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乡振发〔2021〕44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沙坡头区帮扶资产确权登记工作,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确保物权法定、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现将沙坡头区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帮扶项目资产确权事项
(一)帮扶项目资产范围
帮扶项目资产是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具体是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帮扶项目资金投入未形成权益类资产、实物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的,不做统计。帮扶项目资产范围为2021年以来使用的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彩票公益金)、行业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帮扶的资金、闽宁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区内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帮扶项目资产。
(二)帮扶项目资产类型
根据资产类型进行分类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类,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帮扶项目资 (略) 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集中供水饮水设施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内容
对2021年—2023年衔接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对帮扶项目资产的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名称、购建年度、坐落地、建设单位、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形态、资产权属等内容逐一核查登记。
二、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主体
所有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在确权过程中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导,各行业部门和乡镇应积极配合。秉着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等原则,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资产由沙坡头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项目资产,可先明确权属和管护责任,纳入台账管理,待条件完善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和移交;属于不动产的帮扶项目资产,由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时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结束。
四、其他事项要求
本通告未明确事宜,由帮扶项目资产涉及的各行业部门与乡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党委农办 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乡振发〔2021〕44号)要求执行。
通告期间,各实施单位、监管单位和管护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做好帮扶资产的项目实际投入和资产原值等方面的调查和审核等工作,确保资产不漏统、不漏项,发挥应有的效益。区人民政府将在通告结束后,及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监督电话:0955-*
(略)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