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志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谢岗镇谢岗银丰三路5号1号楼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略) (略) 谢岗镇谢岗银丰三路5号1号楼301室。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总占地面积1800m2,总建筑面积1800m2,主要从事塑胶颗粒、塑胶零件的加工生产,年生产塑胶颗粒600t/a、塑胶零件86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项目拟将抽粒、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统一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标准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项目未收集部分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加强车间内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污染物大气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项目拟将投料、混料、破碎工序废气设置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再经15m 排气筒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未收集部分的颗粒物加强车间内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污染物大气浓度限值。 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废水: (1)抽粒、注塑成型冷却用水 项目抽粒使用冷却水槽对产品进行直接冷却,注塑成型时使用冷却水对设备进行间接冷却,冷却水槽冷却用水和注塑成型设备冷却用水均由冷却塔提供,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经冷却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2)生活污水 项目主要用水为员工生活用水,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所排放废水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 (略) 政管网。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本项目的水污染物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具有有效性,所依托污水设施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噪声: 项目噪声为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业主对产生较大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和减振处理,或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放置,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固废: 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作无害化处理,日产日清,并要选择好垃圾临时存放地的位置,尽量避免垃圾散发的臭味逸散和垃圾渗滤液的溢淌,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本项目项目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 本项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依托园区内管网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园区门口内完成管道对接。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7-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谢岗镇谢岗东风西街1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