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南湖区科创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 (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等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南湖区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 (略) 络等方式提出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南湖区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19日
南湖区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湖区科创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 (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等规定,进一步支持南湖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人才科创项目,增强全区金融支撑能力,加大项目引育力度,结合我区实际,设立科创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创基金是指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区科技局担任业务指导部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市场运作”原则运行。
第二章科创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三条科创基金总规模10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由区南投集团下属企业和社会资本以货币资金方式按阶段出资到位,后期资金根据科创基金运作情况分年度筹措安排。
第四条科创基金资金来源为初始注册资本金、上级各类政府性基金配套资金、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来源。
第五条科创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为4年;退出期为4年;基金期限可延长2年。
第六条科创基金管理机构由区政府选聘的第三方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科创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
(二)对申请科创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调研、立项;
(三)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组织协调基金投资决策;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略) 进行投后管理;定期报送基金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实施基金投资退出工作;
(五)不定期举办立项项目及拟 (略) 演;
(六)开展为满足科创基金高效运作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南湖区科技局作为科创基金业务指导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科创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二)作为科创基金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科创基金相关决议,并对外发布议定事项文件,以及作为投资决策会议“观察员”;
(三)负责审查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退出方案;
(四)负责对科创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协调相 (略) ,为科创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八条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按各期科创基金实缴规模的1.5%收取年度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管理机构按实缴规模的1%收取年度管理费。延长期、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投资期年度管理费收取比例为实缴出资的0.5%,退出期、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章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向、方式、金额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 (略) 进行股权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子基金进行投资。科创基金直投项目投资原则上不低于60%,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高于40%。
第十条科创基金重点投资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方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重点支持南湖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人才类项目。
第十一条科创基金遵循分散投资原则,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元(含),成长期企业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元(含),特别重大或突出的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可突破至*元。 (略) 股权后的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子基金原则上投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
(一)种子期项目定义为:项目产品尚处于酝酿和发明阶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仅有原型产品或概念,没有或很少销售收入;
(二)初创期项目定义为: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 (略) 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已有样品但还未正式量产,需要开始落产的;2.企业员工200人以下;3.项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元以下,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已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放宽至1亿元;
(三)成长期项目定义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产品技术相对成熟, (略) 场验证或者开始量产,需要进一步扩大产能或产业规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
(四)特别重大或突出的项目定义为:项目技术已经完全成熟,拥有可持续开发的新技术,主营业 (略) 场占有率 (略) 场重点关注,原则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
第十二条 按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分配,先按出资比例返还所有投资人投资本金,再分配门槛收益率,按6%(单利)计算,分配门槛收益率后的超额收益部分,给予基金管理人分段式让利分配:
(一)基金年化收益率在6%以上、15%以下(含)的超额收益部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30%、70%进行分配;
(二)基金年化收益率在15%以上、30%以下(含)的超额收益部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50%、50%进行分配;
(三)基金年化收益率在30%以上的超额收益部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70%、30%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科创基金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采取分期实缴资金方式,实缴进度视基金实际投资进度进行资本实缴,与科创基金其他股东同步到位。
第十四条科创基金 (略) 场化原则,与科创基金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章 科创基金投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科创 (略)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南湖区各主体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三)项目公司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 (略) 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科技 (略) ,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四)公司职工人数应在200人以下,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在5%以上;
(五)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合理;
(六)公司当年度营业收入或净资产应在3亿元以下;研发投入占比应达到3%以上;
(七)人才创业项目要 (略) 级C类以上人才计划。
第十六条科创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且原则上 (略) 南湖区;
(二)有明确的出资来源、设立方式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端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元,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延长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投资区域及返投比例
第十七条由科创基金出资子基金部分的返投南湖区域比例,不得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额的1.5倍,科创基金投资在 (略) ,在南湖区的返投比例也不得低于1.5倍(不包含南湖区域外飞地)。其中,由基金管理人招商引资总部迁入南湖区的投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2倍计算返投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招商引入南湖区域内且科创基金没有投资的项目,该项目在南湖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视为科创基金1:1的返投比例。
第六章科创基金的投资决策与运作流程
第十八条科创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科创基金投资和退出事宜予以评审,并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持有一票表决权,所有项目均需不少于3名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设观察员,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科创基金的基本投资流程为:项目征集、项目建库、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决策、组织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
(一)项目征集。科创项目主要通过基金管理机构征集,也可通过南湖区各主 (略) 演活动、各级部门、有关机构推荐等渠道征集;
(二)项目建库。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征集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登记入科创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三)项目立项。基金管理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研判,确定拟立项项目。区科技局组织区南投集团、基金管理机构召开项目立项会,筛选立项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完成项目立项,同时其余项目保持跟进;
(四)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机构对已立项项目开展商业、法律、财务等尽职调查;
(五)投决会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将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材料递交科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科创基金投资事宜予以评审,并进行决策;
(六)组织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具体实施投资方案,实施流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的约定执行;
(七)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提供增值服务,编制南湖区科创基金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包括基金运营情况、项目投后进展情况等)报送相关部门及基金出资人;
(八)项目退出。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基金管理机构指定退出方案,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退出方案进行表决,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项目具体退出。
第七章科创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条科创基金实行多种方式退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科创基金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接受科创基金投资的项目完成下一轮股权融资之后,再进行下一轮股权融资时;
(二)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项目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三)项目公司股东愿意收购科创基金所持有的股权;
(四)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愿意收购科创基金所持有的股权;
(五)项目公司接受科创基金投资后迁离南湖区的;
(六)项目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七)满足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二十一条科 (略) (略) 全体股东共同承担,科创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科创基金须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基金委托并签订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科创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以及基金出资人报送相关材料,并主动接受监督。报送材料包括:
(一)每月25日前,基金管理机构应报送科创基金月度管理报告;
(二)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应报送科创基金季度管理报告;
(三)每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应报送科创基金半年度管理报告;
(四)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月30日前,基金管理机构应报送科创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科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对外举债、对外提供担保;
(二) (略) 场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投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过剩 (略) 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科创基金不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若所投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偏离资金约定使用范围等行为的,基金管理 (略) 所签的投资协议内容执行终止合作并退出。科创基金拥有的监督权应在出资时以投资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第九章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在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对单个项目投资亏损不作负面评价,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投资决策、投资实施人员不承担投资亏损的有关责任,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给予免责容错的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