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1、问:哪类建设项目属于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答: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五十五核与辐射规定的项目类别和环评类别办理许可。
2、问:如何办理核与辐射项目环评许可?
答: (略) 登录“ (略) 上办事大厅”(新用户需经过注册,网址:http://**)进行办理。 (略) 政务服务办(综合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委托书、承诺书、报批申请)。
3、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何编制?有无相关资质要求?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问:射线装置与放射源如何分类?怎样确定建设项目涉及的射线装置与放射源属于哪一类?
答:按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射线装置分为I类、II类、III类;放射源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
放射源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放射源分类办法》进行分类;射线装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射线装置分类》进行分类。
5、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后,是否有有效期限?
答:(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后,为长期有效。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6、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怎么办?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辐射安全许可
1、问:如何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外网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进行办理。
新用户需经过注册、认证后填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老用户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2、问:申请领取(重新申领)、延续、变更、注销辐射安全证申请表是否可以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打印?
申请领取(重新申领)、延续、变更、注销辐射安全证申请表均可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材料。
3、问:市、区两级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一)市级颁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1.场所等级属于#级、#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2.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
3.有#级、#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5.销售Ⅱ类、Ⅲ类放射源有运输、贮存、安装、调试情形之一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有安装调试的。
6.多个辐射活动场所且 (略) 域的。
(二)区级颁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1.销售Ⅱ类、Ⅲ类放射源(无运输、无贮存、无安装、无调试)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无安装调试)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无运输、无贮存的);
2.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4、问:如果一个核技术利用 (略) 级发证条件、 (略) 级发证条件,该向那一级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如果一个核技术利用 (略) 级发证条件、 (略) 级发证条件, (略) 级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5、问:放射源如何分类?
放射源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6、问: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如何分级?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级、#级、#级。
#级:日等效最大操作量>4×109
#级: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107~4×109
#级:豁免活度值以上~2×107
7、问:射线装置如何分类?
射线装置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8、问:申领辐射安全证前需要做什么工作?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9、问: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数量有何要求?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10、问: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至十六条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是如何要求的?
除仅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可自行组织考核外,其他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开发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 (略) ”( (略) ,网址:http://http://**.cn)免费学的放射性同位素 (略) 级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备案。
2、问:如何办理豁免备案?
答:外网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进行填报。 (略) 政务服务办(生态环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涉及进出口的一式五份。
3、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的应参照哪些文件?
答: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2002)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