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 (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行 (略) 道、县道、乡道、村道新建、改扩建和养护项目,我市的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大桥以上(含大桥)桥梁、隧道工程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 (略) 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 (略)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略) 道公路 (略)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 (略) 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其他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 (略)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市、县交通 (略)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完工后3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完工后3个月之内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后30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条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
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
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
告。
第八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
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
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
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
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
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
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
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
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
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
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
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
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
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
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
步评价。
第十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
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
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时应邀请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
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
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 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 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 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交通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
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
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
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
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
收的交通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
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
评价结果,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
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
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
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
合评价建设项目;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
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
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公安、安全监管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 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
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
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
的评分权值为 0.2。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 0.3。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
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
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 75 分的按 75 分,不足 75分7 5 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 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 10mm 的路段累计长度超
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 5%。
(三)(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
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 90%或有小于设计厚
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 3%或单个 空洞面积大于 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
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 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 75 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
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 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1.5%; 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 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
强。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
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中,小于 75 分为差。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
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 0.3(项目法人占 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0.05)。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
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不及时完成交工或者交工后超过30个月的公路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对责令改正后仍不交工或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交、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程序,对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的,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其不良行为将记 (略) 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和企业监管警示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县(区)年度考核的指标,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项目法人切实落实责任,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