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优润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东坑镇东 (略) 7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并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3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年产塑胶制品400吨、五金制品1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注塑、吸塑、吹塑、印刷及烘干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厂界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投料、混料、破碎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切割、焊接、打磨、喷砂工序颗粒物和焊接工序锰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 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表2 标准限值。 2、本项目注塑、吸塑、吹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再进入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较严值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后最终排入东莞运河。 3、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 4、项目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三大类(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含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废空压机油、废切削液、废油墨桶、废油桶以及废抹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袋、废包装材料、塑胶废边角料、塑胶制品不合格品、废金属屑和五金制品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危险废物在危废仓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塑胶废边角料、塑胶制品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废金属屑、废包装材料以及五金制品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厨余垃圾和废油脂收集后交由专业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3-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东 (略) 16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营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