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10号 青阳县经济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青阳县经济 (略) 青阳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青阳县经济 (略) ,项目建设 (略) (略) 青阳县蓉城镇青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西侧,项目总投资7592.9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0489.12m2,总建筑面积6446.15m2。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处理能力300t/d,采用水平预压式压缩工艺,建筑形式为地上式;餐厨垃圾转运设计处理能力30t/d;再生资源分栋中心配套大件垃圾破碎、塑料打包及废纸打包;在主城区7个社区建立300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以及设施设备配套。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7日以青发改〔2023〕534号文对青阳县经济 (略) 青阳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提升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11-*-04-01-*。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卸料口安装喷淋装置,压缩车间内上方布设空间雾化喷嘴,卸料废气和压缩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后经除尘除臭净化塔(生物接触反应+微生物吸附+碳纤维吸附)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大件垃圾破碎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后,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产生的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项目二级厂界标准及表2中15m排气筒排放量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活垃圾收集点无人投放时需处于封闭状态,只有在居民按动开关时才打开投放窗口,同时内部使用带盖的垃圾桶需做到日产日清。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同垃圾渗滤液、压缩机冲洗水、卸料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一起通过管道排入青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依托青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处理。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进本项目其他垃圾压缩设备压缩;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机油、废除臭液桶、废液压油及机油桶等,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内,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烟(粉)尘不超过0.2731吨/年。 五、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