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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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 (略) 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略) 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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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省金 (略) | 注册地(住所) |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 (略) 大楼17楼 | |
法定代表人 | 赵宗燕 | (略) 在地区 | |||
成立时间 | 1997-03-21 | 注册资本(万元) | *** 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所属行业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972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区或建筑群体。可承担造价60万元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水电装修、市政工程、道路、堤坝防护、小水利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略)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
1 | 安徽省金寨 (略)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安徽金泉资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金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3-20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2-28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0 | *** 00 | |||
负债总计(万元) | 0 | 0 | |||
净资产(万元) | 0. *** | *** 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 | *** 00 | ||||
产权转让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 | |||||
出具《法律意见书》 (略)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对标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权证变更登记流程等进行全面了解。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完成对标的的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 (略) 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等在内的 (略) 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 (略) 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通知安徽 (略) 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 (略) 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2.安徽 (略) 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批准应 (略) 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完成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通知安徽 (略) 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 (略) 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合同解除后即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3.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4.标的企业成立后,一直未开展业务,转让方也未实际出资,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须履行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 5.受让方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依法维系标的企业现有资质,凭资质合法经营,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标的企业相关情况参见《安徽省金 (略) (略) 涉 (略) 权益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金泉评咨字[2022] (略) )等相关备查文件。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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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金寨县 (略) | |||
注册地(住所) |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 (略) 大楼17楼 | ||||
法定代表人 | 许涛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所属行业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4XJ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略) (略) 门名称 | 金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略) 门名称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略) 理标签 | ||
批准日期 | 2022-03-20 | 批 (略) | 《关于 (略) ( (略) )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请示》 (略) 理标签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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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 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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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3.不接受联合体申请登记;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略) | 收款单位:安徽 (略) (略) 账号: *** *** 开户行:安徽金寨农村 (略) (略) (线下转账使用)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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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交易争议解决办法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安徽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经理;唐经理(金寨)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 *** (金寨)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网址 | www.aaee.com.cn | |||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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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除以上材料外,意向受让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 ||||
竞买协议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产权受让申请书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适用)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公司章程 | 不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适用)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受让批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略) 决策文件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银行资信证明(法人)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资金能力证明(自然人)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被授权人相关证明文件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联合受让其他材料(如果联合受让,请提供此项)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公告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其他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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