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略) 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田阳辖区实际,制定如下清单。
一、区委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 (略) 、自治区、 (略)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区委办公室
1.推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对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中央、 (略) 委、田阳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督导。
4.推动中央、 (略) 委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5.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三)区委组织部
1.做好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 (略) 田阳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配合自治区、 (略)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略) 田阳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综合指导、具体统筹协调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及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4.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5.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6.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五)区委政法委
配合田阳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区委编办、区委区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
1.按照中央、 (略) 委深化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2. (略) 田阳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核。
二、区人大有关部门监督责任
(七)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1.组织或参与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咨询、评估、协调、修改等工作。
2.负责对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3.负责 (略) 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文件组织审核。
4.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区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八)区人大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负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3.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配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 (略) 、自治区、 (略) 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三、区人民政府及中直、区直、市直驻田阳有关部门主体责任
(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对中央、自治区 (略) 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有关督查工作的指导。
4.协调统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十) (略) 田阳生态环境局
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统一行使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协助区党委和政府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相关工作。
4.负责实施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为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
5.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十一)区发展改革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略) 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的相关专项规划。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工作责任。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配合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资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4.负责组织拟定、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5.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6. 落实国家、自治区、 (略) 环保产业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政策。 (略) 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龙头环保企业做大做强。
7.负责协调相 (略) 内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8.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基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9.配合自治区、 (略) 上级部门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0.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1.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向国家、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申请生态环保类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1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15. (略)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审批项目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
(十二)区教育局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4.对各级各类学校高音广播喇叭噪声的监督管理。
5.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 (略) 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进步。
6.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7.负责推动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
(十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落实工业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按照国家、自治区、 (略) 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负责指导、 (略) 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6.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7.负责指导、督促区内国防科技工业生态环境保护。
8.组织实施辖区烟花爆竹行业规划,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军工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支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改造。
9.在承担国防科技工业局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业务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10.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工业园区排污管网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11.配合区发改、城管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
(十四) (略) 公安局田阳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在用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 (略) 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以及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7.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8.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放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安保警戒组的应急工作。
(十五)区民政局
依法登记和管理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十六)区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4.负责审查各级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 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十七)区财政局
1.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与绿色采购。
3.协助落实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争取上级财政在相关.转移支付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
4.贯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5.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6.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7.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8.督促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开展和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培训与交流等。
9.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10.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11.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十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建设。
2.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 (略) 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3.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4.配合生态环境、司法等有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九)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各类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8.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9.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开采企业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10.指导监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与小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1.负责建设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符性审查。
(二十) (略) 管理监督局
1. (略) 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积极 (略) 创建。
2.指导 (略)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略) 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指导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与整治。
3. (略) 田阳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4.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拟订涉及生态环 (略) 管理执法政策制度, (略) 管理执法工作, (略) 管理执法行为监督。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5. (略) 节水工作。
6.指导做好疫情等特殊 (略) 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7.配合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
8.负责本行政区城镇建 (略) 政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工作。
(二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指导监督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2.负责绿色社区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3.指导做好疫情等特殊时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4.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项目工地黄土露天场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提升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拟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指导辖区优化县道以及乡道公路网建设,提升县、乡道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 (略)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略) 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负责指导推进港口和码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治理,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督促港口码头业主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
5.按职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承担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相关的监督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6.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优化航线网络布局,引导企业完善运力配备, (略) 完善飞行与维修程序,提升燃油效率,控制航油消耗与排放。
8.负责民用机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民用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加强机场周边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和污染管理。
9.负责制定辖区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和质量,督促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治理。
10.负责督促指导县道以及乡道公路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11.负责督促指导县道以及乡道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2.负责督促指导县道以及乡道公路沿线的环境管理。
13.负责督促指导县道以及乡道公路两侧声障屏的建设。
(二十三)区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田阳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2.负责指导重要河湖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3.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辖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4.深入落实河长制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跨界河湖联防联控联治机制,进一步加强跨界河湖管理保护。
5.负责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联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机具和采砂地点管理。
6.加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企业的取用水管理,督促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企业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二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标准。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技术措施,承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示范推广,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价。
5.负责农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监管、指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9.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二十五)区商务服务中心
1.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
2.负责流通领域各场所各环节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3.负责推动实施与东盟国家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多边贸易合作政策的讨论与制定。
(二十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1.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打击旅游项目及游客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3.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十七)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
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5.负责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6.负责配合做好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八)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二十九)区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境保护标准落实, (略) 场准入关。
3.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4.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落实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5.负责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落实的管理。
6.配合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 (略) 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 (略) 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三十一)区统计局
1.负责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2.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二)区林业局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减灾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2.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态恢复工作。
3.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加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按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及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4.负责*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利用。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的生态环境安全。
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7.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8.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拟定辖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定额标准、管理制度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公示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实施节约型机关创建;推行绿色办公,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3.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环保科学知识。
(三十四)国家税 (略) 田阳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五)区大数据发展局
配合做好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为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三十六)区投资促进局
1.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产业引导和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 (略) 建设、国土环保等规划布局。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三十七)中国人民银行田阳支行
1.按职责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逐步提升服务绿色发展的专业能力。
2.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试点,积极开展绿色金融相关工作,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体系。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为田阳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相应政策保障。
3.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积极开展债券融资,督促发行人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按季度开展田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
5.严格执行绿色债券发行标准和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建设试点。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将相关处罚信息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发展。
(三十八)区防震减灾中心
1.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全区地震监测、预警、预报管理等工作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三十九) 区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3.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四、市 (略) 、 (略) 司法责任
(四十) (略)
1.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监督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2.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具备条 (略) 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加强对下指导,适时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引或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深化环境资源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匹配有机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一) (略)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境保护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本职能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 (略) 、自治区党委、 (略) 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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