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 (略) 、 (略) (略)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年)>的通知》(医保发〔 * 〕 * 号)的要求,现开展 * 年国家新增 (略)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申报范围
《 * 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
* 、企业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未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必须通过 (略) 省公 (略) 网站(www.ggzyzx.jl.gov.cn)右侧的系统登录模块,点击“药品系统登录”,通过“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注册企业账号,并由被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账号申请单》,于 * 日1 (略) 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已经领取用户名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领。
* 、信息维护和审核
涉及《 * 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略) 平台药品基础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在 * 日 * 时前通过“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中“基础数据库系统”维护企业信息、药品信息以及《医药企业 (略) 为信用承诺书》,并将相关信息提交。我中心将对企业提 (略) 审核。已经审核通过的,如需更新相关信息,可申请企业和产品信息变更。审核不通过的,需按照提示内容,重新维护信息后再次提交审核。
* 、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企业必须于 * 日 * 时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药品申报表(详见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 (略) 。
* 、其他事宜
( * )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相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每个月的1- * 日向省公 (略) (略) 。原则上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的全国省级最低价格,企业申报多个规格的,应符合差比规则(如 (略) 交易的,也应符合差比规则),且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价格)。
( * )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相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 (略) 时,普通GMP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通过 * 致性评价药品,通过 * 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原研或参比制剂药品。
( * )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则按照 (略) 调整。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地址: (略) 市 (略) 区人民大街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7楼 * 室。
(略) 省公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