略) 布局走向图,避免与非化工园 (略) 相互干扰或混合。初期雨水经一般化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现阶段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并在厂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带。高难废水调节池、高难废水预沉池、铁碳芬顿池、铁碳芬顿沉淀池、综合调节池、水解池、改良A2O生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等处理单元须密闭设置,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管道收集,经生物过滤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废化学品包装袋、废润滑油(桶)、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污泥应按《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规定的标准、方法、批次要求开展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设置高噪声设备。对空压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 (八)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防腐、防漏、防混等措施,加强对厂区内运转设备、输送管道等系统的泄漏检测与管理维修工作,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各废水处理单元、污泥处理系统、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储存区域、加药车间、废水输送管线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定期对防渗层进行维护。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池和环境应急措施,一旦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应急池、紧急切断下游排放闸口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以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法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状态下次生环境影响程度可控。 (十)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综合性分析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要组织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上报新、改、扩建项目的重点环保设施设备信息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等隐患问题,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不得排放不达标废水。与纳管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或协议,就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等内容明晰双方责任,确保进水浓度满足纳管要求。按照《报告书》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入河排污口处设置人工采样点、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数据、在线监测数据须与生态环 (略) 。若污水处理厂出现进水浓度长期偏低或汛期处理水量异常增大等问题,你公司应安排专人及时排 (略) 是否存在破损、错混接、漏接等问题,杜绝雨污混流。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标识牌等,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四、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指标执行。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履行入河排污口审核手续,并严格执行审核意见相关要求。 五、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九、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十、请经开区安环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办理部门 | 开发区安环局 | 受理地点 |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63.com |
附件: 《铜陵经开区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铜陵经开区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