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与修改文件一致各潜在投标人: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评分标准”内容修改为:2021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主要设备制造商,具有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元的场地照明类设备供货业绩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1、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场地照明类设备指:与本项目主要设备【场地照明灯具( (略) 球场 600W专用灯具)和场地照明灯具( (略) 球场 300W专用灯具)】类似的照明设备。2、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变。招标人: (略) 教育和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华新 (略) 2024年8月23日