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审批科。公示期为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5日。
电 话:0379—*
通讯地址:新安县农业大厦二楼 新安县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新安县 | 新安县水务集团 (略) | 洛阳 (略) | 一、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河南村至八陡山村(桩号1+033~6+664.6段)长5.621km,此段按照生态绿化修复的要求进行生态综合整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此段河道进行河床整治疏浚,长5.621km;两岸按要求进行岸坡整治及修筑加固堤防,堤顶宽10m;利用格宾、块石对迎水坡坡脚进行防护,总长7.9km;堤顶 (略) ,总长4.778km;对现状东风渠加固400m,在河道适当范围内新建4个水流缓冲带;为保证河道背水坡雨水排入河道,本次新建箱涵1座,新建穿堤涵管2座,现状涵管延长2处。同时按照生态绿化修复的要求对此段河道进行生态绿化修复,改善生态、居住环境,为周边居民提供一个健康、优美的休闲场所。另外,在河道适当位置新建漫水桥 2 座,治理段末端新建东入口广场。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145.*元,环保投资占比1.5%。 |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关于对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新环〔2023〕28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 (略) 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施工期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当地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是淤泥干化浓水,经管道排入河流;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基坑排水等排入各工地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 3、施工期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施工机械,尽量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施工车辆途经敏感点时,应低速、禁鸣施工单位应尽量合理安排施工次序、时间。施工期工程均在河滩,距离村庄较远,施工期对外界的噪声影响较小。 4、施工期固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产生的污泥部分可作为填方 (略) 路基填垫和平整,不能用作填方的应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堆乱放弃土弃渣,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往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再由环卫部门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5、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略) (略) 连接处设置围栏,防止其他车辆进入, (略) 两侧建设防撞栏,在桥梁两端设置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影响。 | |
2 | 汽车配件扩建项目 | 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洛阳美 (略) | 洛阳 (略) | 洛阳美 (略) 汽车配件扩建项目位于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 (略) 15号,在现有厂房内进行生产建设。新增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吹塑机等,主要产品为汽车配件。主要生产工艺:原料颗粒--注塑/吹塑--冷却--修毛边--组装--检验--包装--外售。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件塑料配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1、注塑机上方设顶吸式集气罩;吹塑机四周采用软帘密闭,上方安装顶吸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确保覆盖废气产生节点,将加热熔融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气收集后引至2套“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现有DA001和新增DA002),废气经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5m高排气筒排放浓度60mg/m3;《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NMHC 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生产区域位于车间内并进行二次封闭,无组织废气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非*烷总烃周界外浓度4.0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2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2.0mg/m3。 2、项目不新增员工数量,因此无新增生活用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定期更换的循环冷却水,不新增排放量。 3、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等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