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县BT-2022-31号等3个地块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加茂镇人民政府、海南 (略) :
《保亭县BT-2022-31号等3个地块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县BT-2022-31号等3个地块收回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保亭县BT-2022-31号等3个地块土地收回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项目落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2-31号等3个地块(地块编号为BT-2022-31号、BT-2022-32号、BT-2022-33号)。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地块用地位 (略) (略) 线东侧,总面积9.7139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收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被收地权属单位为海南 (略) ,面积9.7139公顷。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征拆补偿实施单位
由加茂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该项目征拆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南 (略) 、 (略) 等单位配合,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加茂镇人民政府并协调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征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五、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中《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即按加茂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进行补偿。
(二)社会保险费:农垦职工社保费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原省国有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亩数×当期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核算。
(三)青苗补偿费:以清点或包干的方式实施。青苗清点依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文件核算补偿款;青苗包干以片区种植作物种类为主,测算青苗包干价,原则上不超过*元/亩,核算青苗补偿款的土地面积扣除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名贵树种等特殊苗木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登记补偿依据。
(四)坟墓迁移补助费:参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二十八次〔2014〕5号)标准执行,每座坟墓按6500元标准补偿。
(五)坟墓搬迁奖励费:在项目收回补偿工作开展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政府做好坟墓搬迁工作的,按*元/座进行坟墓搬迁补偿奖励。
(六)坟墓搬迁服务费:由加茂镇人民政府聘请专业的殡葬机构协助农户开展坟墓搬迁工作,殡葬机构负责提供棺材、搭设遮光棚、捡殓师、土工等搬迁所需的设施及人工服务。三年以上的老坟按3500元/座收取服务费用,三年内(含三年)的新坟按4000元/座收取服务费用。有主坟由农户支付费用,无主坟由加茂镇人民政府支付费用。
(七)测量费:由加茂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农户土地测量,相关费用按《2002年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等有关规定计提。
(八)不可预见费:按照收回补偿款总额的5%计算,由加茂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九)工作经费:按1500元/亩预算(其中1000元/亩由加茂镇人民政府向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申请,用于开展项目征拆工作。500元/亩由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用于支付专班人员的各项差旅报销费用)。
(十)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及构建物补偿费:由加茂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登记补偿依据。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计提,由加茂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评估机构。
(十一)过渡安置费:涉及到住房拆迁,不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的,按1200元/月/户进行发放过渡安置费用,过渡安置期为12个月,12个月仍未落实安置的,再延长12个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过渡安置费;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进行安置的,不对其发放过渡安置费用。
(十二)房屋搬迁补贴:涉及房屋征收需搬迁的,按照具体房屋征收面积进行发放搬迁补贴,即临时住棚150元/㎡、瓦房或铁皮房200元/㎡、平房250元/㎡、二层及以上楼房300元/㎡。
(十三)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迁移补偿费:
1. (略) 设施迁移补偿费:加茂镇人民政府向保亭供电局发函,由保亭供电局聘请第三方 (略) 迁改进行可研、设计, (略) 迁改预算,并提供给加茂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补偿费用。
2.通信设施迁移补偿费:由加茂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与运营商 (略) 由,并按照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通信基础设施损毁赔补指导标准》核定迁移补偿费用。
(十四)挖界沟及土地清表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费以第三方机构评估核算为准。
六、收回土地费用来源与支付方式
(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收回土地补偿款及职工社保费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至土地权属单位。
(二)由加茂镇人民政府核算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经征求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意见后,并向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申请资金用于该项目征拆补偿工作,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补偿款至相关权益人或权属单位。
(三)公开、公示各项补偿款拨付信息,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征拆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附件:保亭县BT-2022-31号等3个地块勘测定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