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九江新 (略)
法定代表人:陈汉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N
地址: (略) (略) 生态工业城内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现查明:
当事人九江新 (略) 于2024年1月8日、2024年4月10日,分别对牌照为赣G1**16、赣G1**5G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分别为430元、820元,检测监控录像显示,两辆车检测过程中检测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B2.3.1.5技术规范,但当事人均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11月20日现场照片1张、11月28日现场照片2张、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条环检记录不合格,在检验过程中检测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中B2.3.1.5技术规范;
3.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凭据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2辆机动车的检测费用共计1250元;
4.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为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2辆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九江新 (略) 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但其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规定,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 (略) 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8号),告知 (略) 拟 (略) 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有:1.探测头插入排气管时需工作人员平躺钻入车厢地下进行作业,检测中如要观察需钻入车厢下面,既不安全也不方便,是操作人员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绝非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已进行整改,观察不便问题前期自查已发现,已于2024年5月份采用移动式摄像头对探测头插入深度进行实时监控,两辆车已召回按照标准规范复检,检验合格。申请从 (略) 罚。
经2024年12月 (略) 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当事人采样探头在检测过程中逐渐脱落,但操作人员观察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探头深度不足400mm,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其陈述申辩内容中的已进行整改等情况在 (略) 罚决定时已予以考虑,故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当事人九江新 (略) 作出如 (略) 罚:
1.罚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仟*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 (略) (略) 或者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九江经济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