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郫都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10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1 |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略) 郫都区三道堰镇中平村十一组 | (略) | 成都 (略) | 在现有设备基础上新购置欧版鄂破机1台、圆锥机1台、制砂机1台、洗砂机1台、砂石分离机1台等设备,新建1条连砂石破碎生产线,形成年产砂石(碎石、细石、机制砂)*吨,仅用于本企业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使用,不外售;同时对现有项目生产车间环保设施及搅拌主机进行升级改造,由180型升级为270型,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由原来的20万立方米提升至30万立方米。 | 1、废气 连砂石上料(卸料):①拟在连砂石破碎车间车辆出入口设置自动感应门(12m*8.2m)使其车间形成密闭车间;②于马道(34.3m*16.7m)及上料口四周设置喷淋、喷水系统;③上料口(4m*4m)采用彩钢进行三面围挡,在上方设置集气罩,并配套设置1套脉冲除尘器(风量为30000m3/h,收集效率≥80%,排口浓度可控制在10mg/m3以下,故本次处置效率按照85%计),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并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在室内无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粉尘以及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的粉尘经喷淋降尘后无组织排放;连砂石破碎筛分设置密闭破碎生产车间,且喷水系统对连砂石原料进行湿化处理,破碎筛分全过程均为湿法作业,同时在欧版鄂破机、圆锥机、制砂机以及三层振动筛等设备外围设置围挡;砂石输送及上堆:砂石经水洗后通过输送皮带输送至砂石堆场且本项目对厂房及输送皮带进行全密闭,基本不受外界风场的影响,因此,可不考虑在输送过程中粉尘的产生;砂石上堆粉尘经厂房密闭及喷淋系统抑尘后无组织排放;抽料放空、搅拌机搅拌经设置脉冲除尘器,搅拌粉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于密闭搅拌楼内无组织排放,收集粉尘循环使用;砂石堆场:改扩建后,砂石堆场堆放的砂石料由外购更换为自产,其含水率由8%增加至12%。现有治理措施主要是砂石堆场设置密闭加盖顶棚,并对除运输车辆进出口外(呈敞开状态),其他四周设置围挡墙,同时对原料堆场进出口路线进行清扫及人工洒水抑尘措施。本次拟在现有措施基础上,①在砂石堆料场车辆进出口处增设自动感应门使堆料场由半敞开式改造成封闭式;②对砂石堆场上空新增喷淋系统,替代人工洒水;厂界:设置450m的喷雾带,共计210个喷头,距地面2.5m,单个喷头处水量100mL/min;露天区域设置2台雾桩机,雾桩机高6m,喷淋半径20m旋转360°。 2、废水 生活污水依托中平村已建预处理池(50m3)处理达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再进入三道堰第二污水处理厂达到《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排入毗河;连砂石破碎线洗砂废水、场地清洗废水经收集至连砂石破碎线新建污水收集池(32m3)后抽至新建污水沉淀罐(504m3)沉淀后,上层清水逸出流至沉淀罐下方清水池(473m3)回用,不外排。混凝土搅拌线运输罐车内部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引至搅浆池;回收砂石清洗废水及搅拌罐清洗废水收集至搅浆池;实验室废水、雾桩机回收废水、运输罐车外部清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经新建隔油池隔油后收集至三级沉淀池(60m3)再抽至过水槽(54m3)后再抽至搅浆池(57m3)。搅浆池废水再经压滤机压滤后收集至压滤污水池(108m3)回用,不外排。 3、噪声 (1)各生产车间均设置密闭车间; (2)设置独立空压机房; (3)给料机、欧版鄂破机、圆锥机、制砂机、洗砂机、搅拌机、压滤机、脉冲除尘器风机等产噪设备均布置于密闭车间内,且各产噪设备底座均安装橡胶减震垫进行防震; (4)连砂石破碎车间墙体采用隔声材料降噪; (5)运输车辆站内严禁超速、严禁鸣笛;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距离衰减等措施隔声降噪。 4、固废 一般固废: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泥经收集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外运交由粉磨站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 (略) 郫都区公众信息网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公示 |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郫都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管理科(郫都区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 028-*
联系传真:028-*
四、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