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项目实施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清江浦区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略) 清江浦区卫生 (略) 清江浦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清江浦区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服务质量与服务效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内容
以医防融合为引领、各类重点人群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宣传、规范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12大类,各单位要规范开展并探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群众开放应用。其余2019年新划入的1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人禽流感SARS防控项目、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运维保障管理、两癌筛查、基本避孕服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贫困地区新生儿筛查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国家随机抽查监督项目、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人口监测、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等,按原管理渠道、模式不变,规范提供实施相关服务。
三、实施对象
辖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实施目标
1.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动态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儿童建证率100%。
3.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新生儿访视率均达到98%以上。
4.孕产妇早孕建册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产后访视率达到90%以上。
5.全区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7.*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1%以上,健康管理合格率95%以上。
6.全区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100%,控制率达到40%以上。
7.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4.5‰的人口目标要求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8.全区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90%以上,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和管理率达到100%。
9.65岁以上老年人、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70%、75%以上;
10.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均达100%以上;
11.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80%以上;
12.普通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35%和65%,特殊人群签约率达100%,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应签尽签。
五、实施要求和标准
在全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坚持“数量质量并重、服务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有关要求,《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分类精准做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江苏省202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苏卫基层〔2020〕12号)、《关于规范推荐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的通知》(苏卫基层处便函〔2020〕)、《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的通知》(苏卫基层便函〔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条线管理责任的通知》苏卫基层〔2018〕(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综合〔2019〕9号)、《 (略) 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 (略) 级绩效评价工作》(淮卫发〔2020〕5号)及国家、省、市、区其他的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文件精神,强化项目组织管理,做细做实服务项目,规范台账资料整理,发挥绩效评价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对于未列入《评价指标体系》的其它基层公共卫生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也应承担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 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由家庭医生及服务团队对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归口管理,优先将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纳入签约对象,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全覆盖,实时动态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 健康教育
(略)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更新宣传栏内容。定期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及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开展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服务时,要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教育。要利用不同媒体(或方式)对基本公卫项目进行宣传,各类健康教育资料或活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相关内容。
(三) 预防接种
规范设置接种门诊,配足配齐预防接种人员,强化接种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规范使用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疫苗冷链与预防接种管理;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等安全接种核心制度,确保疫苗预防接种安全;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工作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处置和报告疑似接种异常反应。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流脑疫苗(A群、A+C群)、*脑疫苗、*肝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完成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对适龄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定期开展查漏补种。
(四)儿童健康管理
为0~6岁儿童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儿册)》,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及健康问题处理。 (略) 后1周内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生后28-30日进行满月健康管理1次,婴幼儿健康管理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4-6岁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每年1次。主要内容包括询问出生时情况、喂养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体格测量与评价、全身体格检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耳及听力保健、心理行为问题筛查、DDST筛查、中医药健康管理、相应年龄段血常规检测、营养性疾病管理等,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眼保健、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0-3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6个月以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5%和1%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年覆盖率达到98%以上,在园儿童眼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85%以上。规范检查、检测,规范信息系统录入及健康档案填写。严 (略) 高危儿、体弱儿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筛查、转诊、专案管理及随访服务。做好辖区先心筛查阳性患儿、*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工作。
(五) 孕产妇健康管理
扎实开展辖区育龄妇女监测,及早掌握计划怀孕妇女花名册,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为首次建卡孕妇建立《江苏省母子健康手册(医护版-孕册)》、发放《江苏省母子健康手册(家长版)》并进行产前检查,宣传告知产前筛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同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妇及时转诊至二级以上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孕产妇全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照不同风险等级孕产妇随访时间段及内容要求,做好孕产妇全程追踪,及时随访评估结果并根据结果适时增加随访次数。 (略) 后1周内上门进行产后访视。并填写爱*堡产后抑郁量表(EPDS)。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对产妇进行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及时转诊,2周内跟踪转诊结果。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随访服务信息及时、规范地及时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随访服务信息录入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和相关工作台账,按照孕产妇常住地及时变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再生育人群、流动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管理,规范生育全程服务。
(六) 老年人健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体检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切实发挥健康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
(七)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通过开展社区诊断、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途径,加大高血压、2型糖尿病筛查力度,对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对35岁及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随访时要测量血压、血糖,询问病情和生活方式,对不同患者进行评估并分类干预,同时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要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相结合,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有效提升血压、血糖控制率。
(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加强疑似患者筛查,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和(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
(九)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开展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筛查及推介转诊,接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通知单后72小时内访视患者,做好后续督导服药、随访管理、分类干预、结案评估工作。对就诊的流动人口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理。
(十)中医药健康管理
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覆盖率。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及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指导咨询等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十一)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范,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制度。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按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置。
(十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及时发现、报告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问题隐患等信息,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职业卫生巡查和学校卫生服务。在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的培训和指导下,提高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家庭医生签约
家庭医生签约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在居民自愿的前提下,与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书》,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从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入手,明确部分常见病的基层首诊内涵、签约重点、医防融合流程和转诊程序,以“两病”患者健康管理为核心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流程再造,推行预约就诊且单次服务时间不少于8分钟服务机制。借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化,促进家庭医生全方位维护签约对象的连续健康管理。
六、职责与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医政医管科、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财务科、基层卫生科、妇幼健康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等相关科室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督导考核工作。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计生监督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受区卫生健康委委托,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业务督导和信息监测等,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协调工作机制。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全区上、下半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结果审核无误后签字报送卫健委。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略) 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略) (村卫生室)根据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内容和序时进度;加强与街道、乡镇建立共管协助联动机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略) 原则上将不低于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配套相应项目经费。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规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将任务具体到岗、责任到人,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监督、指导其完成职责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对其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承担基本公共卫 (略) 底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指导下,严格按照乡村两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积极参加上级各项业务培训,接受区卫生健康委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督导和绩效考核。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指导下开展慢病患者小组活动,并自主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等其他活动。
七、资金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2022年将提高到人均9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支出,建立以效果为导向,按项目购买支付和预拨付相结合的经费预付机制。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2号)等文件要求,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项目补助资金安全运行。
八、绩效考核
(一)建立逐级考核制度
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区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委机关相关科室和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负责,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略) (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以及项目效果评价等,考核标准参照《清江浦区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要对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分别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相关经费,杜绝流于形式。建立问题整改机制,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推进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并及时向考核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与佐证资料。
(二)考核结果运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年度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略) 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村医绩效工资的依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抓具体,加强管理,建立分工协作和联合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确保按序时进度推进实施,完善各项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人员配备到位,项目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原则上1年内不予变动,新上岗人员应接受相应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培训,并在原项目工作人员带教1月后方能独立上岗。
(二)强化实施效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全面均衡地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开展创新创优项目,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强化重点项目实施,提升整体项目质效。
(三)严明纪律督查。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区卫生健康委将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考核过程和结果等内容进行抽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将严肃调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项目考核成绩、取消绩效考核年终成绩、暂停或取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并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启动问责程序或将问题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
(四)加大舆论宣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力度。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创造条件广泛播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显著位置张贴由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宣传标语、宣传画。创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方式方法,采取城乡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宣传屏、公共交通设施电子屏、户外大型显示屏、社区宣传栏以及微信、微博等载体,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全面覆盖城乡社区和居民家庭,引导形成良好宣传氛围,不断提升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感受度,推进提高项目服务覆盖率、满意度,让群众自觉、主动接受服务管理,逐步树立自我健康管理理念,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预防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