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略)SC(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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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3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清新 (略) |
转让比例 | 30 |
挂牌价格 | 3,780,1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特别事项说明: (一) 利用专业报告情况 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系利用委托人聘请的四川中振 (略) 出具的中振2024审字第049号《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四川中振 (略) 系被评估单位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我们认为将其作为评估依据具有时效性和可靠性,对其披露的相关信息,我们予以充分相信。 (二) 关于公司资本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瀚域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略) 章程,各股东出资时间为2038年2月28日前,各股东 (略) 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股东大润环境 (略) 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比例一致,对计算深水环境所持30%的股权比例的评估结论无影响。但评估结论未考虑已认缴但未出资资本的影响,深水环境未出资的资本本次股权转让后将由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重大债权债务: 不涉及。 职工安置事项: 不涉及。 其它披露事项: 1、 (略) (略) (以下简称“成都瀚域”)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2、成都瀚域股东四川大润 (略) 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采用场内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5、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6、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7、审计报告在公告期内于转让方处查询。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收到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0、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略)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实缴出资额合计为714.(略)元人民币,其中四川大润 (略) 认缴注册资本(略)元(占股70%),实缴注册资本(略)元; (略) (略) 认缴注册资本2142.(略)元(占股30%),实缴注册资本214.(略)元,认缴期限均为2038年2月28日。意向受让方参与 报名即视为对转让方尚未实缴出资的事项及后果已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受让交易标的后,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履行后续出资义务,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 (略) 、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转让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11、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且不接受联合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30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第二期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总价款的60%(即支付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即总价款的40%)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