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照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加工60万吨石英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6-*-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年加工60万吨石英砂项目位于广西 (略) 内,占地面积60亩(40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60万吨石英砂加工制造生产线,生产加工机械设备购进安装,建设原料堆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等;同时配套建设给水,供配电,场地硬化,办公室,食堂,员工宿舍,污水处理,绿化,环保工程等设备设施。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大气环境6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博白县2022年大气环境六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项目所在区域TSP、氟化物24小时平均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水环境:本项目附近地表水水体为西侧850m的南流江。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的《 (略) 2022年12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2年1-12月,南流江横塘断面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达到考核目标。
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不需要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洒外漏。
②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抑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采取覆以防雨篷布等防尘措施。
③施工现场内的土堆、砂石、工程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防雨篷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
④凡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后方可净车上路,杜绝出工地的车辆污 (略) 环境,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m范围内的整洁。建设工地渣土外运时,建设、施工、运输、监理等单位须派人在现场履行施工时段的管理职责,严格要求运输车辆按标准装载,封盖严密。
⑤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施工场地特别是施工道路应当按规定硬化,对暂无条件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平整、坚实、洁净、无扬尘。
⑥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理。
⑦运输车辆禁止超载,并对施工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保养措施,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⑧严禁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移动施工机械,严禁违规使用劣质柴油等不合格油品。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冲洗废水经设置的废水导流沟收集后,引流至废水沉淀池内,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②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广西 (略) 内现有化粪池预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
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③合理安排施工物料的运输时间,在途经敏感点路段时,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④选用新型的、低噪声的设备。
⑤优化施工平面布置,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远离敏感点分布的一侧,钢管、模板等构件的装卸、搬运应该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在室内施工时期,应关闭门窗,并做到文明施工。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利用的要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立即清运,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倾倒。
②废水泥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倾倒。
③废钢铁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
④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袋装收集,定期运至周边指定地点堆放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和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石英砂原料装卸(卸车和上料)过程产生的粉尘采取在原料堆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表面遮盖毡布,定期每天对堆场表面洒水降尘。
②配酸及酸洗废气,经过酸洗罐和配酸罐顶部的集气管道封闭收集集中送至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尾气经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③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
④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烟管道引至屋顶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筛分、球磨、水力分级等湿法作业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澄清尾水可循环回用至加工过程,不外排。
②酸洗废液经过酸液回收罐过滤除泥渣及调节pH后可循环用于酸洗过程,不外排。
③洗砂废水、脱酸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酸碱中和与混凝沉淀处理后澄清尾水可循环用于清洗过程,不外排。
④软水器排水收集后用于原料堆场及场区内运输道路的洒水降尘用,不外排。
⑤初期雨水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后排至清水池用于生产,不外排。
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布局:项目将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部。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
③完善设备的减振措施,从而使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④强化生产管理:确保降噪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含铁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给炼钢厂综合利用。
②沉渣污泥收集后外售给砖厂。
③石灰、PAM和PAC废包装袋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外 (略) 。
④布袋除尘器的粉尘定期收集后与蒸汽发生器灰渣一起委托周边农户回用于施肥。
⑤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处理,厂内不设暂存场所。
⑥草酸、片碱等废弃包装物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⑦废机油、含油抹布手套等使用塑料桶进行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待维修完成后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 (略)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的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故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目录列举了汽车产业、机械产业、电子信息、冶金工业、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产业、食品工业、生物医药、造纸与木材加工、纺织服装与皮革、电力工业、民爆产业、烟花爆竹产业等十四个行业。本项目进行石英砂生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不在目录列举的行业范围内,可判定为不属于目录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属于允许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6)项目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广西 (略) 内,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根据调查,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贵州盈朗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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