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湖北来成科技生产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通城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9日
联系电话:0715-*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广场1号)
环评机构:武汉中环达 (略)
项目名称:湖北来成科技生产厂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通城县大坪乡孵化园10号厂房
建设单位: (略)
建设项目概况:
一、该项目位于通城县大坪乡孵化园10号厂房,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地面积104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租赁通城坪山高 (略) 10号厂房1-4层,设置仓库、加工区、办公区、预留车间,项目建成后年产宠物笼5万台、手推车10万台、电动自行车5000台、仓储架附件1万个。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电镀、阳极氧化、发黑等生产工艺。
二、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登记,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该项目未列入《 (略) 通城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符合《 (略) 通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物主要为冷却循环系统排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循环系统排水一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及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由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投料和破碎粉尘、切割粉尘、焊接烟尘、喷砂粉尘、喷粉粉尘、熔融挤出废气(非*烷总烃)、喷漆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固化烘干废气(非*烷总烃、二*苯)。其中:投料和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采取切割机密闭+生产车间沉降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集气罩+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粉尘采取喷砂机密封+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采取喷粉房密闭+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以上粉尘废气无组织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熔融挤出废气(非*烷总烃)、固化烘干废气(非*烷总烃、二*苯)经集气罩收集、喷漆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经集气罩+水帘柜处理后,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排放限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石英砂、焊渣、收尘灰(PP、PE、金属粉尘、粉末涂料))、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纤维、沾染切削液金属屑、废包装桶、废润滑油、漆渣、水帘柜废液)和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其中: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石英砂、焊渣、收尘灰(PP、PE、金属粉尘)分类收集后外售,收尘灰(粉末涂料)回用于生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应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车间锯床、激光切割机、线切割、车床等生产设备运行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震、墙体隔声、自然距离衰减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单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通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