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沪静书(2023)BA*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 核发机关 (略) 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日  期 2023-05-19 | |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江场三路(汶水路―永和路以北125米) (略) 政配套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建设项目依据 | 关于同意《静安区灵石社区N*单元081b街坊、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园区N*单元02街坊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实施深化)》的批复,沪府规〔2018〕196号;关于同意《静安区大宁社区N*单元117b街坊、灵石社区N*单元081a街坊控制性 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实施深化)》的批复,沪府规划〔2019〕52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静安区彭浦镇江场三路(汶水路―永和路以北125米) |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 5743.5平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 拟建设规模 | 江场三路全长约211米,规划红线宽度24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关于核定江场三路(汶水路―永和路以北125米) (略) 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一份(编号:沪静规划资源选预〔2023〕4号)。 2、选址范围图一份。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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