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35G
地址(住址): (略) 李店镇坦塘村
(略) (略)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王国庆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2024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4.2024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拥有排污许可证,并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投诉件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杨勇和张宁具有执法的资格;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 (略) 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二部分排污许可类(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89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 (略) (略) 190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