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 |||
招标项目名称:宝鸡车务段视频监控系统更新及补强工程 | |||
招标项目编号:G*FpBsMKyN6 | |||
标段名称:宝鸡车务段视频监控系统更新及补强工程 | |||
标段编号:G*FpBsMKyN6001 | |||
二、澄清或变更事项 | |||
各投标人: 因部分投标人对宝鸡车务段视频监控系统更新及补强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FpBsMKyN6001)提出的疑问现进行如下回复: 问题:在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的1.技术规范 中明确规定:(1)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规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实施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有修改或新颁,按国家、行业和中国 (略) 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37300-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文件,规定该技术标准2020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执行。GB37300-2018标准中对中国铁路客运车站内的视频采集摄像机设备有多项技术要求,而且均为强制性要求,必须达到。我方仔细研读了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内容,发现技术条件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出车站内视频监控摄像机要求达到GB37300-2018国家标准。九月初,我方与西安局集团客运部客管科进行了GB37300-2018国标的汇报,客管科表态,国家技术标准,西安局客运车站会严格执行。 目前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是国家授权的唯一一家可以对摄像机产品是否达到GB37300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该中心对通过GB37300标准检验的摄像机产品可以出具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无检测报告的产品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企业销售这类产品将会面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本次招标文件的的第107页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章节明确规定:承包人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从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的原则出发,我方想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在答疑澄清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摄像机产品必须符合GB37300-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项技术要求,并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GB37300检测报告,用以证明摄像机产品真实地符合《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37300-2018 的相关要求。我方希望得到宝鸡车务段的书面回复,谢谢。 另附有关国家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国铁集团规章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欺诈手段销售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其中,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应该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企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回复: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针对车务行车的关键场所进行补强,并非客运作业需要。投标产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由局运输处、数据中心和信息所计统处等相关部门一同研讨制定,充分考虑了设备质量保障等相关问题,并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明确提出前端摄像机的具体参数要求,包含所投产品应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我们还要求前端摄像机、交换机、存储等一系列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设备安全质量证明的相关资料。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充分满足现场使用需求,且能够提供优良的质量保障,不存在该问题的疑虑。 感谢各投标人对本次项目招标相关事项的关注,我方针对该问题的疑问做以上答复,如有未尽事项,请继续咨询招标公告的相关联系人。 中国铁 (略) 宝鸡车务段 2023年9月22日 | |||
三、联系方式 | |||
招标人: | 中国铁 (略) 宝鸡车务段 | 招标代理机构: | 陕西 (略) (略) |
地址: | 地址: | (略) 友谊东路与兴庆西路十字西北角铁路局7号高层裙楼二楼 | |
联系人: | 宋泳 | 联系人: | 郑志山 |
电话: | * | 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