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政裁决在化解矛盾纠纷、 (略) 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略) 政裁决职权职责, (略) 政裁决工作,按照省、 (略) 政裁决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 (略)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县人民政 (略) 门和各乡(镇) (略) 政 (略) 了全面梳理,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玉龙纳西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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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略) 人民 (略) 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附件2. (略) 乡(镇) (略) 政裁决事项清单
附件1
(略) 人民 (略) 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单位 |
1 | 土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 * 条:?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 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起诉。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 * 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 (略) 理办法》 第 * 条 县级以 (略) (略) 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 (略) 理决定的, (略) 理意见,报同级人 (略) 理决定。 县级以 (略) (略)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 * 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略) 在地的县 (略) (略) (略) 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 (略) 理。 | 玉龙县 人民政府 | 玉龙 (略) |
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 * 十 * 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略) 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略) 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略) 理。 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 * 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林木林 (略) 理办法》 第 * 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 (略) 理决定。 (略) 、地方各级人 (略) (略) 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 (略) 理机构(以下统 (略) 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 (略) 理的具体工作。 第 * 条:林权争议发生后, (略) 在 (略) 理机构 (略) 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 玉龙县 人民政府 | 玉龙 (略) |
3 | 草原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 * 条? (略) 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 (略) 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 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略) 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 * 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玉龙县 人民政府 | 玉龙 (略) |
4 | 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 (略) 理;协商不成的,由上 * 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 (略)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 * 定范围内,任何 * 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 * 十 * 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 * 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府或其 (略) 门处理。 (略) 指人 (略) (略) 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 (略) 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 (略) 。 《 (略) 省水事 (略) 理办法 》 第 * 条??各级 (略) (略) 门在 (略) 中的主要职责: ( * ) (略) 理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上级 (略) (略) 门交办和下级人民 (略) (略) (略) (略) 政纠纷; ( * )负责为本级人民政 (略) 政纠纷提供参考意见; ( * )负责监督、检 (略) 政纠纷的裁决或 (略) 情况。 ?第十 * 条 县内乡(镇)际 (略) 政纠纷,由县 (略) (略) (略) 。达成 * 致意见的,由纠纷各方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不能达成 * 致意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 玉龙县 人民政府 | 玉龙县 (略) |
5 | 水土流失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府裁决。 | 玉龙县 人民政府 | 玉龙县 (略) |
6 | 因他人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遭受经济损失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 (略) 理。受害方也可以直 (略) 起诉。当事人对河道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 * 日 (略) 起诉。 | (略) | |
7 | (略) 范围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 * 十 * 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 (略) 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 (略) 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略) 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 (略) 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 (略) 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略) 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地 (略) (略) 理意见, (略) 决定。 | 玉龙 (略) | |
8 | 政府采购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 * 十 * 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 *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投诉。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略) 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十日。第 * 十 * 条:投诉人对政府采 (略) (略) 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 (略) 门 (略) 理的,可 (略) 政复议或 (略) (略) 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 * 十 * 条: (略) 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 (略) 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各级人 (略) (略) 理供应商投诉。 | (略) | |
9 | 医疗机构名称争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 号修正) 第 * 十 * 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 * 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 * 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 玉龙 (略) | |
* | 企业名称争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 * 十 * 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 * 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 * 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 * 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 * 十 * 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 (略) 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 (略) (略) 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 (略) 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 * 十 * 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 (略) 政管 (略) 理,也可 (略) 起诉。 | 玉龙县 市 (略) | |
* | 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 第 * 十 * 条 (略) 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 (略) 经营。 (略) 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 (略) 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玉龙县 交 (略) |
附件2
(略) 乡(镇) (略) 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土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 * 条:?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略) 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 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起诉。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 * 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 (略) 理办法》 第 * 条 县级以 (略) (略) 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 (略) 理决定的, (略) 理意见,报同级人 (略) 理决定。 县级以 (略) (略)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 * 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略) 在地的县 (略) (略) (略) 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 (略) 理。 | 乡(镇)人民政府 |
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 * 十 * 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略)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略) 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略) 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略) 理。 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 * 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林木林 (略) 理办法》 第 * 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 (略) 理决定。 (略) 、地方各级人 (略) (略) 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 (略) 理机构(以下统 (略) 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 (略) 理的具体工作。 第 * 条:林权争议发生后, (略) 在 (略) 理机构 (略) 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 乡(镇)人民政府 |
3 | 草原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 * 条? (略) 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 (略) 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略) 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略) 理。 当事人对有关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略) 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 * 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